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遺囑,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有繼承權。如果有遺囑繼承權按照遺囑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對于養子女而言,收養關系一經成立,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完全適用親生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因此, 養子女的繼承權沒有什么特殊性,而且他們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沒有法定繼承權,但繼承人可以通過遺囑的形式將財產留給沒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父母子女之間是否具有法定繼承人資格,需要看是否形成撫養關系。如果形成撫養關系,則繼子女有繼承權。
繼承的時候遺囑優先,如果沒有遺囑,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成年繼子有繼承權,但是需要有撫養關系才能有繼父的繼承權,因此未成年女兒由她的母親(監護人)代管繼承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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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老伴去世,大媽想繼承房產,但隱瞞有一名繼子的情況。近日,南京市民唐大媽到南京市石城公證處想辦公證,被公證員發現破綻。
唐大媽去石城公證處是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她說丈夫2012年病逝,留下一套住房,房子是夫妻倆奮斗多年買的,現在由她一人繼承。她提供了身份證明、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
按照法律規定和辦證程序,公證員告知她辦理繼承權公證的法律意義和相關后果,要求她必須如實反映情況。然而,公證員在對她提供的材料進行走訪、調查時,發現她的老伴生前還有一個繼子在世。公證員再次詢問唐大媽,她這才承認。
根據繼承法規定,父親的遺產繼子依法享有繼承權。公證員對唐大媽故意編造、隱瞞事實的行為進行了嚴肅批評,并向她宣講了《繼承法》《公證法》的有關規定,指出只有其他繼承權人作出明確放棄繼承的聲明后,她才能獨享全部遺產。公證員希望她和老伴的繼子協商后,再來辦理公證。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老伴去世大媽想獨吞遺產 被南京公證員發現破綻
1、不享有繼承權,由于成年兒子屬于男方沒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女方及女方成年兒子不可代男方未成年女兒代管財產。
由于未成年女兒的監護人為其繼母(即男方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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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份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有繼承權,但是前提是繼子與繼父母之間有撫養關系。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法同時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由此可知,繼子女是有繼承權的。
你的情況:成年兒子沒有繼父的繼承權,因為沒有撫養關系,未成年女兒由她母親(監護人)代管繼承財產。
前面已經指出,只有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主要應指以下情形:
1、繼子女尚未成年,隨生父母一方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時,繼父或繼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或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了贍養扶助,亦視為形成了撫育關系。
2、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照料與撫養;或者雖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繼父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費、教育費;或者成年繼子女事實上長期贍養扶助繼父母。
3、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負擔撫養費用,也應認為形成了撫養關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繼承法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