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車禍死亡妻子有撫養費嗎
孩子撫養權歸母親,車禍死亡應該有賠償金,賠償金中包括孩子撫養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一般是給父母子女的。老公車禍其實,孩子的撫養權歸母親,撫養費從老公生前財產中列支。
孩子的撫養權歸你,撫養費等從你老公的遺產中分配,另外還有你和你孩子需要繼承的遺產。
你丈夫去世后,你是孩子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監護人,如無其他情況,孩子應由你撫養。至于撫養費,對方賠償后,應由你監督管理。
你現在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孩子的撫養權是自然歸屬與你的,至于你老公已經去世了,不涉及撫養費了,你說的分配應該是只賠償金吧,這個是作為遺產來分配的,不過孩子由于需要照顧可以要求多分,具體情況需要詳細了解才可以。
【案情】
2013年4月12日,被告柯小飛駕駛被告張愛紅所有的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承保的重型罐式貨車,沿336省道由東向西至老 317線路口向南左轉彎時,與顧寶德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致顧寶德受傷,經搶救無效當日死亡,兩車損壞。2013年5月22日,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柯小飛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顧寶德次要責任。顧寶德的妻子余秀芳及子女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534479.2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超過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其余部分由柯小飛、張愛紅按責賠償。
另查,顧寶德死亡時已年滿65周歲,顧寶德的妻子余秀芳于1951年10月27日出生,系殘疾人。
【爭議】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顧寶德已滿65周歲,其妻子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否應當得到支持?
【審理】
夫妻之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余秀芳為顧寶德的配偶,系殘疾人,事發時已年滿61周歲,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余秀芳有生活來源。事發前顧寶德仍在單位上班,具有扶養能力,故顧寶德有扶養余秀芳的義務。但顧寶德死亡時已年滿65周歲,綜合考慮事發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及當地居民的實際工作年限,結合顧寶德的實際情況,酌情認定顧寶德的扶養年限為5年。關于被扶養人生活費標準,本院認為,雖然余秀芳是農業戶籍,但其系失地農民,故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按照2012 年度江蘇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825元/年的標準計算。余秀芳與顧寶德生有兩個子女,故顧寶德承擔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為1/3。綜上,被扶養人生活費為18825×5÷3=31375元。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沒你的撫養費
撫養費一般只計算你們的孩子
希望能夠幫助你,滿意請采納
還用撫養費嗎,肇事者應賠的那幾十萬,都歸妻子
有
我老公死亡,孩子撫養權歸誰,我應該得到多少賠償金
你好。根據你所說的情況:1、孩子撫養權和監護權歸你;
2、賠償金根據賠償項目分析,其中大部分賠償比如死亡賠償金同你丈夫的其他財產作為遺產處理,沒有遺囑的話,由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其中你、你兒子、你婆婆都是法定繼承人;
3、你婆婆的行為是侵犯你的權益的,如果你就遺產分配問題達不成協議,可以起訴至法院解決;
4、你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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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去世孩子撫養權怎么辦
你怎么能遇上這種好事,我天天盼著前夫死,然后我要要回孩子
即使離婚,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直接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如果女方不想撫養,而且前夫父母愿意撫養,可以雙方協商,由爺爺奶奶撫養。但女方的撫養責任不能逃避。
由母親扶養。孩子繼承遺產的一部分。
無論前夫還是現夫,只要丈夫去世,二人共有的子女均由在世的一方單獨撫養。
生母撫養。
丈夫死后,我可以跟孩子的爺爺奶奶要撫養費嗎?
問題:我跟丈夫結婚五年了,孩子現在不到三歲。去年丈夫發生意外死亡,內留下我孤兒寡母。我從生孩子容之后就一直在家照顧孩子,沒有固定收入,現在沒有能力撫養孩子。孩子的爺爺奶奶是退休干部,有退休金,我問一下,我可以向孩子的爺爺奶奶索要孩子的撫養費嗎? 秦律師:不可以的。孩子的爺爺奶奶對孩子沒有撫養義務。 高律師:孩子的撫養費應當有母親支付,爺爺奶奶沒有法定義務,自愿給付的除外。 相關知識——關于撫養權的相關知識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繼父母的對繼子女的撫養權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關系不同,具有姻親關系和教育撫養關系,但不具備血緣關系,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論: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生父(母)和繼母(父)都要求撫養該子女的,撫養權歸生父母所有。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母不愿意繼續撫養的,認為撫養關系已經解除,該子女仍由生父母撫養。
老公與前妻離婚了,孩子判給老公,現在老公死了,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針對你提出的問題,本律師做如下解答:
做繼母,如果你愿意繼續撫養孩子,是可以的。
如果你不愿意繼續撫養,則可以要求孩子的生母撫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你可以看 一下下面的參考資料:
imscsdgoxr10468706122011-10-13 14:48:45原則上跟他前面的婚姻和孩子分給誰無關,但是也有間接聯系,法院一般會根據誰的環境更適合孩子成長來判斷,在經濟、情感上對孩子有益的更容易獲得撫養權,小孩稍大了的,也要看孩子自己的意愿,因為你丈夫已經離過婚而且有兩個孩子,雖然他沒有直接撫養這兩個孩子,但他,在經濟上對這兩個孩子也是有義務的,你可以以此為理由,說他經濟、精力都照顧不到孩子爭取撫養權,你如果有穩定經濟收入的話,孩子應該會跟你。
(婚姻法)規定:繼父或繼母在于孩子生父母解除婚姻關系時,不同意繼續撫養孩子的.由其生父母撫養.你不想養,可以
一般情形應由其母親行使監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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