起訴離婚有和好的可能。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若無法定離婚情形的,法院認為感情未破裂,則可能調解和好。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后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依據這一精神的規定,如果原告在第一次起訴沒有達到離婚的目的,如其再想起訴離婚,則必須在六個月以后才可以在起訴,除非有新理由、新情況。
擴展資料
中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nbsp; 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
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離婚訴訟過程中,調解是必經程序,調解貫穿離婚訴訟的始終。
離婚案件中,雙方考慮到各自感情因素,最終在離婚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上達成一致。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意向,再根據調解筆錄制作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后生效。調解書一旦簽收,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能上訴。離婚調解成功后,調解書已經發生效力了,已經經過實體處理了,并不需要判決。
訴訟離婚,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調解不適用于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
中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是由審判人員依職權主動進行的調解。
訴訟中調解的后果是:
1、雙方達成和好的協議,由原告撤訴,將調解協議記錄在卷;
2、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審判人員按調解協議內容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與判決書的法律效力相同,雙方領取了離婚調解書,夫妻關系即告解除;
3、調解無效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準予或不準離婚的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依法提起上訴。雙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間均沒有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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