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婚后財產怎么分
很多當事人跟我咨詢婚后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這也是大部分離婚當事人關心的問題,今天我就這一問題跟大家分享一下,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一般情況下是平均分割,但還需考慮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一些特殊規定,例如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及照顧無過錯原則等。如果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所以婚后財產在離婚時的分割原則也要結合實際情況予以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F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一)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關于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里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但我們以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分割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財產結構出現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和股權等價值較大的財產在夫妻共同財產中占有較大的比例。在離婚案件中,解除婚姻關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問題主要集中于夫妻財產問題和子女的撫養問題,而夫妻財產分割則集中在房屋、股權等的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實踐中夫妻財產分割的這些重點問題進行探討。
1.離婚夫妻房屋分割問題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后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由于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離婚時已經取得產權的房屋
第一,對于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于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后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c.對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一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為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來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為了公房,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一方或雙方名字,還有一方父母名字,該房為家庭共有財產。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楹笈渑家环絽⑴c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只是部分產權,不是完全產權,主要指夫妻雙方根據福利政策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房屋。部分產權房屋是國家歷次房改政策的產物,其突出特點為部分產權處分受到限制。根據國務院1991年6月發布的《關于繼續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改革通知》,其特點集中表現為:第一,房屋必須在購買五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時原補貼單位有優先購買權;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國家、單位、個人所占比例進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購買的但沒有取得產權證的公房。由于這類房屋涉及我國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職工單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實務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礙。這種離婚時雙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情形,如果當事人有爭議且協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婚姻存續期間已經簽訂買賣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如果夫妻雙方作為買受人沒有交清全部購房款而沒有取得產權證,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已經支付了全部房價款,房屋所有權法律關系比較清晰,只需完善權屬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可將以下情況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權屬、分割、補償問題予以處理:第一,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無論是以夫或妻的名義還是夫妻共同名義;第二,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購買;第三,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購買,屬于婚前共同財產,財產性質存續到婚后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處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實踐中還要特別注意房屋中有父母出資的情況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的出資,應認定為贈與。即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為贈與。若當事人有在離婚訴訟前形成的證據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系的,則不適用該條規定。需要強調的是,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審查借貸關系是否存在時,除了審查當事人提供的出資協議或借條等是否真實,還要以資金為線索,追查出資及其性質是否真實。對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常理出發,可認定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權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時有書面約定或聲明明確出資者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向雙方贈與,該部分出資為夫妻共同所有。舉例說明: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證記載甲一人名下,男方父母出資應認定為贈與甲一人所有;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證記載于乙一人名下,若乙不能證明出資為對其一人的贈與,男方父母出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記載甲乙二人名下,該出資應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實踐中父母除了出資為子女購房,還可能為子女出資購買其他物品,同樣可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的精神作出相應的歸屬認定。
(2)對承租房屋的處理
承租權產生于承租人與單位或房管所之間的協議,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個人財產,也非夫妻共同財產,因而該房屋不能處理,但承租權可以處理。夫妻離婚時,租用的公房如何處理,《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規定。主要內容是: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經濟補償;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積較大能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者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以準許。在審理具體離婚案件時,對租用公房應按照《合同法》關于租賃合同的規定,結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來處理。
