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財產怎樣分割
離婚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無法分割婚前財產。男方婚前全款買房,離婚時,房產屬于男方;男方婚前貸款買房,共同還貸部分則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夫妻財產制也稱為婚姻財產制,是指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其內容包括夫妻婚前、婚后財產所有權及其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應承擔的財產責任。
一、我國夫妻財產制的演變與進步
我國古代是屬父權家族制度,妻為夫權所支配,妻在社會上、經濟上均無獨立、平等地位。通常采用家庭成員同居共財制,沒有獨立的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制度最早源于古羅馬,如羅馬市民法即采用統一財產制,妻子的一切財產歸丈夫所有;萬民法即采用夫妻財產分別制,但由丈夫管理妻子的財產。妻子的財產多是指妝奩,也即嫁妝。古英國曾采用過的財產制度為吸收財產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財產取得均為丈夫所有。
夫妻財產制進步于近代資本主義國家之立法,最大特點是承認妻的獨立人格及財產所有權,及主張夫妻財產關系為夫妻財產契約關系。采用的財產制度有統一財產制、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分割財產制及妝奩制。而現代各國夫妻財產制多采用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也可稱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婚前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的性質和特點往往由當時的社會生產關系所決定。如我國50年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僅規定了一條,即“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80年婚姻法明確了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并引進了約定財產制度,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我們回憶一下,50年代是以供給制、大鍋飯為主,60年代是困難時期,70年代是文化大革命,人們的私有財產是有限的,80年代經濟改革開放后,人們的婚前婚后財產也隨之增加。50年代到70年代那段時期,人們結婚時,兩條被子抱在一起就是所有財產,不會讓人奇怪;70年代到80年代,人們的婚前婚后財產已從收音機、縫紉機、自行車發展為電視機、音響、冰箱、摩托車;到90年代,由于經濟發展,物質豐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婚前婚后財產是房子、車子、票子;從萬元戶、百萬元戶到千萬元戶,甚至億萬元戶;從替人打工到雇人打工,或擁有相當規模的工廠、商店、公司等。當然,也有經濟十分貧困的夫妻,但完善夫妻財產制度仍是十分重要的,也是社會發展所需要的,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應具有前瞻性。
婚姻法修正案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較現行婚姻法具體和明確,及完善了夫妻財產制度,采用了法定財產制,個人特有財產制、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財產制度。
1、法定財產制,也被稱為婚后共同所有財產制,包含工資、獎金、經營活動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等方面;
2、個人特有財產制,包含婚前財產,因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個人接受遺囑、贈與的財產,專用生活用品等方面;
3、約定財產制,主要指夫妻對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是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還是部分各自所有。對約定財產制,我們必須明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約定財產制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二是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凡是欺詐脅迫的協議無效;三是書面約定財產協議書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四是夫妻簽訂約定財產協議書,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債權人),有義務告知第三人;五是約定財產制的簽訂采用自愿原則。有建議對約定財產進行強制性公證;也有較多的專家認為增加婚前婚后財產登記制度,財產協議書公證采取自愿原則,以節約婚姻成本。
二、修正案對離婚后財產分割原則的規定與缺陷
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建立最大限度的體現了男女平等,個人所有權的公平原則,及對弱者保護原則。現行婚姻法對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采取“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判決。對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通常是各占50%。
修正案最引人注目的規定是采用了廣東省公檢法司近期制定的《關于處理婚姻關系中違法犯罪行為及財產問題的意見》中的離婚過錯賠償責任。多數專家和公眾認為引進過錯(失)賠償責任,將更有力于保護弱者,也即對離婚婦女和兒童的特殊保護。
修正案離婚過錯賠償責任僅限于因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原因導致的離婚,無過錯(失)方有權請求賠償。根據法國、奧地利、日本、韓國民法典采用重大過失,請求慰撫金的規定,有不少專家認為,新婚姻法應借鑒慰撫金的規定對過錯賠償責任范圍的規定擴大到如賭博、吸毒等重大過錯,以保護無過錯(失)一方,至少使被傷害一方及跟隨生活的子女不低于原來的生活水平。
修正案與現行婚姻法不同的另一點在于規定了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而現行婚姻法規定,只是“幫助”,但往往是很多情況是需要幫助而得不到幫助,形同虛設。
其次,修正案而將最高法1993年11月3日《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后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房屋所有權轉制規定引入進修正案,但明顯是個缺陷。
