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婚前開的公司,經營得到的收入算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嗎?
婚后經營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依該條規定的精神,對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這樣理解:
一是從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方面著手。“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后所取得的財產”。
二是從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性質著手。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是“屬于夫妻公有的財產”。
老公婚前開公司我沒出錢,但是幫他經營過公司擴張代款一億我有簽字。這樣的公司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你老公開的公司你沒出錢,那你不占股份,之前的收益也不是夫妻共有財產,但此公司婚后的收益是夫妻共有財產有你的份額。
公司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婚后公司賺的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釋(二)中也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婚后公司經營期間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
不屬于,頂多算是雇傭關系。你自己都說了,婚前你沒出錢,等于說公司是你老公的婚前財產
婚后用婚前個人掙的錢來買車或開的公司,算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呢
我們婚前沒做財產公證,他掙的錢有存折能證明是他婚前掙的, 若他婚后買的畫和開的公司若是他個人的名義辦理,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呢?rnrn希望能得到有關高人的幫助,我急盼答案!!!!!1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婚后用婚前的錢來買車或者開公司,屬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擴展資料:
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婚前協議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
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范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產生爭議。
婚前協議包括以下幾點:
1.怎么樣分配財產;
2.特定財產分配給誰;
3.如何公平的分割房產;
4.如何分配債務;
5.婚前財產公證。
據我國婚姻家庭法律的相關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無論婚姻多長時間,只要是法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都可以依法進行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離婚涉及到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分擔等問題。財產又有夫妻個人財產、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家庭財產。離婚時法律規定只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你要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可以分割,如果是個人財產是不可以分割的,家庭財產是要要按家庭成員按份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應屬于共同財產
按照新的婚姻法,只要未作婚前財產公證,都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
屬共同財產。有存折證明的財產可以認定是一方財產,但是個人名義開辦的公司的收益是共同財產。但是一般情況下是無法區分的,會被認為是共同財產。
夫妻財產分為兩部分:1、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2、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
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是指: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定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指:
一、一方婚前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對于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在離婚時,夫妻雙方有平等處分的權利。對歸屬夫妻個人所有財產,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三十號法釋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中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號法釋對生活困難的界定是:“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和“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兩種情形。同時規定了生活困難一方的補助應從另一方的個人財產中的現金、物質中支付,對離婚后沒有住房的,還可以是住房的使用權或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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