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一方在離婚后才發覺對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故意隱瞞己方過錯、隱瞞財產等情節的,離婚協議中的“雙方自愿離婚”、“子女撫養的處理”等條款是有效的;對于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問題”得視不同的情況來處理:若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至起訴之日尚未超過一年,且有證據證明協議雙方在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欺詐: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事實真相),則該財產分割部分的內容屬于法律規定的可申請變更和撤銷的情形;若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至起訴之日已超過一年(這里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即使有證據證明協議雙方在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該財產分割部分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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