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手續怎么辦理流程
軍人離婚手續辦理流程如下:
一、協議離婚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1、由要求離婚的軍人提出離婚申請;
2、相關政治機關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
3、雙方到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二、訴訟離婚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1、由要求離婚的軍人提出離婚申請;
2、相關政治機關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
3、向對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訴,法院在確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辦理現役軍人離婚手續中的雙方均為現役的軍人,且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經過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對于調解無效,并符合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部隊怎么打離婚申請報告
部隊打離婚申請報告先經軍人一方同意,再由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
雙方共同申請請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即可。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軍人能離婚嗎離婚條件有哪些
可以,需要考慮到軍人的職業特點和婚姻關系的穩定性,避免因離婚而影響到軍人的工作和生活。
一、軍人離婚的基本條件
軍人離婚的首要條件是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這是所有離婚案件中的基本要求。此外,軍人離婚還需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如雙方自愿離婚、調解無效等。由于軍人職業的特殊性,其離婚案件往往會涉及到更多的法律和政策問題,因此,在處理軍人離婚案件時,需要更加謹慎和細致。
二、軍人離婚的程序
軍人離婚的程序與普通離婚程序有所不同。首先,軍人離婚需要向所在單位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政治機關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其次,軍人離婚案件通常由軍隊內部的法律服務機構或軍地法院進行審理,以確保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最后,軍人離婚還需要考慮到軍隊對軍婚的特殊保護政策,如軍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提出離婚申請,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和程序。
三、軍人離婚的注意事項
在軍人離婚過程中,需要注意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軍人的合法權益。此外,還需要考慮到軍人的職業特點和婚姻關系的穩定性,避免因離婚而影響到軍人的工作和生活。同時,雙方當事人也應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調解工作,盡力達成和解,以減少離婚對雙方和家庭的不良影響。
綜上所述:
軍人離婚是可以的,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和遵循特定的程序。在處理軍人離婚案件時,需要考慮到軍隊的特殊性質和婚姻關系的穩定性,確保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時,雙方當事人也應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調解工作,盡力達成和解,以減少離婚對雙方和家庭的不良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規定:
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軍人離婚手續怎么辦理流程
1. 在我國,現役軍人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 如果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3. 如果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但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除非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
4. 《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負責審批。具體審批權限包括營職、專業技術10級以下軍官和職級相當的文職干部,士官,軍隊正式職工申請結婚的,由團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批;團職、專業技術9級以上軍官和職級相當的文職干部申請結婚的,由其所在單位的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批;副大軍區職以上軍官申請結婚的,由總政治部審批。
5. 現役軍人結婚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6. 現役軍人離婚時,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7. 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申請再婚、復婚的,須持離婚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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