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問題相關法律法規是怎么規定的
國家土地局關于《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所有權不能繼承,但可以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條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繼承人必須是村集體成員。
擴展資料:
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具體程序:
1、繼承人持本人身份證、原宅基地使用證、相關產權證明到當地國土部門申請,經勘察核實后,土地管理部門會為繼承人頒發新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2、繼承后能否翻建住房,要看當地村鎮制定的住房建設規劃。繼承人蓋房時要先向當地村鎮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符合建房要求后,方可依法開工建設。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一、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準。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并轉讓。
一、農村宅基地能否繼承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當然歸當地的農村經濟組織(村委會)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作為一項特殊的物權,與農民個人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緊密相關,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基于身份關系無償從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作為一種特殊物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子是老人的財產,可以繼承。
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土地則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后,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二、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繼承
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實踐中,農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可以 分為下列情況: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準后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
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于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
根據我國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地隨房走(房地一體主義), 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自行建造,則該房屋因其擁有完全產權而可以作為遺產而繼承,然后再進行房屋所有權的變更,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繼承的是房屋。繼承人是城市居民的,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如果不愿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于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目前而言,多數地方城市居民如果有農村房屋,沒有村組織會收回的,而且有的城中村改造后一樣可以分新房子。最好跟村里干部搞好關系,繼承后沒問題。
如果涉及多位繼承人的,需要公證由誰繼承,才能更改過戶。
農村宅基地是一人一戶,必須是本自然村的。
從法律上講,宅基地不存在繼承一說。
當宅基地所有人死亡,就需要收回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產繼承問題
在1988年 爺爺因各種原因無房居住(家里子女五人,3女出嫁外村,兩子在村里結婚),帶證人去長子家拿錢買房,并口頭協議故后房子歸長子所有(未出任何文字材料及證明),1990年老兩口 故去 ,故去前將寫有爺爺名字的土地使用證(農村僅有土地使用證無房產證)及當年購房合同(沒有長子姓名,僅有爺爺名字,就是一張房屋買賣合同),掌管至2008年房屋完全倒塌,僅勝破損院墻,于2010年在原有宅基地重新建房,并由長子個人出資,期間所有兒女并無任何爭議,直至2015年12月開始拆遷改建,其他三女一子開始爭房產及繼承,長子起訴,一審敗訴證據不足,請問該情況按照法律該如何合理分配繼承及產權。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
土地法明文規定了宅基地是縣政府批準,任何情況任何情形就別提繼承宅基地了。問題中提到的買賣房子實際上是買賣宅基地,但是當事家庭符合規定仍然可以被批準,你爺爺奶奶違反第62條第一款的規定,有可能不是依法批準的。你忽略了分家這個事,分給誰家就是誰家的。分家包括分宅基地,而且需要按照一戶一地原則分,宅基地不夠塊數就先別分。分家是弟兄們的事,女兒不參與。不是繼承的事你們干嘛扯繼承,法院實際上就不應該受理訴訟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繼承法中的模糊地帶,這篇文章從憲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角度,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作出了較為詳細的分析、給出了明確的結論性意見。
在繼承中,如果被繼承人的財產中有房屋的,那么房屋無論是坐落在城鎮還是坐落在農村,繼承人繼承時只要該房屋辦理了《房屋產權證》,那么經過對房屋的評估,對繼承進行了公證,然后據此辦理產權登記,繼承人就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眾所周知,農民自己建設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占用的土地的性質是宅基地,那么究竟什么是宅基地。
首先,宅基地的所有權的歸屬是怎樣的。根據我國1982年《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屬于集體所有。”由此可以得出,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其次,誰有權使用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權主體是特定的,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不可將其出賣、轉讓;第三,宅基地使用權是以戶為單位的,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第四,宅基地的使用權具有不可流轉的特性,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抵押;最后,宅基地具有流轉的一體性。
宅基地的房屋被繼承的時候,該房屋占地面積上的宅基地使用權應如何處分呢?現實中繼承人的身份有兩種可能,一是城鎮居民,二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根據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殊性,集體成員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如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那么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就終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也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但是法律規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戶申請使用,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應屬于村民戶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獨占宅基地使用權。在以戶為單位的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并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其個人財產。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繼承房屋之后,如果原房屋有房產證的話就可以去相關部門要求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即可,房屋占地面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仍然歸該戶村民。
