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屬于無效婚姻?
第一是重婚的我國是一夫一妻制國家,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都是無效婚姻,情節嚴重的還可很可能構成重婚罪。第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這里指的是近親結婚,從醫學上來說可能會影響下一代,第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未達到法定婚齡的;2、重婚的;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當事人為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4、當事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有兩種情況
1、人民法院根據婚姻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2、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過程中,經審查發現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確屬無效婚姻的,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做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或者離婚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3、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沒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無效應按法律嚴格界定,不能任意解釋、擴大范圍;結婚證單方領取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并不罕見,在法律上只是登記程序上存在瑕疵,如果當事人不及時行使撤銷權,婚姻應為有效。
什么是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違反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不履行法定的結婚登記程序而建立的婚姻關系,這種婚姻關系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實踐中,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到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手續的也視為無效婚姻。違法建立無效婚姻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應無條件解除婚姻關系,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觸犯刑法的,應負刑事責任。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可以在無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出,也可以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提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1992年,農村專業戶張紅經他人介紹與在縣城工作的沈學明認識。后由于沈學明單位要分房子,匆忙于1994年元月27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證上記載的張紅的出生日期是1973年9月13日,該日期是張紅讓他人幫忙偽造的。其實際出生日期應為1974年9月13日。雙方登記后并未同居生活,亦未置辦共同財產。后張紅覺得與沈學明之間并無共同語言,雙方性格不合,難以相處下去,便向法院起訴離婚。
問題:法院會判決他們離婚嗎?
答:張紅是1974年9月13日出生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時,張未滿20周歲,違反了《婚姻法》關于登記法定年齡的規定,因此,該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那么,什么是無效婚姻呢?所謂無效婚姻是指不具有婚姻法律效力欠缺婚姻成立實質要件的違法結合。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即某人在結婚之后,在某配偶尚未死亡或者在尚未依法離婚之前,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這時,無論其第二個婚姻關系中的對方是否已經結婚,該第二個婚姻關系都屬于重婚,是無效婚姻。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是指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因為自然科學和人類的長期實踐證明,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男女結婚,會影響到民族的健康,也有悖于人們的婚姻道德觀念。因此,婚姻法規定,禁止直系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即使他們通過某種途徑締結了婚姻,他們的婚姻也屬于無效婚姻。
從保護民族的健康、提高人口素質出發,婚姻法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但婚姻法對婚前雖然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卻已經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的婚姻,并不是一律宣布無效,而是作出區別處理。即在結婚以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在結婚之后雖經過醫治,仍然沒有痊愈的人所締結的婚姻,為無效婚姻;那些在結婚以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但在結婚以后經過醫治,其疾病已經痊愈的人所締結的婚姻,則是合法、有效的,不屬于無效婚姻。因為疾病已經治愈的人,其原有禁止結婚的情況不存在,其原有疾病,不會再對其配偶及后代產生不良影響,因而,他所締結的婚姻關系不應當因此而被宣告無效。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或其中任何一方沒有達到婚姻法規定的準予結婚的最低年齡的婚姻。具體來說,就是男子未達到二十二周歲,女子未達到二十周歲的婚姻。未達到法定婚齡就結婚,不僅會影響當事人的生理、心理及社會生活帶來不利的影響,而且不利于我國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為此,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
本案中,張紅未滿20周歲,違反了《婚姻法》關于登記法定年齡的規定,因此,該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法院不能判決原告張紅與被告沈學明離婚,而應判決其婚姻關系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異: 事由不同
同: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都是自始無效。
你好,
無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的男女兩性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包括違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姻、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婚姻、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婚姻,除了上述四種情形,當事人以其他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哪些屬于無效婚姻,患哪些疾病是不能結婚的
問題:我國《婚姻法》第7條規定: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請問題:這些其他的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包括哪些?
我國《婚姻法》的這條規定,是一種概括規定。從司法解釋和實際生活中看,患有如下疾病后,未經治愈的人不予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8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種疾病。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對患者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間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如《母嬰保健法》第10條規定:結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實行節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3日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如一方有嚴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發生性行為亦應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隨著現代醫學的發展進步,許多不宜結婚的疾病會被治愈,但同時又會發現一些新的不宜結婚的疾病,因此,我國婚姻法沒有具體列舉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結婚,而是原則性地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這是立法者理性思辨的智慧結晶。
一、哪些屬于無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二、患哪些疾病是不能結婚的
我國《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麻風病是一種嚴重危害健康的惡性傳染病,不但會傳染給配偶,還會禍及后代,未治愈前禁止結婚。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 患有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結婚。生殖器官發育異常,不能性生活,且無法矯治者不宜結婚。
《婚姻法》第七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概括起來,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癥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癥和躁狂抑郁癥。重癥智力低下者,即癡呆癥。處于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愈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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