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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涉及夫妻公司股權怎樣分割?

首頁 > 婚姻繼承2020-10-13 03:56:13

夫妻離婚時公司股權如何分配?

分享到: 楊女士和張先生上世紀八十年代結婚,孩子已經長大成人。楊女士是一名老師,張先生目前是兩家公司的控股股東,一家是商貿公司,另一家是實業公司。最近,張先生與他公司的一個女下屬搞得火熱,還當面提出與楊女士離婚。楊女士同意離婚,但不知法律對公司股權處理有何規定?她是否可以做其中一家公司的股東?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夫妻離婚時要分割的共同財產越來越多樣化,開始僅限于一張床、兩床被子,后來發展到家電、車子、房子,現在又有好多人在炒股、開公司,離婚自然要涉及到分割股權。 在所有的離婚財產類型中,股權分割是最復雜、最多變的問題,一般涉及三個法律,公司法、合同法、婚姻法。如何解決這個難題,做到既保護弱勢離婚女性的利益?又不損害其他股東的權益?好在法律依據比較明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進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夫妻離婚涉及公司股權,如何分割

離婚時夫妻公司,股權審判實踐中有三種方式較為公平、合理:
1、對夫妻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不因離婚而影響共同經營的,可保持企業整體不變,根據婚姻法關于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直接分割股權,雙方各持一定份額的股權,共同經營,按比例分配盈余。
2、對夫妻公司中一方僅是掛名不參與經營也無經營能力,雙方離婚后無法共同經營,可將公司股權絕大部分(約占95%以上)歸有經營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掛5%以下股權,分得絕大部分股權的一方可給對方適當補償(可按其應分得的股權份額)。如補償數額較大,為保護企業正常運轉,應采取較長時間的分期支付方式。
3、對公司賬目齊全,公司、企業經營狀況不好,雙方同意清算解散公司的,可在清算后分配公司剩余財產。采取這種方式應注意清算解散公司必須是雙方同意的,如果一方不同意則不宜采用。
婚后獲得的股份屬于共同財產,原則上對半分,或者一方取得股權但補償另一方等價財物。

離婚時公司股權如何分割

1、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時的處理原則;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2、夫妻在工商登記中載明的投資比例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3、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處理原則;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共同擁有企業產權,離婚財產分割時可以結合《合伙企業法》、《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以下處理:
一、對合伙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和他人經營合伙企業,夫妻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離婚時可對合伙財產進行評估,確定合伙財產中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對該共同財產份額,可以歸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給予補償;也可以分割為兩份,雙方以各自的份額入伙。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這樣的情況時,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
如果夫妻雙方共同投資成立合伙企業,而由一方經營管理,離婚時對企業財產的分割,可以采用轉讓份額的方式,即經雙方協商同意由一方繼續經營企業,企業財產評估后夫妻一方將應得的合伙企業份額轉讓給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給予補償;如果夫妻雙方決定不再經營合伙企業,也可以解散合伙企業,對合伙企業財產進行分割。
二、對獨資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如果夫妻用共有財產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8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三、對有限責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該有限責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如果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在離婚時,不愿意再參與公司經營的夫妻一方可以轉讓其股份以獲取轉讓對價。當然,一方轉讓股份給股東以外的人必須過半數股東同意。夫妻雙方也可以就股權重新確認,在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把變更后的股權登記在股東名冊上。
?與分割其它財產相同,離婚時能夠分割的公司股權必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使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取得的股權或依法繼承、受贈的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前財產或是屬于夫妻個人財產的公司股權則不能進行分割,屬于個人財產的公司股權主要包括:①一方婚前依法取得的股權為個人財產;②婚后以個人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為個人財產;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屬于夫或妻一方的股權。 離婚時公司股權分割方法如下: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1、持股比例不能認為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分割時應為均分股份。2、夫妻二人愿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3、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不愿持股方,將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東加入。4、夫妻都不愿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拍賣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資產,并注銷公司。 二、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㈠夫妻間直接轉讓股權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協商一致的,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夫妻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3、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㈡作價補償,股權在夫妻間不發生轉移1、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于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后,以貨幣的形式對另一方進行補償。2、分割夫妻在公司內的共同財產,需要公司的全部凈資產及債權、債務的清算,評估公司的凈資產。3、如果夫妻不能協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預付評估費用,或雙方各付一半評估費用。在訴訟過程中,雙方都不愿意出評估費的,法院對這部分共同財產不予分割。 ㈢夫妻一方或雙方以共同財產入股時,作為隱名股東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將共同財產以第三人的名義出資,夫妻雙方是隱名的實際股東的,并和第三人簽訂隱名出資協議的,該部分資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 三、出資比例不能視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和他人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可能登記為夫妻中的一人,也可能為夫妻二人,夫妻間的股權比例設置往往帶有隨意性,只是從形式上的約定,并不反映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實際分配。除非夫妻另有書面明確約定該注冊股份歸誰所有,否則只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推定為夫妻各一半的股份。

