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而想要離婚的,如果僅僅是結婚證丟失的,那么可以去民政部門補辦。但是如果是原來就沒有辦理過結婚證的,我們就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不同的處理。
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也就是說,事實婚姻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也將按離婚糾紛依法受理。
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因為沒有結婚證,所以是非法同居關系,并不具備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可以隨時任意解除,不存在離婚問題。但對財產爭議和孩子撫養問題可到法院起訴。
如果已符合結婚登記所要求的全部條件,而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話,人民法院會告知你應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如果補辦,即從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認可他們的夫妻關系并按離婚訴訟處理。如果不補辦的話,法院就會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擴展資料:
登記離婚,應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下列五個條件:
1、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2、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民法通則》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辨認其行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系問題。
3、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并承擔法律后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這種自愿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愿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4、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并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5、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系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離婚
不可以。沒有結婚證是不能進行離婚的,但是可以先補辦結婚證,再去辦理離婚證即可。
離婚需要的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系,后專指通過法律手續解除夫妻關系。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對于一方在國外,無法辦理國內協議離婚手續,或婚姻締結地在國外,而欲在國內離婚的當事人,法院解決無疑是唯一的途徑。因此選擇何種方式離婚,主要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結婚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離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婚姻法
按照法律規定,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因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規定的離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
擴展資料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可以。
沒有結婚證而想要離婚的,如果僅僅是結婚證丟失的,那么可以去民政部門補辦。但是如果是原來就沒有辦理過結婚證的,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不同的處理。
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也就是說,事實婚姻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也將按離婚糾紛依法受理。
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擴展資料:
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
對于構成的事實婚姻,我國法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現如今,離婚分財產,貌似是一條老生常談的事了,可分財產也需要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對于事實婚姻,我國現行法律已經沒有有關事實婚姻的規定,而直接依照非法同居關系來定論。因此,對于事實婚姻財產如何分配的問題,我國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
對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配,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事實婚姻的認定是分時間的,在1994年2月1日前和在1994年2月1日后對事實婚姻的認定是不同的,因此,對于事實婚姻期間涉及的財產分配,法律上雖有相關的規定,但針對不同的情況,還需咨詢相關專業的婚姻律師,從而更好的維護您的財產利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事實婚姻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雙方在一起居住生活至今,屬于事實婚姻,即使沒有領證,也是夫妻。兩人過不下去了,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沒有領證,也不是夫妻。如果兩人過不下去,法院按照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雙方在一起居住生活至今,屬于事實婚姻,即使沒有領證,也是夫妻。兩人過不下去了,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沒有領證,也不是夫妻。如果兩人過不下去,法院按照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前舉辦婚禮后沒有領取結婚證,將會構成事實婚姻,直接去法院起訴離婚即可;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后沒領結婚證生活在一起屬于同居關系,直接分手即可。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雙方在一起居住生活至今,屬于事實婚姻,即使沒有領證,也是夫妻。兩人過不下去了,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沒有領證,也不是夫妻。如果兩人過不下去,法院按照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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