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監護人是什么意思應怎么確定
老年監護人的意思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老人監護權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當老年人因身體或精神原因,喪失或限制了民事行為能力時,他們需要監護人來代表其處理事務。根據法律規定,以下人員有資格擔任監護人:
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其他近親屬。如果上述人員中有意愿并符合條件者,可直接承擔監護職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職責的個人或組織,需經過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的同意,方能成為監護人。
尤其,對于因老年病、精神疾病如喪失思維記憶、腦梗、老年癡呆等情況導致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也適用上述監護人規定。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依次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職責的個人或組織。監護人順序中,前者優先于后者,但此順序并非絕對不可更改。在前一順序的監護人無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情況下,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選擇一人或多人擔任監護人,以保障被監護人的權益。這一過程旨在確保老年人在失去自我管理能力時,能夠獲得妥善的保護和照顧,避免潛在的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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