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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的女兒如何爭取自己合法的繼承權

首頁 > 婚姻繼承2020-07-27 11:58:13

出嫁的女兒如何爭取自己合法的繼承權

我是個已出嫁的小女兒。我還有一個姐姐是招女婿的(也就是男方入贅,孩子姓女方)。所以我父母親把他們名下的所有房產以及存款,將近700萬全部給了我姐姐,而我僅僅得到60萬。但我對父母付出的卻比姐姐多得多。而且父母還要求我與姐姐一起贍養他們,雖然我知道子女應贍養父母。但我認為權力與義務應對等。我應該如何維護我的合法的權力。我還應贍養父母嗎?我很矛盾,也覺得非常不合理。請求大家的幫忙!
很遺憾 這不是你的合法權利~~ 這些財產是你父母所有 如何處分是他們的權利 對于你 他們僅承擔撫養長大的義務 顯然這已經做到了~ 贍養義務并不因為遺產可能的歸屬而變化 你必須盡這個責任 就當是對把你養大的報答好了~~
很多事看似不公平 不過生活還是得繼續啊~~
  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實父母給錢的數目也說明了父母比較寵愛、喜歡那個子女。錢少的那一個不但承受物資上的偏差,更要承受精神上的折磨。哪一個做兒女的希望自己是不受父母疼愛的孩子!許多農村一直沿襲著嫁出的女兒潑出的水,女兒也要贍養生養自己的父母,卻沒有權力繼承娘家的財產。這是很無奈的!法律雖然規定子女享有相同的繼承權,但法律又規定了父母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我們只能學著承受!
樓上的那位說得非常風清云淡。希望如果你父母也象第一位的那樣待你。你還能象自己說的一樣知足!
看來你是個不知足、不曉事的人,你爸媽已給了你60萬啊!如你是一個成氣的人,足以夠做出一番大大的事業來替你爸媽爭光了,可你盡然還在一個勁爭數目……看來你父母就是憂于此才將事業交給你姐及姐夫的。現在,幾乎所有富有家庭的徹底毀滅,都與你這種貪婪思想有關,快快覺醒吧!如果你的世界觀正確,想必你父母、姐姐一家是不會不幫助你的事業的。
你說的繼承權是父母未做安排情況下的.父母有權利選擇繼承人

出嫁的女兒有繼承權嗎

子女對父母的遺產享有合法繼承權,跟是否出嫁無關鑒于時間有限,恕不能提供詳盡咨詢,如需更多幫助,可直接致電咨詢

女兒出嫁有繼承權嗎

是這樣的,我已經出嫁四年了,母親還在,父親在工地打工,在工地摔傷不治而死,公司給了一筆錢,我想咨詢下,我還有繼承的權力嗎 ?
不管你是否出家,只要你和你父母沒有斷絕關系,你盡到應有的贍養義務,沒有虐待老人很嚴重,你就有父母的繼承權。
首先要看你的父親是否立下了遺囑(在工地工作有一定的危險,或許會提前立下遺囑),如果立下遺囑那么法律尊重人的意愿,按照遺囑處理;如果沒有遺囑,那么你和你的母親都是你父親的遺產繼承人,你們可以協商分遺產,如果協商不成,便可通過法律手段,此案件對于法律來說是“不告不理”。
如果你是獨生女,那么分多分少都無所謂,因為如果你的母親沒有非得立下遺囑說遺產給某一個人,那等你的母親不在了,相當于你父親母親的錢都是你的。
是否有繼承權不是看你是否出嫁,而是看你是否盡到贍養義務,有沒有被剝奪繼承權。。。
1、繼承有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如果有遺囑的,按照醫囑處理。
2、對于你父親的賠償問題,都是按照遺產來處理的,所以如果按照規定,沒有遺囑的,則按照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有:配偶(你母親)、父母(你爺爺奶奶,如果還健在)、子女(你,包括你的兄弟姐妹)。
3、所以,對于你父親的遺產的分割方式為:你母親、你爺爺奶奶、你,你兄弟姐妹(是否有),上述人員平分遺產。
4、不管出嫁、結婚與否,男孩與女孩都一樣,都是有繼承權的。
繼承權是有的,父母,子女,配偶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這是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才會適用,叫法定繼承。權利義務是對等的,對沒盡撫養義務的子女分配財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出嫁的女兒有繼承土地權嗎

