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自愿放棄財產繼承權有些什么手續或程序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币虼藢Ψ艞壚^承權的一般要作出書面聲明最好。
自愿放棄財產繼承權承諾書怎么寫
本人自愿寫下放棄財產、遺產的合法繼承權的承諾書是合法有效的。但不能因此而拒絕對被繼承人的贍養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一是,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二是,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三是,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自愿放棄房產繼承權聲明書怎么寫
財產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他既可以行使這種權利,以接受其應當繼承的遺產;也可以放棄這一權利。所以放棄遺產又稱放棄繼承,或繼承權的放棄。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范本:聲明人姓名: 性別:身份證號碼: 出生年月: 住址:被繼承人于xx年 xx月xx 日在xxxxx 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留有如下遺產:位于xx市XXXXXXX房產的全部財產。我是被繼承人的XXX,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我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之一,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上述遺產享有合法繼承權?,F本人鄭重聲明:對上述遺產,我自愿無條件放棄繼承權。以上情況均真實無誤,如有虛假,我愿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特此聲明 聲明人:某某 聲明地點: 年 月 日
放棄房產繼承權聲明書模板如下:
聲明人:x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我(們)聲明人是xxx、xxx的子女,系他們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他們是原配夫妻生前共有個孩子,分別是xxxxxxxxxxxxx。 下列房產:
坐落于xxxx幢xx單元xx號的房產(房產證編號:xxxxxxx號)
我(們)經過慎重考慮自愿聲明如下: 我(們)自愿放棄對我們父母遺留的上述遺產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系我(們)本人自愿,我(們)清楚放棄繼承權產生的法律后果。
擴展資料:
自愿放棄房產繼承權如何辦理手續:
根據有關規定,辦理繼承過戶首先要請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房子進行價值評估,然后去公證,包括繼承公證和李先生姐姐放棄繼承的公證,公證費用按房子評估總價值的2%收取。憑公證書去房產交易所過戶,只需交納工本費和萬分之五的印花稅費,契稅、個稅和營業稅是全免的。
但是,繼承之后出售,相當于自有房屋出售,要交20%的遺產稅(個稅),未滿五年出售的要繳納5.55%的全額營業稅。
參考資料:人民網-支招:父母贈予房屋 姐姐放棄繼承權如何辦手續?
主要內容:
注明本人身份、與被繼承人的關系、放棄{準確地址、結構、間數、面積}房屋繼承權的理由、表明系自愿放棄,同時說明該房屋繼承權轉移給誰。
在協議上簽字、按指紋,標注日期即可。例如: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聲明人: ,性別: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 現居?。? 。
被繼承人 位于 的房產(土地使用證號 房產證號: )享有產權。
我是被繼承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我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之一,對被繼承人的房屋產權享有合法繼承權。
現本人鄭重聲明:對上述房產,我自愿無條件放棄繼承權。 以上情況均真實無誤,如有虛假,我愿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特此聲明
聲明人:
年 月 日
你好 放棄房產繼承權我個人寫完按上我的手印就可以生效嗎?麻煩你了
如何申請辦理放棄財產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一、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真實、合法的意思表示的活動。
注意事項:
(1)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親自到其居住地的公證機構或作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2)在時效上,公民放棄繼承權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否則,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將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給他人,否則,應按接受繼承辦理;
(3)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是其自愿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脅迫、受欺騙情況下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都將視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二、申辦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申請人應向公證機構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通行證等;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本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4)經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如果被繼承人死后遺有多項遺產時(如既有房產又有存款等),聲明書應明確放棄繼承哪一項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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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主要就是繼承人把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表達出來就可以了,然后繼承人簽字寫上日期。關鍵是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作出的時機一定要把握好。《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辦理放棄繼承的公證,由放棄繼承者本人親自到所在地縣級公證處去申請公證就可以了。
辦理放棄繼承的公證,需要帶的材料包括: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繼承人的身份證和戶口本、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繼承人所放棄繼承的財產的所有權證等。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
(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八)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以及其他個人或者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的;
(二)利用虛假公證書從事欺詐活動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公證書、公證機構印章的。
辦理放棄繼承的公證,由放棄者本人親自到所在地縣級公證處去申請公證就可以了。
辦理放棄繼承的公證,需要帶的材料包括: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繼承人的身份證和戶口本、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等。
先準備好放棄財產繼承權的聲明書,并遞交到公證處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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