2.夫妻共有的企業產權分割問題
夫妻共同擁有企業產權,離婚財產分割時可以結合《合伙企業法》、《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以下處理:
(1)對合伙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和他人經營合伙企業,夫妻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離婚時可對合伙財產進行評估,確定合伙財產中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對該共同財產份額,可以歸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給予補償;也可以分割為兩份,雙方以各自的份額入伙。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這樣的情況時,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如果夫妻雙方共同投資成立合伙企業,而由一方經營管理,離婚時對企業財產的分割,可以采用轉讓份額的方式,即經雙方協商同意由一方繼續經營企業,企業財產評估后夫妻一方將應得的合伙企業份額轉讓給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給予補償;如果夫妻雙方決定不再經營合伙企業,也可以解散合伙企業,對合伙企業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投資,與他人合伙經營,在夫妻離婚時,夫妻一方可以退伙,另一方給予補償,或者由其他合伙人購買份額,退伙財產歸夫妻一方。如果雙方均不愿退伙,雙方可以繼續經營,但各自在合伙企業中股份比例應當重新確認。
(2)對獨資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如果夫妻用共有財產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8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況分別處理:(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3)對有限責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該有限責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16條的規定,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如果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在離婚時,不愿意再參與公司經營的夫妻一方可以轉讓其股份以獲取轉讓對價。當然,一方轉讓股份給股東以外的人必須過半數股東同意。夫妻雙方也可以就股權重新確認,在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把變更后的股權登記在股東名冊上。
如果夫妻共同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為夫妻兩人,這樣的公司就是通常所說的“夫妻公司”。在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公司”如何處理,審判實踐中存在三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并向工商登記部門提出司法建議,恢復其私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性質,然后再將其資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另一種觀點認為,夫妻可以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對于雙方在公司中的投資比例,可視為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約定,離婚案件中不應將其籠統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應按照工商登記中確定的比例進行分割。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公司法》對股東并無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共同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在離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法人人格沒有法律依據。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的審判指導性著述中同意前述第三種觀點,并認為,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并不能絕對等同于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所載明的事項只是設立公司時形式上的需要,則應按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去處理。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有關“夫妻公司”問題時,既要以《婚姻法》為依據,又要兼顧《公司法》中的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無論是用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夫妻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我們同意此觀點。對“夫妻公司”由一方經營管理的,離婚時對企業財產的分割有以下幾種方式:轉讓股權。夫妻協商同意,可以把有限公司財產進行評估,夫妻一方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第三人,取得相應的財產價值,這樣就由第三人和夫妻另一方共同經營。股權轉讓后,經工商部門審核后將受讓人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上。折價補償。夫妻一方退回股權給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評估財產的一半補償給一方。由于此時實際股東僅為一人,必須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實物分割。夫妻雙方均同意解散公司,對公司進行清算,有盈余財產對半分割。
3.對投資性財產的分割
對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該盡量爭取讓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或股份屬于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分割處理。待符合轉讓條件后,當事人可以依法對離婚時沒有涉及的共同財產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分割。
你好,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十一個比較復雜的事情,主要有以下一些情況:
(1)雙方均沒有過錯的無過錯的離婚。婚內財產平均分配,也就是說主要涉及婚內財產的認定問題 ,這屬于離婚后財產分割中比較簡單的一種;
(2)一方有過錯,另一方沒有過錯的離婚?;閮蓉敭a應當平均分配,但是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適當補償獲賠償;
(3)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最大。即只要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有財產分割協議的,則應當依據財產分割協議處理。
首先,已經對您的問題進行了回答。
其次,可以離婚后更改,也可以婚內更改;
再次,還房貸的手續都是可以變更的。可以到銀行申請變更。
最后,離婚時候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是可以申請免稅的。
老年人離婚問題
律師您好:rnrn現我把這的情況給您說一說.希望您能給予幫助.rnrn兩位老人七十多歲.都有自理能力,四個兒子.現有三個在附近,男方退休,三千多元工資,女方系家屬,無工資.女方現由兒子們提供生活費生活.由于雙方性格各方面不和及多年的打罵糾紛,雙方已無感情.分居多年.各自生活.男方現把女方趕出家.不準其回家.多年來男方經常打罵女方及子女.偏激,自私自利.子女及女方與其關系一直不好,無法相處.每次都是經人勸說后,女方才能得以回家.但男方經常犯病,喝酒后就鬧事.現又把老人趕出家了.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老人想用法律的手段來為自己找回公道.就是離婚.房子是兩居室,要求平分.男方多年沒給女方一分錢,做為男方的積蓄要求平分.還有男方工資三千多元,要求給予女方足夠的生活費.rnrn情況大致就是這些.謝謝!創世紀: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接。
創世紀:你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
不要輕言離婚?。。?br />即使生命結束,但愛會長存。古往今來,愛情的力量什么時候被我們小覷過。直到今天,我們對愛情的渴望,依舊以不同的版本 和各種各樣的演繹方式努力地傳承著。
到底是什么神秘的力量能讓我們癡迷的投向一個人的懷抱,又有什么使我們遠離一個人的懷抱?