夫妻離婚時公司股權按什么來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上述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生產、經營的收益,包括了夫妻雙方婚后以一方或者雙方名義取得的公司股權的收益。

一、什么樣的股權可以拿來分割或者分配股權收益?

1. 一方在婚前持有某公司的股權

一位妙齡美女嫁給了一位成功商人,該商人擁有多家公司股權。婚后美女常常揮金如土,成功商人惱火控制其每月開銷,美女一氣之下提起訴訟要求離婚且分割該商人名下擁有的股權。美女能否得償所愿?

根據我國婚姻法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的原則,夫妻一方或者各方如果在婚前就持有某個公司的股權,各自的股權是持有人的個人婚前財產。如此一來,另外一方就無法分得任何收益了嗎?雖然公司股權是該商人的婚前財產,但是該股權所帶來的收益是變化的,只要該商人作為股東所在的公司持續經營并且其持有的股權婚后有收益,該股東就能按照其所持有的股權比例獲得收益,股東就能分紅。股權收益、股東分紅發生在婚后,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離婚時應當分割。

2. 一方在婚后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

無論貧窮或者富有、無論健康或者疾病,都將不離不棄,我想這可能是婚姻的最高境界吧。白手起家,從無到有,當你覺得可以分享這幸福果實時,也許會遭遇現代版的陳世美。現實案例中我們看的太多,尤其作為女性或者弱者一方,往往不掌握公司信息,在分割夫妻共有股權時較為困難。首先,雙方婚后以一方名義、雙方各自名義在某公司享有的股權屬于雙方的婚后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其次,如果其中一方不掌握具體的股權信息,如出資額、股權比例、公司凈資產、公司利潤等,可以委托律師到該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進行企業信息查詢。最后,在獲得相關工商登記信息后依法提起訴訟要求分割。

3. 以他人名義代持擁有某公司的股權

與夫妻一方或者各方名義直接持有的股權相對來說,股權結構較為清晰,如果股權由他人代為持有,夫妻另一方對此又不知情的,確實需要承擔較大的舉證責任,比如拿到股權代持協議、出資憑證、經營管理公司的其他證據等方能實現股權收益的分配。

4. 通過夫妻雙方約定持有某公司的股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該條的規定賦予了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前或者婚后財產進行特別約定,即可以將一方婚前的財產約定為雙方共同財產,也可以將雙方婚后財產約定為個人財產或者對共同財產重新進行財產份額、比例的特殊約定。夫妻雙方基于此規定可以對公司股權進行特殊約定。本條第1款已闡明,如果是一方婚前的股權,另一方可以分配該股權項下在婚后取得的收益,這是法定的,如果想突破這一法律規定,擬分割該股權份額或者進行其他特別的分割方式,雙方必須進行特別的約定,其中可將婚前個人股權約定為婚后共同所有,也可將婚后共同所有的股權約定為一方單獨所有。

二 、離婚時如何分割股權?

