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訂立的放棄遺產繼承權有效嗎
具體情況是這樣的,2012年3月17日訂立的放棄繼承協議,沒有公證。當時其中兩位繼承人由于不懂法,不知道這個問題。2015年2月18日被繼承人死亡,現在要求繼承遺產,進行分割,遭到拒絕。這時可以要求重新繼承嗎?《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從上述法律條文可以看出,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遺產享有處分權的起始時點,應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被繼承人尚在人世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財產(也即遺產并沒有處分的權利)。因此,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在世時做出放棄遺產繼承的意思表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依法當屬無效。當然,如果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的意思表示,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1、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
2、根據你的陳述,繼承人在2012年做出的協議時,繼承并未開始。繼承人有權在繼承開始后對是否繼承遺產重新表示
您好,中國快律為您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如果繼承還沒完成,那么放棄繼承權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回放棄繼承權,法院再根據具體的情況來決定是否采納。希望能幫助到您。
您好:
根據您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規定,是可以要求重新繼承的。因為當初2012 年放棄繼承的時候,繼承并沒有開始,因此當初的表示是不合法的。
可以要求誠信繼承的。
繼承人之間關于遺產的協議有效嗎?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互不繼承遺產的協議,一般是老年人再婚,考慮到房屋財產繼承的問題,怕子女不同意結婚而簽訂的。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是法定的,是不可剝奪的。但是夫或妻生存一方繼承死亡妻或夫一方遺產的權利,不是因被他人剝奪而失去,而是通過生前夫妻之間的協議放棄的。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權利,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姻婚內婚前財產作出約定,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里的約定也應包括對死后遺產處理的約定。因此互不繼承遺產的協議是有效的,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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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之間簽定遺產繼承協議是否有效
只要遺產繼承協議書(合同)沒有違背法律規定,沒有漏項,是全體法定繼承人真實意思并一致同意達成的協議,該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在遺產繼承完畢后,對該協議書及所帶來的結果提出異議。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之間,可以就按法定繼承處理的遺產分配自愿達成協議,該協議只要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前放棄繼承有效嗎?
繼承權是繼承人的一項特殊的民事權利,繼承人可以自由選擇接受或者放棄。但繼承權必須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后才可開始履行,因此,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也只能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開始前作出,才具有法律效力。《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是否有效嗎
一般來講,繼承人放棄繼承應該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明確的表示,但是現實生活中,在繼承開始前,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還是較為常見的,往往有些人在表示放棄后,繼承開始時又想參與遺產分割,這就涉及繼承開始前的放棄遺產申明有無效力的問題了。針對這個問題,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對繼承權的放棄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進行。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放棄的并非繼承權,僅為繼承期待權。繼承期待權系因特定身份關系而產生的繼承資格,這種資格不能放棄,即使放棄也不發生效力。因此事先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第二種意見認為,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是否可通過協議明示放棄可能存在的遺產利益,法律沒有作限制性規定。如果繼承發生時,遺產與協議簽訂時相比并未發生變化。該行為屬于附期限行為,因此,當被繼承人死亡,該承諾便生效,而根據民法上的誠信原則,承諾一旦生效,不可以隨意撤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繼承人是被迫或者被威脅而作的承諾,則可以撤銷。
無效
被繼承人死亡前不存在遺產,因此不存在放棄繼承問題
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那時遺留的財產才是遺產,才有繼承或者放棄問題
《繼承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被繼承人死亡前立遺囑放棄繼承有效!
應該有效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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