根據統計學調研:人們選擇的伴侶跟他們有很多相像的地方,但有時也會挑一些和他們可以互補的對象,例如習慣主動的 人會找被動的人,外向的也樂于尋找內向的人。在心理互補,社會背景相似兩者之間取得平衡是愛情美滿、婚姻和諧的重要基 石。任何愛都是相互的,沒有完全的權利,也沒有絕對的義務。有一句話說得非常到位:“我們都是單翅的天使,只有結合起來 才能飛翔?!?br />那么,有些結合卻為什么不能飛翔?這恐怕還要歸咎于婚姻中的某些心態,安徽愛之橋婚戀中心余帆老師歸納如下6點,供大家參考,也需要慎之戒之 ------
1,對婚姻的高期望心態:
從戀愛到結婚,我們一直都在用自己的幻想“欺騙”著自 己,這種“欺騙”更多的時候是不知不覺的、盲目的、超越時空的,是可以把熾熱的戀情等同于“熱烈”婚姻的一種幻想。因為有激情的沖擊,甜言蜜語的包裝,對婚后的生活就有了很高的期 望值,幻想中美好的婚姻便替代了現實的婚姻,白雪公主與王子 的故事演變成了婚姻生活中“高標準”、“嚴要求”的化身,這是我們自己給婚姻人為附加的一種外包裝,也就是我們對婚姻的高期望心態。當這種美好的幻想和人為的外包裝一旦被婚姻生活的瑣碎所取代,隨著婚后需求的無法滿足,失望與絕望的情緒就 會像“黑云壓城”一般伴隨著一種受騙的感覺一同向我們襲來。其實,這并不是那個人欺騙了你,而是你對婚姻的高期望心態欺騙了你。
2,過于自尊和敏感的心態:
在婚姻生活中,適度的自尊和敏感是一種良好的心態,但過于自尊和敏感就會把自己的婚姻逼上絕路。婚前指示嚴格照辦,婚后要求照單貪污,一個殷勤、一個拖拉,婚前婚后的反差,把我們的自尊逼入了羊腸小道。夫妻雙方中就會有一方認為自己的配偶在輕視自己,不尊重自己。為了捍衛自己的尊嚴而對對方的言行和舉動過于“自尊”和敏感,尤其是對對方在不經意之間說的一句話或無心的舉動,會“意思”上半天。這種心態說得好聽 一點那叫愛過了頭,說的不好聽是神經過敏。如果不及時脫敏, 長此以往只能加速另一方的逆反心理和心理上的沉重感。
3,推卸責任的心態:
生活中難免有風雨,婚姻中少不了困難和挫折,當風雨襲來 的時候最需要的是雙方的責任心與同舟共濟,而不是相互的責怪、逃避和推諉。選擇一個人,一個婚姻和一種生活都是自己的決定,既然是自己選擇的,所有的一切都應該有勇氣去面對,去承擔,推卸和逃避責任只能讓抱怨促使和加劇兩人之間感情的分崩離析。
4,期望回報的心態:
有些夫妻的婚姻就像拉大鋸,我為你付出了多少,你就得回報我多少;我對你好,你就得對我好,否則,這大鋸是拉不成的。如果有一方做得不夠好,愛得不夠多,另一方的失望、煩 惱、不開心就會如期而至,以往所有的快樂便會很容易被忽略, 煩惱和不開心也就不會那么容易揮之即去。這種情緒一旦滲透到 婚姻生活中,就容易導致一方心態的失控和心理上的不平衡,情 緒上的偏差很有可能會帶出婚姻上的偏差。
5,不尊重的心態:
結婚久了,便會認為對方早已是自己的人了,說什么、做什么都不居于內心,從說話的方式到家庭事務的處理隨意性都會很大,很少再去顧及對方的感受和態度。其實,在一個家庭中,尊重是愛情和夫妻和諧相處的基礎,夫妻相處時所發生的許多不愉 快都是因為在一些小事的處理上,由于有一方不尊重另一方而導致夫妻雙方大動干戈。更有夫妻為了爭口氣,開始了心理上的持久較量,冷戰便成了吞噬愛情的??停鴲矍橐坏┍贿@種惡劣的 氣氛籠罩,夫妻之間的溫情又怎么可能長久呢?