1. 誰拿錢,誰拿權

(1)一方婚前所有的公司股權,在離婚時,另一方可以分割該股權在婚后對應的增值,即婚后產生的股權收益。因此股權的持有人不發生變化,另一方只能分配婚后產生的收益或者增值部分。

即:公司股權還在該股權登記人(原投資方)手中,另一方拿錢走人。

(2)雙方婚后以一方名義、雙方各自名義在某公司享有的股權屬于雙方的婚后共同財產,雙方有權分割股權。分割方式可以是協商股權持有人向另一方支付股權價值補償款,也可以是另一方獲得股權,成為該公司的股東。要想分割股權,成為某公司的股東,還要依據公司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取得公司過半數股東的同意且其放棄優先購買權或者視為過半數股東同意轉讓,否則即便夫妻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另一方也不能取得股東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即:公司股權可能在股權登記人(原投資方)手中,也可能在另一方手中,另一方即可能拿錢也可能拿權(全部或者部分)。

(3)代持股權,因為股權未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因此想要分割該公司的股權或者股權價值,大概分為三種情況:一是使代持股權回歸本來面目,由委托持股人持股,而后再依據上述第(1)、(2)款的實際情況進行分割;二是將代持股權轉讓給他人,雙方分割股權轉讓價款;三是將代持股權轉讓給委托持股人的配偶,三方簽署協議約定清楚各方的權利義務,再依據上述第(1)、(2)款的實際情況進行分割。

即: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可能拿權也可能拿錢。

2. 股權的價值計算

分割股權價值補償款勢必要對股權價值進行計算,計算時許多人往往存在誤區,認為直接用注冊資本金乘以股權比例就是股權對應價值。注冊資本金僅在股東對于公司的出資額,是出資多少的代表符號,并不能體現當前股權價值。股東將出資額投入公司后,公司經營即會發生營利也會發生虧損,因此在計算股權價值時,應當先對公司進行估值,根據估值計算股權價值。就公司估值的方法存在收益法、成本法、市場法、市盈率法、市凈率法等。有限責任公司多采用收益法、市場法。收益法在評估時要考慮未來預期收益 ,使用一定的折現率,將未來收益折成評估基準日的現值,用各期未來收益現值累加之和作為評估對象重估價值的一種方法。市場法是利用市場上同樣或者類似資產的近期交易價格,經過直接比較或類比分析以估測資產價值的評估方法。市盈率法和市凈率法一般用于上市公司的企業估值。

分割股權價值=公司估值×分割股權比例 

夫妻雙方根據以上計算所得股權價值再進行具體分配。

就以上公司估值,除了評估作價外,夫妻雙方如果對于股權價值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選擇協商作價,不必進行評估。就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進行分配。

如仍有疑問,可以咨詢在線律師

若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就需要進行分割,夫妻雙方可以協商進行分割,但是需要按照《公司法》、《婚姻法》的規定,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也可以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判決。
當股權表現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時,分割股權也就是對其投資在公司所占的比例進行分割。由于這樣的份額是不上市流通的,份額的轉讓也需要各股東的同意,因此離婚分割時應當遵守《公司法》對股份轉讓的規定。即需要股東的同意并應尊重原股東的優先權。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高度資合性的性質不同,它除了具有資合性外更有人合性的特點。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相比,它是一個更強調人合性的組織,資合兼人合這也是有限責任公司區別于其他企業組織的特點。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兼有人合性的特點使其在股權的分割問題上顯得更為復雜。除了要確定股份的價值及分割的方法之外,還要對其中的經營管理權的歸屬進行分割。
另外,判斷公司股權是否夫妻共同財產時,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考慮:
1、財產取得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后;
2、該財產所取得的出資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3、關于財產的權屬是否有特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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