那么,如果繼承人是城鎮居民的話,應該怎么辦呢?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這是我國法律關于“房地一體”流轉原則的體現,,根據房地流轉一體原則,該房屋占地面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應該隨著房屋的流轉而一同流轉。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城鎮居民不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定承受主體,城鎮居民不能申請取得或者繼受取得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是農民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那么城鎮居民在繼承農村房屋之后應該怎么辦?因為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賦予法律規定的有權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城鎮居民在繼承農村房屋之后如果不符合申請宅基地使用權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如果不愿出賣,則因為城鎮居民不符合地方關于農民申請改建、翻建自有房屋的審批條件,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一直等到繼承房屋待處于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這個如果沒有
遺囑
當然由法定
第一順序繼承人
平分了,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
配偶
、
子女
,如果拆遷不需要辦理
手續
的,如果是更名的話就需要辦理手續了,
不動產
需要交納
契稅
的
農村的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不能。
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不能繼承。不過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公民的合法財產,可繼承,根據“房地一致”原則,繼承人繼承了房屋也就等于暫時獲得了宅基地使用權。
就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被當做遺產繼承,民法學者的見解通常是:能被當做遺產直接繼承或者雖不能被當做遺產直接繼承但可以附隨宅基地上房產的繼承而轉移。就此,我們的觀點是:民法學者如此主張皆因其偏重于以財產權基本屬性理解宅基地使用權,而如果偏重于以生存權基本屬性理解宅基地使用權,就會有不同的見解。
宅基地使用權主體資格的特定性和取得的福利性(無償)、數量的受限性(“一戶一宅”且面積不得超標),決定了其能否被當做遺產繼承,應區別不同情況而具體處理。具體來說,無論是直接繼承宅基地使用權,還是附隨繼承房屋所有權而轉移宅基地使用權,均應分三種情況(即界分三類主體)進行討論:一是主張繼承人為符合限定資格的本村村民;二是主張繼承人雖為本村村民,但不符合限定資格;三是主張繼承人不為本村村民而為外村村民或城鎮居民。[1]毫無疑問,第一類主張繼承人有直接繼承宅基地使用權或者通過繼承地上物所有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毫無疑問,第二、三類主張繼承人沒有直接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但其是否有通過繼承地上物所有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則對法律政策規定的理解和適用有歧義或者法律政策未做出明確規定。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規定:“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據前述規定推斷,第二類主張繼承人基本有通過繼承地上物所有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藉此,似乎在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問題上不堅持貫徹 “一戶一宅”且面積不得超標原則,但這顯然是理解上存在偏差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一條第規定:“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注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地上物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因此,雖然該繼承人已享有超過控制標準的宅基地使用權不阻礙其繼承地上物所有權后進行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但是在登記之時必須將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進行注明。當進行城中村改造騰退或征收補償之時,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的標準重新確定宅基地使用權,退還超出部分。并且該繼承人欲翻建地上物時也無法再一次獲得申請審批。
而非本村村民是否有通過繼承地上物所有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對此問題上前述規定并未指明。
來源找法網:網頁鏈接
我們認為:如果偏重于強調宅基地使用權的財產權基本屬性,則必然承認第二、三類主張繼承人有通過繼承地上物所有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而如果偏重于強調宅基地使用權的生存權基本屬性,則必然承認第二、三類主張繼承人沒有通過繼承地上物所有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也就是說,若從財產權基本屬性出發,宅基地使用權理應可以變相繼承;若從生存權基本屬性出發,由于在第二、第三種情況下,村民的基本生存權已經得到了滿足,不需要再進行補償和保護,故宅基地使用權理不應可以變相繼承。當然,在第二和第三種情況下,主張繼承人是否有通過繼承地上物所有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前述規定的表述又有所不同,因此應該區分對待。
陳志坤 宅基使用權歸屬用益物權般言用益物權具財產性質應允許流轉、繼承宅基使用權特殊用益物權項特殊財產其能否像般財產繼承直界實務界爭議題 種觀點認宅基使用權能繼承理由:1、宅基繼承財產能依據繼承進行繼承我《繼承》第三條規定:遺產公民死亡遺留合財產農村宅基使用權般財產屬于特殊財產其所權使用權相離財產其所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于沒所權財產自能依繼承且律規定宅基由村民按戶申請使用戶能擁處宅基宅基使用權應屬于村民戶內家庭員共同共繼承即使宅基使用權證登記宅基使用權其家庭代表其并能獨占宅基使用權宅基使用權能集體經濟組織員財產能夠作遺產繼承家庭員宅基使用權享平等權利、承擔平等義務家庭員間宅基使用權沒份額劃戶單位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家庭員請求割宅基使用權家庭別員死亡并必導致戶消滅產宅基使用權割問題形死亡宅基使用權份額繼承死亡前宅基使用權并非其財產宅基使用權并非財產自能作遺產繼承2、宅基使用權律屬性決定其繼承性已述及宅基使用權受律嚴格限制必須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員資格取具強身依附性同其具定福利性質農民般償取宅基取宅基使用權享期占、使用權利基于兩點律屬性農村宅基能作般財產進行繼承 另種觀點認繼承建造宅基房屋產權屬于公民自繼承按照隨房走原則及宅基使用權屬性繼承通繼承獲房屋所權場合取房屋占用范圍內宅基使用權滿足定條件前提繼承宅基所建造房屋繼承導致宅基使用權繼承 筆者認同第種觀點宅基使用權述特性決定項適于繼承特殊財產:其身依附性決定必須具集體經濟組織員資格取、集體經濟組織員資格消滅消滅產繼承問題;基于取償性允許其繼承使繼承端受益違公平理念;福利性質決定允許繼承導致宅基限擴宅基使用權能通繼承取隨房走場合繼承僅繼承房屋繼續使用所繼承房屋占用范圍內宅基其并享宅基使用權至于房屋繼承宅基使用權繼承產矛盾通其式解決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繼承嗎農民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若有疑問可私信留言。
遺產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從事體力、腦力勞動所得收入,股票、紅利、接受的嘉獎等;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房屋包括自用房、出租房、閑置房、營業用房等;儲蓄包括在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電、圖書、電腦、車輛等;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包括古董、字畫、圖書、收藏品等;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包括土地、農具、建材、農作物、礦藏等;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典權,債權等。 1、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 2、對國家所有資源或集體所有資源的使用權。 3、有關單位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給其家屬的撫恤金、生活補助費等。 4、被繼承人生前承租或借用他人的財產。 5、制定了受益人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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