6,不寬容的心態:
在一個家庭中,能干不能干,做得好不好是相對的,但不是絕對的。很多事情都是由不會做到會做,也只有在做的過程中才會有不會到會的質變。因此,夫妻之間每做一件事盡可能不去強求和責備,更不可以吹毛求疵。但有不少夫妻就是不明白這個理,稍不合自己的心意,就會指責對方,時間長了被指責的一方不但不會覺得自己做的不好,反而會產生反擊的心理。由于長期的壓抑和不滿使夫妻之間的感情有熱到冷也就在所難免,而壓抑的情緒如果不能及時釋放,彼此之間的壓抑和不滿隨時會一觸即發。
是的,人們,我是愛你們的,但你們可要警惕啊!----- 伏契克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后,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
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
可以到法院辦理離婚,但是老年人離婚不容易,如果對方不同意,至少要起訴三次才能辦結。
可以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房屋和存款,但要求離婚后給女方足夠的生活費是得不到支持的。
詳細情況可電話或QQ聯系
北京婚姻家庭 劉大來律師
聯系方式見空間或百度
這種情況可以雙方協議離婚,協商不成可以起訴。
雙方已經分居多年,符合離婚條件。
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平分。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房子得看是婚前還是婚后買的,是用誰的錢買的,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作價處理或者一方取得,給另一方補償。儲蓄也可以分,但是以后的工資就不算夫妻共同財產了,所以要求從里面支付給女方足夠的生活費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是因為男方有家庭暴力行為,有酗酒等惡習,對導致離婚有過錯,女方可以適當多分點財產。
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可以到律師事務所咨詢律師。
房子如果是婚后買得可以分,儲蓄也可以分,但是以后的工資就不算共同財產了,因為已經離婚了,所以要求從里面支付給女方足夠的生活費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是因為男方有家庭暴力行為,對導致離婚有過錯,女方可以適當多分點財產。
夫妻離婚,沒有孩子,財產怎么分
結婚一年,他打我很多次,如果離婚,財產如何分配。rn裝修,家具的錢當初結婚的時候是他家付的,大概6萬,地板,門,櫥柜,是我家出的,我是女方,我們所住的房子是我姥姥借給我們的,房產證的名字也是我姥姥的名字,不屬于我倆個人財產,如果涉及離婚,沒有孩子,財政要如何分配,如果經過律師行,要花費多少?男方家里是否還可以提出其他要求?財產分配,實物還是現金。如果男方家里不依不饒,是否可以通過執法機關進行上訴。大家好!我們中國人都是很懂得為下一代著想,很多夫妻不想離婚的主要原因就是不想傷害孩子,今天我們就來說說,離婚是如何對孩子造成心理傷害的。
眾所周知,父母離婚,傷害最大的卻是未成年的孩子,事實上,造成孩子心理傷害的并非父母離婚這件事,而是離婚后的父母作為成年人并沒有正確地處理好孩子的心理。由于國內沒有普及婚姻情感咨詢,導致很多夫妻是懷著對對方的怨恨下離婚的,但孩子畢竟是夫妻間的愛情結晶,無論是從生理上,還是從心理上,孩子都攜帶了夫妻間的一半,因此,一旦夫妻兩人在離婚后沒有處理好各自關系上的問題,那么孩子的心理就會出現分裂,也就導致了災難性的后果。
在十多年來的咨詢當中,我也曾接觸過很多離異家庭中成長的孩子,他們的人際交往普遍存在問題,要不是變得內向、害羞、回避、膽怯的模式,或者也會相反,變得脾氣暴躁、攻擊行為明顯的模式。
這是由于離婚之后,很多父母并沒有很好地去面對這件事,依舊使用否定、逃避、攻擊的方式對待對方,這樣的情緒與態度原本就是成年人自己的心理問題,他們并沒有處理好這些導致他們婚姻破裂的心理問題,然后,就讓孩子成為他們心理問題的犧牲品。
就算父母親的心理問題沒有影響到孩子,但孩子從小成長在缺少父愛或者母愛的家庭環境,內心也會缺乏安全感,那么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他們就會被安全感所吸引,生活中只要能夠給他們有安全感的人或者事都會對他們產生重要的影響。
比如,對于男生來說,有一群講道義的兄弟會給他安全感,那么他們就會去混社會;對于女生來說,男朋友會給她們安全感,那么她們就會早戀。結果在成長的過程中,孩子就會出現很多問題,比如:酗酒、沉迷網絡、離家出走、無心向學等等,這些都是我曾遇過的咨詢個案。
就算孩子長大了,原生家庭的生活經歷還會對他們的親密關系帶來嚴重的影響,當他們習慣了原生家庭的互動模式,那么他們在自己的新關系中就很有可能重復過去的模式,甚至連他們自己也覺察不到。
比如為什么有人總是過得不幸福,這是因為他的原生家庭過得不幸福,一個不幸福的母親或者父親潛移默化地暗示自己的孩子不能活得比他們更開心和幸福,作為孩子就算不情愿,但是也無法抗拒。
