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家屬離婚政策
法律分析: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現役軍人”指正在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均非本條所稱之現役軍人,其配偶提出離婚按普通離婚案件處理。現役軍人配偶不包括與現役軍人有婚約關系者。離婚須得軍人之同意,僅適用于非軍人一方向現役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情況。現役軍人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以及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糾紛,都按普通離婚糾紛處理。 在離婚問題上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要根據具體情形。 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法院應做好工作,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人民法院認為應該準予離婚,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后,判決離婚。 如果由于他人破壞,導致現役軍人婚姻發生危機,則法院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宣傳教育工作,幫助當事人改善和鞏固婚姻關系。破壞軍人婚姻構成犯罪的,依刑法第181條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軍婚男方提出離婚就必須離嗎
法律分析: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軍婚男方提出離婚并不意味著必然會離婚。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希望離婚,通常需要得到軍人的同意,除非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如果雙方愿意恢復婚姻關系,可以重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對于一方是地方人員、一方是現役軍人的情況,如果軍人提出離婚,軍隊會根據具體情況調解,也可能請求地方相關部門協助調解。調解并非離婚的必經步驟,但如果調解無效,部隊可以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從而辦理離婚手續。軍婚的離婚與分居時間長短無關,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隨時可以離婚。如果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應先由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如調解無效,再由法院審理判決。如果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則需得到軍人的同意。無論婚姻關系持續多久,或雙方意愿如何,均無法自然導致婚姻的終止或無效。因此,想要結束婚姻,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離婚登記。當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而長時間分居時,雙方可以在真實意愿的基礎上協議離婚。若協議無法解決問題,可通過法律途徑,依照訴訟程序解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涉及軍人離婚的特別規定有哪些
涉及軍人離婚的特別規定有: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并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規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并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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