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的女兒嫁出去后,戶口也遷走了,她還能繼承我的宅基地嗎?
問:唯一的源女兒嫁出去后,戶口也遷走了,她還能繼承我的宅基地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根據《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合法財產”。
首先,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依附性,通常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必須是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才行,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失去而失去,不產生在不同農民個體之間的流轉,也就是說不可以繼承。
其次,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是保障每戶農民居住需要,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的無限擴大,違背了《土地管理法》關于農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有關規定。據此,農村宅基地不是遺產,從法律上是不可以繼承的。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人對宅基地上的所建房屋的繼承會導致其對宅基地的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
女兒出嫁戶口已遷走,在婆家沒有分配宅基地在娘家是否還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女兒出嫁戶口已遷走,在婆家沒有分配宅基地,在娘家是可以享受宅基地使用權的,因為只要戶口在,就有權利享受。
這個得看當地的政府是怎么規定的建議呢向戶籍管理的相關部門進行咨詢這樣才可以得到一個讓你比較滿意和正規的答案
既然戶口已經遷走了,雖然在婆家沒有分到宅基地,但是在娘家沒有戶口,在那里已經不具備享有宅基地這個權利了
我覺得女兒既然已經出嫁了,然后戶口也搬走了,再婆家也沒有分配到宅基地,那肯定就沒有使用宅基地的權利,因為畢竟他是嫁出去的人,雖然他在這里成長。
這個按道理戶口都遷移了娘家沒有戶口了也就不享受什么待遇了
嫁出去的女兒能否繼承房產
我是河南信陽人,家里有一個哥哥和一個姐姐,現在兄妹三個均已成家,早些年分的價值50萬的地基,爸爸答應給哥哥建了房子,哥哥有二個兒子,一共建了五間房子地基,說以后再分地基就給我一塊,剛好今年家里土地征收,按爸爸的意思這塊地基分給我,可哥哥嫂子是沒有文化的人,很粗爆的認為應該是他們的,我是嫁出去的女兒跟我一點關系都沒有,如果父親執意要把地基分給我,就把父親打死,我想請問一下用法律可否幫我爭取一個合理的繼承權,如果哪位律師可以搞定這件事情,請聯系本人.rn還有一個原因,我母親當年的死是嫂子一手造成的,當時我還小在讀書,我跟姐姐后來去了爺爺家,在我讀書及打工期間,哥哥10年沒有跟我們聯系過,直到我們結婚成家才有聯系,父親為此恨透了嫂子,這么多年也是我一直在撫養老人,父親深知道只有我對他好,所以執意把這塊地基給我,說老了依靠我,但按老家的風俗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的權力.嫁出去的女兒能否繼承房產
回答你的提問;
一、我是河南信陽人,家里有一個哥哥和一個姐姐,現在兄妹三個均已成家,早些年分的價值50萬的地基,爸爸答應給哥哥建了房子,哥哥有二個兒子,一共建了五間房子地基;
1、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2、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但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基于身份關系,無償從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作為一種特殊物權。因此,農村宅基地不能作為一般“財產”進行繼承。
3、你的提問,可以理解為,你父親將分得的宅基地使用權,交由你哥哥使用,由你哥哥自已建房,屬于轉讓個人宅基地使用權,這屬于違法的。
二、說以后再分地基就給我一塊,剛好今年家里土地征收,按爸爸的意思這塊地基分給我,可哥哥嫂子是沒有文化的人,很粗爆的認為應該是他們的,我是嫁出去的女兒跟我一點關系都沒有,如果父親執意要把地基分給我,就把父親打死,我想請問一下用法律可否幫我爭取一個合理的繼承權,如果哪位律師可以搞定這件事情,請聯系本人.
1、新分配的宅基地也是你父的個人使用權,如果你父親交由你,也是違法的;
2、如果說你父親自已建房,對該地上房屋建筑屬于你父親個人財產,在宅基地使用權期限內可以依法享有繼承地上物繼承權。但是這里有一個問題,
2004年國土資源部出臺的《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4號)進一步對法律上的規定做了具體解釋,明確提出: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準宅基地,農村村民將原來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不得批準;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經張榜公布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后,報縣(市)審批;在農村宅基地審批中不得向農民收取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依照上述規定,你現在戶口遷出,已經不屬于其集體組織成員,所以,就是繼承了上述房屋也不可以過戶,只能在該宅基地使用權期限內依法享有權利。
綜上所述,關于宅基地繼承問題要明確以下規定;
1、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可以做為遺產繼承;
2、對于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地上房屋的繼承,應在宅基地使用期限內享有,到期后被依法收回;
3、對于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地上房屋的繼承后,其集體組織以外的人,不得變更地上房屋所有權。
1、《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可見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無論您是否有繼承權,您的父親都有權書寫遺囑把地基給您。
2、若您父親在您哥哥的阻擾之下,未書寫遺囑,在您父親去世之后,只能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根據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您作為被繼承人的子女,與您哥哥及姐姐享有平等的繼承權,跟家鄉的習俗無關。您有權要求平等分割父親留下的全部財產,且這么多年都是您在撫養老人,哥哥未怎么撫養。故您繼承財產時理應多分,而您哥哥應少分。
你好,法律規定女兒與男孩一樣享有合法繼承權,繼承分為“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提供《繼承法》相關法規如下: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的法律應用:有遺囑時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則按法定繼承。
“遺囑”是財產所有人在生前按自己的意愿立遺囑處置自己的財產,立遺囑人可將財產留給有血緣關系的親人,也可將財產分給沒有血緣關系的人。若財產所有人生前沒有寫遺囑處置自己的財產,當他(她)去世后,則按《繼承法》規定的由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平均分配。
有遺囑按遺囑繼承,在沒有遺囑的情形下按第一順序繼承人來繼承,即:配偶,父母,子女。子女有同等的繼承權。
農村的宅基地不是本村村民,即戶口未在本宅基地,是無權繼承使用權的。所以如果你戶口己遷出就失去使用這宅基地的權利。但如果征收后你父親把䃼償款或房子給予你,合理合法他人無權干涉。
女兒已出嫁戶口也遷出,在娘家還有宅基地繼承權嗎
這是沒有道理的
畢竟農村的宅基地需要農村戶口
如果你不是了,當然沒有這樣資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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