因此,我們經??吹揭恍﹩斡H家庭成長的女人在談戀愛的時候總是會遇到渣男,這就是單親母親從小灌輸“男人沒一個好東西”的心理暗示,導致女人對男人產生消極、否定的固有看法。還有一些在家暴環境成長的男人,就算他們非常反感暴力,最后卻也成為了施暴者,這是由于在他們的腦海里,懷疑、被拋棄,然后訴諸暴力就是他們最熟悉的模式,自己好像無法擺脫命運的嘲弄,這就是精神分析里的強迫性重復,指當事人在無意識之下,引誘他人用當事人熟悉的方式去對待自己,最終踏上原生家庭的循環之路,這類模式通過代際傳遞,傳給一代又一代的孩子,形成了整個家族的命運。
也是出于這方面的考慮,我們緣盾情感向來是以維護家庭、婚姻、情感關系不變為前提,利用專業的情感咨詢幫助每一位求助者,解開他們遭遇到的各類問題。同時,我們也希望所有在婚姻、情感上遭遇挫折的人能夠尋求緣盾情感專家協助,避免讓求助人自己的心理問題最終演變成整個家族的悲劇般命運。
更多關于情感修復問題,婚姻挽回真實案例分析以及面對小三該如何處理的兩性問題等,可以咨詢緣盾情感的情感專家,為你做一下婚姻診斷,咨詢都是免費的,對解決婚姻問題有著很大作用,行動起來,不要坐以待斃了,為自己的幸福努力一把。
1、“夫妻離婚,沒有孩子,財產怎么分”:
(1)沒有孩子,就只剩財產分割問題:如果你們是協議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全憑你倆協商一致后確定。
(2)如果對財產分割不能協商一致、起訴到法院時:原則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仍然歸個人;結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平分、一方有過錯時根據過錯程度少分或可以要求賠償。具體到你的情況:
A、房子:是你姥姥的名字,就是你姥姥的財產,與你們小夫妻無關,離婚時不能分割房產。
B、裝修費用:如果當初你們和你姥姥就裝修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沒有約定的,他能拆走讓他拆走,也可以和你姥姥協商裝修歸你姥姥、由你姥姥補償他一部分裝修款。
C、家具:是他家婚后買的,屬于他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仍然歸他;如果是婚后購買的,屬于他父母贈與你們夫妻雙方的,你可以要一半;
D、地板,門,櫥柜:由你和你姥姥協商確定歸誰、補償問題也只是你家和你姥姥協商確定。
E、你和他結婚后取得的財產(包括工資、贈與或繼承取得的財產中沒有特殊說明的等),在你們沒有特別約定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況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平分。
D、如果你有證據證明他在婚后多次打你、對你實施家庭暴力的:你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同時向他索要賠償,包括你被打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物質損失的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金。
2、“如果經過律師行,要花費多少?”:
(1)經過“律師行”(應是律師事務所)離不了婚:協商不成的,你只能到法院起訴他離婚,請律師的作用只是幫你到法院起訴、從法律角度維護你的合法權益,但律師行不可能為你辦理離婚的。
(2)律師費:各地標準不統一,同一地的不同律師收費也不同,建議你想在哪里請律師就到哪里的律所去咨詢。
3、“男方家里是否還可以提出其他要求?”:提不提只有他自己知道,提也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也不會支持他的要求。
4、“財產分配,實物還是現金”:是實物還是拍賣后分現金、還是財產歸一方同時補償另一方現金,由你們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都要或雙方都不要的,可以拍賣后分現金。
5、“如果男方家里不依不饒,是否可以通過執法機關進行上訴”:
(1)男方有權“不依不饒”,但男方家里無權,因為離婚只是你們兩人的事。
(2)和男方協商不成時:你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但法院不是“執法機關”,而是司法機關。
河北離婚律師劉佳律師:
原則上,婚后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平均分割,現金實物均可,一般是折抵成現金支付。
男方打你多次,你可以起訴家庭暴力,但須提供證據證明。
如果男方不按判決書支付,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律師費因律師事務所不同而異,具體咨詢當地律師事務所收費標準,離婚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一般是3000到5000.如果是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可能要再高些。
我是十八年執業律師為你答復如下:協商不成就訴訟。1是離婚與否。如離就涉及子女撫養與財產分割。2因你無子女,就只剩財產分割。需要說明的是女方在財產上吃不了虧:一是彩禮不退。二是陪嫁物品歸女方。三是婚后共同財產平分。如你要有證據可獲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對于陪嫁物品應舉證。如請律師我可幫你,分用在2000元加才旅費。順祝一切會好。
