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孕媽媽該不該生下孩子?
我個人覺得,離婚后孕媽媽是否生育是女人的權利。
如果女性選擇生下來,沒有人能夠強迫你墮胎,但是女性如果不想生下前夫的孩子,只要在孕周較小的時候,也沒有人能阻止你流產。但作為個人一定要慎重的做出抉擇,因為這不僅僅關乎自己的后半輩子的生活,也關乎你的孩子的命運。
現代是一個婚姻自由、生育也相對自由的年代。很多的法律會從保護女人和孩子的角度出發。
比如在女性懷孕期間,如果男性提出離婚,而女性拒絕離婚,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但是法院能保護婚姻的法律上的存在,卻不能保證男性對女性依然有感情、也不能保證在婚姻存續期間女方不會受到家暴或者情感的冷暴力。所以女性不要試圖用孩子來綁住男人。
01法律上
從法律上,如果胎兒已經接近足月,某些地區是不能墮胎的。
02倫理上
從倫理上,較大的胎兒有存活能力,墮胎是一件殘忍的事情。但是孩子出生后生活在單親家庭,對孩子未來的情感、性格也都會有很大的影響。
03經濟上
從經濟上,這是必須考慮的問題。如果孩子出生,可能面臨著一個人養育孩子的問題,這需要自己看看自己的經濟狀況、存款、收入。如果經濟狀況不理想,不僅僅自己的生活無法保障,未來孩子的生活、教育都將面臨問題。即便是男方原意出撫養費用,但和共同撫養是不同的。如果女性的經濟條件非常優渥,那么經濟問題將不是問題。
04未來自己的生活安排
一個女人帶著孩子將來出嫁確實困難,要找到能接受孩子的男人,并且要把自己的孩子視如己出。而在中國的文化中,大多數人都不能把別人的孩子當成自己的孩子來對待。如果決定要生下前夫的孩子,要看自己是否要再婚,在婚后是否有保護自己孩子的能力。
案例
程俊和何琳結婚后不久,程俊由于不務正業,天天打牌,但是何琳已經有七個月的身孕了。何琳忍受不了孩子的爸爸這副德行而選擇了離婚。何琳并沒有打掉孩子而是回到娘家生下了這個孩子。張嫂說:“這女人真是傻,這不是找事做嗎?多麻煩啊,生下了孩子以后怎么嫁人,怎么重組家庭?哪個男人跟你養孩子呢?”另一個李奶奶說:“無論如何這個孩子是一條生命。既然孕育了這條生命就要善待它,對他負責任。”
我非常贊賞這位母親的做法,她敬畏生命,尊重生命,敢于承擔責任。我相信帶著孩子的母親一定會找到真正屬于她的幸福。愛她不僅是接受她本人,是接受她的一切,當然更應該是孩子。
深入分析
1、 從身體方面講:墮胎會損傷女人的生殖器官,嚴重地會導致大出血甚至危及生命。臨床資料表明,人流對女性可造成很多問題,包括:月經量少、閉經、性冷淡、不孕,再次妊娠易導致流產、子宮內膜異位癥、生殖器官炎癥、前置胎盤,胎盤粘連植入、子宮穿孔、產后大出血,甚至宮頸癌。還會影響工作、厭食、精神極度緊張。
2、從心理方面講:會引起嚴重地罪咎感、自殺的沖動、哀悼、遺憾、懊悔、失去自信心、降低自尊、懷有敵意、憤怒、絕望、無助、憎恨與墮胎有關的人、結束與伴侶的關系、失去性欲、不能原諒自己、常常作可怕的惡夢。
3、從因果的角度講:墮胎是殺人;不是殺別人,是殺自己的兒女。佛說了“四緣生法”,四種緣。沒有這四種緣,不到你家里來。這四種緣是報恩、抱怨、討債、還債。如果是報恩的,這些小孩到你家來,你把他殺掉了,變成仇人了;如果他是報仇的、抱怨的,你把他殺掉了,仇就加重了、加深了;她要是來討債的,你不但不還債,還要他的命;是還債的,你不接受他還,你把他殺掉了,這個賬怎么算法?一旦小嬰兒被墮胎后就變成了嬰靈,嬰靈帶著無比地怨恨逗留在人間,開始一場沒玩沒了永無法終止的冤冤相報復仇大戰。