出嫁的女兒有繼承土地權嗎

沒有。e5a48de588b6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366303830

一、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不是個人財產,是不能繼承的。與女兒是否出嫁沒有關系。

責任田是集體分給農戶承包的。承包人去世,責任田尚在承包期內,與承包人在同一戶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其家庭成員續包;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發包方收回再分配。

二、《土地管理法》

1、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2、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3、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擴展資料:

關于繼承

1.土地使用權證不可以改成去世的人的名字。

根據(1995)國土[籍)字第26號文頒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26條關于“土地使用權確定給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而死人不會“直接使用”,所以土地局換證時疏于查實登記人是否是“直接使用土地的個人”。

2.如果死者生前使用某片國有土地,其死后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繼承的。國務院1990年5.19發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8條:依照本條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

土地使用權(Land Use Rights)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2011年1月,一則“土地使用期滿后會無償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關注。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

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權

沒有bai。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du有制,即zhi全民所有dao制和勞動版群眾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權體所有,不是個人財產,是不能繼承的。與女兒是否出嫁沒有關系。

責任田是集體分給農戶承包的。承包人去世,責任田尚在承包期內,與承包人在同一戶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其家庭成員續包;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發包方收回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這個關鍵要怎么看,如果出嫁戶口移走,就沒有土地使用權了,戶口還在應該有的,一般都是以戶口所在地為準
只要是被繼承人生前合法的財產,合法的繼承人均有權利繼承,未分割之前,繼承人之間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當然有遺囑的話,按照遺囑執行。
嫁出去的女兒有繼承權 而且是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

出嫁的女兒是否有繼承權

出嫁的女兒是否有繼承權

俗話說,嫁出去的女兒是潑出去的水。在農村家庭中這種觀念尤其根深蒂固,女兒一旦出嫁,就不再被視為父母家的一分子,父母去世后的財產也往往只由兒子繼承,女兒是得不到遺產的。但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男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女兒不管是否出嫁都享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以出嫁為理由否認女兒繼承權做法是違背法律規定的。

房產繼承法律規定是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的房產轉歸繼承人的行為。它是房地產轉讓中的一種方式。但這種轉讓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行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關系。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系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  一、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后才能發生。  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有的房產所有權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在日后可能會因爭奪房產而產生糾紛,在生前就將房產權交給繼承人,如分給某個或各個子女,這也是合法的行為,但這不是繼承,因為這時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生前的贈與行為。  二、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  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被繼承人如果立下遺囑, 將房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獻給國家、 集體,這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三、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 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 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 行產權分割將屬于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后,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立有遺囑,或是曾經與某一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先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沒有遺囑或協議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  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順序是指上述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順序。《繼承法》將繼承人分成兩個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  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于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  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對于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這一點在房產的繼承上尤為重要。  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因繼承人的下列行為而喪失: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房產的繼承和分割與其他財產不同,房產雖然可以分割但這種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間房屋分成許多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作為共有的房產。如一定要分割時,可以采用作  價分割的方法。房地產繼承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法定繼承,即死者生前沒有交待或立下遺囑,因此繼承的順序以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另一種是遺囑繼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確的意愿和指示,指示把自己的遺產死后留給什么人繼承。  1.房產繼承時如何申請產權轉移登記?  房產繼承時申請所有權轉移應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請書;②繼承人身份證伯;③原房地產權證;④被繼承人死亡證明;⑤繼承證明文件及公證書。  2.分割房屋遺產,采取何種方式為宜?  房屋遺產分割不同于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為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因繼承人人數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遺產本身的結構也難以分割等,如果強行分開、割斷,可能損害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生產無法正常使用,或給生活帶來不便。  因此,如果分割房屋遺產在客觀上可行,且不損害房屋的效用,不影響生產、生活, 可以分割處理。對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法處理:  1、折價補償方法。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作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或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估標準,并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合理評定。  2、共有方法。各繼承人也可以商定遺產房屋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遺產分割中,應盡量采取折價補償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沒有徹底解決糾紛,應視為對第一種方法的補充,如折價一方因經濟能力負擔不起折價款時,采取共有方法,也可減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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