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代位繼承與轉繼承怎么區別啊
繼承法,代位繼承與轉繼承怎么區別啊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區別:
一、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
二、繼承的內容不同。
三、繼承人的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只能發生與被繼承人有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范圍內,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且不受輩份限制,均可成為代位繼承人;轉繼承人卻不僅限于有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范圍內。
轉繼承和代位繼承都是因繼承人死亡無權行使繼承權而發生的、由繼承人的繼承人行使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但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
第一,性質和效力不同。轉繼承是在繼承開始,繼承人直接繼承后,又轉由轉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實質上是就被繼承人的遺產連續發生的兩次繼承。轉繼承人享有的實際上是分割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而不是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遺產繼承權,轉繼承人行使的只是對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被轉繼承人取得遺產份額構成其遺產),而不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而代位繼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繼承權直接參加遺產繼承,代位繼承人享有的是對被繼承人遺產的代為繼承權。代位繼承人參加繼承所行使的是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而不是對被代位人的遺產繼承權。
第二,發生的時間和成立條件不同。轉繼承發生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繼承人的死亡而發生,任何一個繼承人都可成為被轉繼承人。而代位繼承只能是因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生,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才能成為被代位繼承人。
第三,主體不同。轉繼承人是被轉繼承人死亡時生存的所有法定繼承人,被轉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任一繼承人。被轉繼承人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由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轉繼承;沒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則可由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轉繼承。而代位繼承中的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不能代位繼承。
第四,適用范圍不同。轉繼承可以發生在法定繼承中,也可以發生在遺囑繼承中。例如,遺囑中指定的遺囑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未表示放棄繼承權,但在未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此時該遺囑繼承人依照遺囑應得到的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這也就發生轉繼承。不僅在遺囑繼承中會發生轉繼承,并且在遺贈中也會發生受遺贈人于繼承開始后在法定時間內明確表示接受遺贈但在未實際接受遺贈財產時死亡,該受遺贈人的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該受遺贈人應受領的遺贈財產。而代位繼承只是用于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
遺囑繼承與遺贈的異同點
(一)主體不同。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而受遺贈人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國家或集體或者其他組織。
(二)行使的方式不同。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應當在法定期間做出接受遺贈的明示的意思表示,而遺囑繼承人不需要做出明示的意思表示,在繼承開始后,遺囑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就視為接受繼承。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未明確表示放棄的,即視為繼承。而受遺贈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未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視為放棄,即喪失受遺贈權。
(三)客體范圍不同。遺贈客體只能是遺產的積極財產,不包括消極財產。遺囑繼承既包括遺產的財產權利,也包括財產義務。受遺贈人一般是不需要承擔遺產中的債務的。而遺囑繼承人則必須承擔在遺產范圍內的財產義務,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
(四)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受遺贈人一般不能參與分配遺產,只能從遺產執行人那里取得受遺贈的財產。而遺囑繼承人可以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而取得遺產
遺贈是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立遺囑的公民為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為受遺贈人。
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通過遺囑方式處分財產,這兩種方式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區別是明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繼承與遺贈的主要區別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遺囑繼承人與受遺贈人的范圍不同。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而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國家或集體單位。
(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未明確表示放棄的,即視為繼承。而受遺贈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未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視為放棄,即喪失受遺贈權。
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區別
當遺贈扶養協議、遺囑和法定繼承發生沖突時,遺贈扶養協議先于遺囑和法定繼承,而遺囑繼承又先于法定繼承。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贈是公民通過遺囑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者社會組織,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二者有一定的區別:(1)主體不同。遺囑的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人或是數人;后者的受遺贈人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不限于公民)。(2)主體承擔的義務不同。遺囑的繼承人不僅有權繼承遺產,而且還要負責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受遺贈人一般不需要承擔清償遺贈人債務的義務,但受遺贈人須在遺贈人的稅款債務清償后,才能接受遺贈的財產,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受遺贈人無權接受遺贈,但受遺贈人不負有清償的責任。(3)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遺囑繼承人可以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從而取得財產;而受遺贈人則一般不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是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那里取得遺產。(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遺囑繼承人需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不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受遺贈人應在指導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視為放棄接受遺贈。費用是不要的。如果公證的要交很少的費用。
盡管遺贈與遺囑繼承有諸多相同之處,但從根本上說二者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兩者區別如下:
1.二者的受讓主體不同。遺贈的受讓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而遺囑繼承中的受讓人,即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范圍內,且必須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體范圍不同。遺贈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但執行遺囑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繼承的客體范圍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財產義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被繼承人的實際遺產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不予清償,但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3.權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受遺贈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間(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遺贈。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處理前,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無權參與遺產分配,這也不同遺囑繼承人。
4.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可在遺囑中指定候補繼承人,而在遺贈中則不能指定候補的遺贈人。
遺囑和遺贈兩種處理財產的方式有很多相似之處,但在主體、義務、取得遺產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接下來我會給大家進行簡要的分析。一、主體不同。遺囑的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人或是數人;后者的受遺贈人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二、主體承擔的義務不同。遺囑的繼承人不僅有權繼承遺產,而且還要負責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受遺贈人一般不需要承擔清償遺贈人債務的義務三、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遺囑繼承人可以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從而取得財產;而受遺贈人則一般不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是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那里取得遺產。四、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遺囑繼承人需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不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視為放棄接受遺贈。
盡管遺贈與遺囑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他們在本質上卻有著很大不同。
1.二者的受讓主體不同。
遺贈的受讓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而遺囑繼承中的受讓人,即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范圍內,且必須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體范圍不同。
遺贈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但執行遺囑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繼承的客體范圍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財產義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被繼承人的實際遺產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不予清償,但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3.權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
受遺贈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間(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遺贈。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處理前,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無權參與遺產分配,這也不同遺囑繼承人。
4.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可在遺囑中指定候補繼承人,而在遺贈中則不能指定候補的遺贈人。
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有什么不同
“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是財產繼承的兩種不同的形式,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1、法定繼承是指按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進行的繼承。遺囑繼承是指按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其遺產所進行的繼承。法定繼承是按法律規定的范圍、順序來進行的;而遺囑繼承則是按財產所有人生前的意思來繼承的。
2、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是根據所有法定繼承人的情況和贍養扶養情況來確定的;遺囑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是財產所有人在遺囑中確定的。
3、遺囑繼承人必須是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人,而法定繼承人不一定都是遺囑繼承人。因為在遺囑繼承中,根據財產所有人的生前意愿,遺囑繼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中的若干人。哪些法定繼承人能夠繼承遺產,這要取決于遺囑的內容。
4、我國實行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則;也就是說,對公民個人遺產的繼承,如果財產所有權人生前立有遺囑,只要該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必須按遺囑繼承,而不能按法定繼承。
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的區別就在于適用的順序上,由于遺囑繼承最能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因此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只有在被繼承人生前沒有訂立遺囑或遺囑無效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法定繼承。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1)被繼承人生前沒有訂立遺囑,或者雖然訂立遺囑,但只處理了部分遺產的,則尚有全部或部分遺產未處理,剩余該部分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由全體法定繼承人繼承。
(2)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無效或者部分無效,遺囑無效部分所處理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辦理。
(3)被繼承人在遺囑中制定的繼承人放棄遺囑繼承,或者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則該繼承人應取得的遺產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的區別: 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如果遺囑有效,不能法定繼承; 遺囑繼承可以實現被繼承人生前愿望,將其財產定向傳承給其指定的人,而法定繼承做不到這點; 遺囑人范圍和順序不一樣,遺囑繼承人可以超出法定繼承人范圍。
法定繼承是財產所有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把財產在自己過世后的分配方案,可以留給和自己沒有任何血緣關系的個人或者社會機構。法定繼承是財產所有人未留有遺囑,財產將按照法律規定分配,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法第十一條的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進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而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緊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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