4、從人倫道德來講,子女和父母是有很深的因緣。動物界的眾生,尚且虎毒不食子,作為人類又怎么可以為了自己的一些私利,去傷害自己的子女。親手傷害子女是人倫道德的悲哀,失道失德。
墮胎會影響運勢么
1. 感情破裂
如果未婚墮胎,最終墮胎雙方結婚的可能性極低,即便結婚也爭吵不斷,諸事不順。這意味著如果未婚墮胎,極有可能你們這段感情的破裂甚至結束。(有一個案例很奇特,墮胎后男女雙方還是很恩愛,但是不久男方突發惡疾去世,女方痛苦不堪。)
2. 男方出軌
墮胎之后三年之內,大多數男方必定會出軌,快的一年之內就移情別戀。這在大量案例和身邊的人事中,很少有例外的。如有孩子,雙方關系會更加穩固密切,反之若墮胎,則使男女雙方關系疏遠,互相冷漠甚至敵視仇恨。這意味著選擇墮胎,你就要準備面對將來男方出軌,關系惡劣的心理準備,到時必定痛苦不堪。
3. 事業不順
所有的案例顯示:墮胎之后當事人的工作事業,都出現大幅下滑的跡象。這意味著選擇墮胎,你就要面對:做生意的人,生意失敗,甚至破產欠債。工作上班的人,升職無望,甚至降職失業,即使保住工作,勞動強度也會比原先大許多倍。
4. 長期醫藥
墮胎之后,女方身體必定會出現一些難治的慢性疾病,以婦科疾病,肝腎疾病最常見,墮胎次數越多,疾病越多越難治。這意味著選擇墮胎,你將長期和醫院藥房打交道,大量時間金錢,會花在就醫買藥上,苦不戚毀堪言。
5. 終身不育,臉上長斑
墮胎之后,特別是多次墮胎,極大可能造成女方終身不育,不久之后各種婦科疾病全面爆發,肝腎功能迅速下降,衰老加快。臉上特別是眼睛周圍,會出現各種難看的色斑,導致心理自卑抑郁,特別是愛美的女士身心打擊巨大。
6. 長期困苦
墮胎之后,對女方傷害最直接的是身心,對男方傷害最直接的是事業。當然女方的事業,男方的健康也會受到很大程度下滑,是直線式的下滑,短時間內很難恢復,長期在各種逆緣困境中掙扎。
7. 家庭爭斗
如果已婚,墮胎之后,家庭必定長期處于爭吵爭斗狀態,甚至離婚。
8. 傷心記憶
墮胎之后,若干年后女方再回憶墮胎當時的情景,必定心情極度悲傷痛苦。這種痛苦的程度,不亞于身體上受到的任何嚴重傷害,長久不能平復。這意味著選擇墮胎,將來長期將在抑郁的心情中度過,時不時的會悲傷難過。
9. 助人墮胎,子女多難
若勸導幫助他人墮胎,則勸導幫助者的子女,也會出現多次墮胎情況。我了解到一些人,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幫助勸導別人墮胎。而這些幫助別人墮胎的人,他們的子女中,也出現多次墮胎的案例。這是我身邊發生的真實情況,因某些原因,不能透露太多,但都是絕對真實的。所以那些勸導幫助別人墮胎的人,想想如果將來你們的子女,也經歷墮胎會是何種心情。因果報應如影隨形,你讓別人失去子女,你自己的子女怎么可能平安!
10. 順天昌,逆天亡
如果是因為經濟原因而墮胎,將來經濟會更加困難。很多孩子是來報恩還債的物兆,生下后經濟會轉變為富貴小康之家。特別是做生意的朋友更有體會,孩子出生后,生意大幅好轉,財富倍增。因面子問題而墮胎,將來必定更加沒有面子,會發生很多讓你丟臉的事。生下后再困難也比墮胎強許多。所以無論什么原因都不能墮胎,上天有好生之德,生下來,順天者昌。很多起初決定墮胎,但是后來因某些原因,最終沒有墮胎的人,都很慶幸自己當初沒有墮胎,如果墮胎了,就錯過現在這么可愛的孩子了,一定萬分后悔痛惜。很多墮胎后的人,若干年后,都非常后悔當初的墮胎決定,抱憾終身,成為一生中不能撫平的傷痛。人之初性本善,胎兒在母體中,尚未做任何錯事,卻要遭受五馬分尸般的痛楚,于心何忍。希望各位準爸爸準媽媽認真思考,不要后悔終生。
老公不同意墮胎,怎么辦?