你們要離婚,婚后財產屬于共同財產,雙方平均分割,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參與分割。協商不成可以訴訟離婚。
無事實婚姻的的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登記結婚5年,登記后就感情不合,一直沒有舉行過婚禮,也沒有同居。在登記之前的三年里曾經有過同居生活,但也不是正式的同居,只是女方有時候會睡在我家。這種情況下離婚財產怎么分割?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要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對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有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以結婚登記時間為準,之前的財產為婚前財產,之后所得財產為婚后共同財產。
離婚財產分配的一般原則是共同財產平分,當然也可以金協商不平均分配。
相關法條: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只要是進行了婚姻登記,在原則上講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就要均分
當然象這樣的特殊情況,在進行財產分割時如果是訴訟離婚,法院判決中會考慮此因素
結婚不到兩年要離婚財產怎么分
2012年九月領的證,結婚給彩禮給了八萬多,結婚前男方答應女方不用還債務,婚后女方借給男方父母兩千塊錢,懷孕到生孩子期間男方及其父母沒給過經濟補助,生完孩子后到孩子九個月給與孩子的東西寥寥無幾,生孩子后借錢給男方親戚一萬,從結婚到現在男方一共給女方四千五百塊錢,借給男方父母六千,余下財產全是女方上班所賺,該如何分配彩禮及女方的工資 補充問題:男方有家庭暴力,幾乎每天喝酒,酒后喜歡罵人動手 1、這彩禮和你們結婚后共同取得的財產一般都會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當事人可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三種情形:
?。ㄒ唬╇p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所以,彩禮錢男方一般不能要求返還。
2、另,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ǘ┯信渑颊吲c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ㄋ模┡按⑦z棄家庭成員的。
故男方存在家庭暴力,若女方能提供相關證據支持,且由此導致離婚的,女方有權要求男方賠償。
有關離婚財產分割,離婚子女撫養,繼承糾紛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電詢中國婚姻家庭金牌律師團,159加2009再加1258。
1、婚前的法定財產,歸各自所有。
2、婚后的法定財產,雙方平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對于離婚財產的分割問題,雙方可以協商分割,如果無法協商一致解決的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財產進行分割。
首先,彩禮一般認定為贈與行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當事人可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三種情形:(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根據你所說的情況,男方應該不滿足上述情況,也就是男方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其次,除非你們之間有財產獨立的約定,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收入均應認定為共同財產,其實離婚時分割的是現有財產,也就是你們現有的存款。
再次,你們無論是一方還是雙方向他人的借款,也無論是向何人(包括親戚朋友等)借款,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就應該認定為共同債務。
最后,對于你提到的家庭暴力,你可以在起訴離婚時要求對方予以賠償,這也是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當然你需要有證據證明。
1.你們結婚給的彩禮是男方贈與你及其你家人的,不可分割,屬于你們家人的私人財產;
2.婚后借給男方父母的錢以及親戚的錢你可以主要要回來,但是這部分屬于你們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候是平分的;
3.女方上班的工資屬于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候也是要平分的;
4.可以收集男方家暴的證據,離婚時候女方可以適當得到一些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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