“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住房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的規定,顯然沒有立法根據。其一是設置婚前財產屬個人所有,對沒有約定放棄的,就沒有理由強制將所有權人的個人婚前財產轉制為共有財產;其二是所有權的取得只能是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強制轉移婚前財產沒有根據;其三是個人婚前所有財產與婚后共有財產應分別對待,才能體現夫妻財產制的公平原則。也才能鼓勵、提倡婚姻的雙方以勞動創造財富及積累婚后財產。如一方婚前房屋,婚后經雙方改建、擴大的,那么離婚財產分割時,應首先排除原有房屋部分(或價值)后,再分割夫妻雙方改建、擴大的部分。
對此需解釋的是,法律并不反對保護弱者,但維護弱者利益必須合法。對婦女的保護可以從其他方面給以保護,例如通過救濟、補助方式,還可以通過立法裁判房屋居住權或使用權,給無經濟能力、無房居住的婦女。保護弱者的權益。其次,由于我國傳統的習慣,男女結婚時通常是男方購置、準備住房和大件生活、消費用品,女方一般購買、準備床上用品等,顯然女方財產屬于易消耗的財產,因此,離婚夫妻的財產分割必須考慮這一特征給以補償,以示財產分割公平。
此外,人們結婚時,也可預先對房屋等重大生產資料協商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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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一個簡單,概括,原則性的回答: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所謂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實行財產制的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或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夫妻書面約定的共同財產和約定不明確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不完全等同于家庭共有財產。如果家庭成員只有夫妻和無個人財產的子女,則夫妻共同財產就等于家庭共同財產。如果家庭成員除了夫妻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們擁有自己的個人財產,或夫妻與他們擁有共同共有的財產,夫妻的共同財產就要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包括夫妻的個人財產,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依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屬于夫妻個人的財產,或者由夫妻將婚后所得財產全部或部分約定屬于個人的財產,或由夫妻將婚前財產部分約定為共同財產后所剩余的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是指由夫妻雙方對于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協商解決。協議可以在人民法院調解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其他時間地點進行。協議的內容應記載在離婚調解書上。《婚姻法》第39條規定,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的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享有補償請求權是對夫妻所從事的家務勞動應該予以正確評價的必然要求,也是夫妻對隱性共同財產享有分割請求權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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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共同財產,男方有收入,女方沒有,如何劃分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女方是否有收入,男方的收入都應該認定為共同財產的范圍,離婚時依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你好
夫妻的共同財產是依法分割的,一般是一人一半,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女方不管錢等于凈身出戶了,新婚姻法有規定,婚后財產不共有
對半分
要分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
離婚時婚后男方不掙錢怎么分割財產
離婚時婚后男方不掙錢分割財產還是需要遵循平等分配的原則。雖然男方沒有工作,但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后財產怎么分割
我對象的父母要離婚 男21歲 在學期間 無工作rn他父母一共兩套房子 一處門臉 其中一套住房有60萬貸款 還有姥爺與他們同住 現在要離婚財產應該怎么分割 他是否有權利得到一部分財產 因為他父母分割財產時沒有考慮到他 離婚后的財產,按下列方式分割:
1、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方式。
2、不能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到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進行分割。
3、法院在分割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割。在分割時,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適當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利益。
4、對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婚后個人財產,由所有人取得,不需要分割。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比如,某一方自動放棄財產,或離婚原因是某一方出軌等等)兩個人的婚后共同財產平分,至于他們的孩子由于還在學習期間,可有撫養孩子的一方向對方所有撫養費。如果像房子存折等在你對象名下,這些東西就歸他所有,如果都不在他名下,他無權取得部分財產
1 要看房子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如果是婚后財產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平均分。
2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活所負的債務應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有法院判決。
至于是否有權得到一部分財產要看具體情況!而且財產具體怎么分,也要看具體情況。如果一方有過錯的話,另一方可以要求補償,能多分一些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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