男性雖然享有生育權,但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害。因為婦女 權益 保障法 賦予已婚婦女不生育的自由,是為了強調婦女在生育問題上享有的獨立權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權為由讓妻子生育。
夫妻之間的生育權是平等的,不存在誰的權利優先于誰的問題。婦女受孕后,胎兒構成婦女人身的組成部分。丈夫的生育權的實現不得侵 害 婦女的 人 身 自 由 權。換言之,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權為由讓妻子生育,妻子懷孕后,是否生育子女,應由婦女本人決定。
侵 犯 了對方生育權的行為:
1、夫妻雙方協議生育無法達成一致,可作為法定離婚的情形之一準許其離婚,但不作侵 犯 生育權的認定。
2、在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 墮 胎、妻子不顧丈夫反對,私自生下兩人的孩子、夫妻一方與第三方婚外 生育這三種情形下,都應當認定侵 犯 配偶一方的生育權。
3、夫妻合意懷孕后,丈夫突然去世,公婆為留后阻止兒媳 墮 胎,此時妻子一方可以自由決定生育還是放棄生育。
侵犯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包括什么?
侵犯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包括:《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需要明確的是,妻子擅自墮胎的行為完全構成雙方離婚的理由。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主張。因此,丈夫只能在妻子墮胎起六個月后提出離婚的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生育權是一項特殊的人身權,是人與生俱來的與人身不可分離的一種權利,在法律上,男女雙方均享有生育權,在生育中也負有共同的責任。婦女有選擇生育的自由,也充分享有選擇不生育的自由,是否生育應充分尊重女性意愿。首先,女性并非生育的工具,生育權是男女雙方共同的權利,夫妻應當共同協商達成生育的合意。
其次,對于女性來說,生育權的實現屬于自身的人身權,而男性的生育權只能依賴于合法配偶。女方懷孕后,胎兒成為妻子人身的組成部分,此時丈夫的生育權只能通過妻子來實現。如果雙方意見一致,丈夫的生育權就能夠實現,如果不一致,則只能依妻子意愿決定,丈夫的生育權就不能實現。雙方可以協商做人工流產,終止妊娠,但是女方最終有權自己決定是否生育。最后,妻子在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更承擔著丈夫無法代替的艱辛和風險。
夫妻生育權發生沖突時,理應保護弱勢女性的人身權利。法律對女性進行了傾斜保護,理由在于:一是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男女平等;二是保護女性的弱勢群體地位,保障婦女權益;三是對歧視婦女的法權傳統進行強力矯正。
丈夫生育權被侵犯不屬于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男性雖享有生育權,但其生育權的實現,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權,妻子懷孕后是否生育應由其自己決定。妻子自行終止妊娠,其行為并未違反法律,故丈夫向妻子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于法無據。
妻子擅自中止生育的行為,可能會對夫妻感情生活造成極大的損害,但并不能由此認為是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因此,丈夫也沒有以此要求女方進行賠償的權利基礎,如果夫妻雙方在生育問題上的意見最終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可以離婚的方式解決此問題。
在妻子懷孕過程中,如果妻子擅自決定墮胎,同樣生育的天平就應當傾向妻子,也即丈夫無權阻止,丈夫不得以妻子擅自墮胎流產侵犯丈夫的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
女性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女性生育的權利不受包括丈夫在內的任何人的干預。另外,也需要指出的,女性承擔了生育活動中絕大部分的負擔與風險,而男性的負擔不如女性那么重。因此當男女雙方之間的生育權產生沖突時,基于女性在生育中的貢獻及懷孕妊娠過程中所受的風險,往往都是由男性做出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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