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問題
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里提到其他法律后果,包括如當事人構成重婚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既然無效又怎么構成重婚呢?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重婚構成事實婚姻
重婚屬于法律規定的當然無效的婚姻,它的無效并不代表你不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所以說:重婚是無效的法律關系,但又因為你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以你又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
因為沒有合法婚姻 但也是婚姻事實的一種啊
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請問我跟老公打算申請無效婚姻,可聽別人說無效婚姻撤消了也是發給離婚證,也沒有法院判決無效的證明,就等于是離婚,請問是這樣的嗎,請律師朋友幫幫我,謝謝了.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又是一個“聽別人說”的。
對于無效婚姻,法庭只發給判決書,沒有離婚證。無效婚姻自始無效,與離婚本質不同。從法律上講,你們從未結過婚,他也“不曾”當過你的“老公”,而離婚則他是“曾經”當過你的老公。
無效婚姻不適用調解,也不允許撤訴,而離婚這兩項都允許。
無效婚姻是違法婚姻,從一開始就沒有發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在當事人之間既不產生夫妻身份,也不會產生夫妻人身及財產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我國《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確認婚姻關系無效的權利由婚姻登記機關行使,由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關系無效的情形加以確認并宣告(確認婚姻無效跟離婚是兩碼事,如果等同于離婚那么就否定了《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要按離婚來處理夫妻財產關系了)。
無效婚姻
void
marriage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后者則需經訴訟程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關于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些國家規定,無效婚姻因自始無效,當事人間不發生身份關系,故所生子女視為非婚生子女(如日本民法等);另一些國家則規定,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權利,不受婚姻無效和撤銷的影響,仍視同婚生子女(如瑞士民法)。
中國婚姻法,從正面規定了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見結婚),對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未作明確規定。《婚姻登記辦法》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發現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布該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并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在中國凡不符合婚姻法規定、不具備婚姻成立要件的,所建立的婚姻應視為無效婚姻,即: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非自愿,包括買賣婚姻和包辦婚姻(前者為第三者以索取財物為目的
,強迫他人結婚的行為。特點是把婦女作為商品買賣,并將他人意志強加于婚姻當事人。后者又稱不自由婚,是第三者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他人婚姻的行為。有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見事實婚);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患麻風病、性病未經治愈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者;未辦理結婚登記等情況。
試述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要寫論文嗎?
無效婚姻的情形包括哪些,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無效婚姻的情形與法律后果,在《婚姻法》中有明確規定。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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