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管轄與審判管轄是指什么
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涉及到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權限劃分,主要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負責。其中,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承擔起初步調查、收集證據等重要職責;人民檢察院則負責審查起訴,對證據進行審慎核查,決定是否將案件提交至法院審判;而法院則承擔審判職責,審理案件,做出最終判決。
在案件審判過程中,審判管轄又分為多個層次,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地域管轄主要根據案件的性質、影響范圍等因素,將案件分配至相應地域的法院處理。級別管轄則依據案件的復雜程度、重要性等標準,將案件分配至不同級別的法院審理。專屬管轄則指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處理,例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中的管轄制度,通過明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職責分工,以及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劃分,確保了案件能夠被恰當、高效地處理。這一制度旨在保障公正審判,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管轄分為兩大類
一、管轄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規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統內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
二、立案管轄
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也就是各專門機關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圍上的權限劃分。
三、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特別關注:“法律另有規定”一是指雖然實體法上列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規定不需要偵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訴案件就屬于這種情況。二是指法律規定應由其他機關或部門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這類案件有:
(1)人民檢察院依法管轄的自偵案件;
(2)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3)軍隊保衛部門依法立案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案件;
(4)監獄依法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跨地區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負責該車乘務的乘警隊所屬的鐵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四、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和檢察院《規則》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特別關注: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
(1)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共有12個罪名。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修訂后的刑法已將瀆職罪的主體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共有34個罪名。涉稅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由檢察院偵查。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這類案件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訊逼供案;④暴力取證案;⑤虐待被監管人案;⑥報復陷害案;⑦破壞選舉案。
(4)其他需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②是上述三類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③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④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
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污賄賂案件時,應當將貪污賄賂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嫌主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五、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訴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訴法第170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包括:
①故意傷害案(輕傷)
②重婚案
③遺棄案
④妨害通信自由案
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⑧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編、第五編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特別關注: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第三類自訴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條件:
①被害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②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被告人的行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④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
4、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審理。
六、審判管轄
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與各級人民法院管轄審理的案件范圍相適應。審判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專門管轄。
七、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
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特別關注:對于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犯罪,我國具有刑事管轄權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受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21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特別關注:
1、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夠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以利于案件的及時處理。
2、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八、地區管轄
地區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
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25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26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特別關注:
1、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戶籍所在地、居所地。
2、有管轄權的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3、對罪犯在服刑期間發現漏罪及又犯新罪的管轄:發現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受到審判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轄。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脫期間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獲并發現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被緝捕押解回監獄后發現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在中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后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中國領域外的中國航空器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后該航空器在中國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際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中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定執行。沒有協定的,由犯罪發生后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在駐外的中國使領館內的犯罪,由該公民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港、澳、臺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
6、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該公民離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九、專門管轄
專門管轄,是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專門人民法院與普通人民法院之間對第一審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圍上的分工。
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最高法院《解釋》第20條規定:“現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下同)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第21條規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管轄:
(一)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內犯罪的;
(二)軍人在辦理退役手續后犯罪的;
(三)現役軍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與服役期內犯罪一并審判的除外);
(四)退役軍人在服役期內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除外)。”
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鐵路運輸系統公安機關或者鐵路檢察院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審判管轄與立案管轄的關系
審判管轄系指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方面的權力分配。
它包含了普通管轄及專門管轄。
普通管轄中,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兩部分。
對于自訴案件,立案管轄與審判管轄合一,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管轄相通。
然而,公訴案件中,這兩種管轄的關系體現了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之間的互動,情況相對復雜。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民事立案管轄是怎么規定的
民事立案管轄規定: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根據案情繁簡、訴訟標的金額大小、在當地的影響等情況,對本轄區內一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提出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17條到第38條就是對民事立案管轄的規定。
相關推薦:
立案級別管轄(交通事故立案管轄如何確定)
產后離婚訴訟(坐月子期間女方能否起訴離婚)
離婚起訴傳票(起訴離婚法院能收到傳票嗎)
離婚自然分戶(離婚了怎么分戶)
離婚糾紛要錢(離婚案件財產糾紛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