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如何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
合法繼承人先到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存款繼承公證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
公證處申請辦理存款繼承公證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還要提供注銷戶口證明(到當地派出所戶籍管理處即可辦理)。
3.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一般包括房地產證、存款憑證(銀行開具)、股票等。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
4.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
5.親屬關系證明。公證處一般都提供專用的表格,填寫完成后上相應的單位簽字蓋章即可。 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要有簽字和按手印。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7.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 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參考資料來源法律法規數據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存款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1980)銀儲字第18號]規定,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過戶手續問題應按如下規定處理:“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當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證明書,銀行憑以辦理過戶和支付手續。如果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決。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者支付手續。”
由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存款人死亡后,繼承人要實現自己的繼承權,必須向銀行出具自己對死者享有繼承權的有效證明,該有效證明分為兩種,一種是指繼承證明書,一種是指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如果幾個合法繼承人對死者的存款分割沒有爭議,則繼承人應當持存單、身份證明和存款人死亡證明等材料到當地公證處申辦繼承權證明書。公證處受理后,經審查認為符合出證條件的,即出具繼承權證明書。當地沒有公證處的,繼承權人應當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證明書。如果幾個繼承人對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則不能申辦繼承證明書,而是由有爭議的繼承人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對死者的存款繼承權的歸屬以及爭議人應得份額問題做出判決后,由繼承人持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者支付手續。由此可見,繼承證明書、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是繼承人對死者存款享有繼承權的有效證明,銀行憑以可辦理死者存款的提取、過戶手續。
一、如果你是合法繼承人,合法繼承人應當是如下人員:
1、妻子 2、子女或父母 3、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 4、親戚關系 5、朋友關系
可以到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存款繼承公證;
二、申請辦理存款繼承公證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學死亡證明、戶籍注銷卡、死亡注銷頁)。
2、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
3、存款憑證(如存折等)。
4、被繼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應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喪偶未再婚證明。(一般由區民政局和區檔案館出具)。
5、全部法定繼承人的戶口、身份證(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6、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獨生子女證、出生證、人口卡、注銷卡等相關材料。
7、證明。在哈爾濱公證處領取表格,填寫被繼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情況,到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單位蓋章。
8、繼承人或被繼承人的人事檔案或人事檔案復印件(通常為職工登記表或者是職工履歷表),復印件由檔案保管單位在每頁復印件上加蓋公章或人事部門章,檔案內容應包括被繼承人的全部法定繼承人情況。如確無人事檔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繼承人全部法定繼承人的戶籍底卡,由派出所蓋章證明。
9、證人一名(帶身份證原件、復印件,要求:無親屬關系)。
10、公證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全部法定繼承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否則應提交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或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一、如果家里人沒有爭議,可以到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存款繼承公證;
二、申請辦理存款繼承公證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學死亡證明、戶籍注銷卡、死亡注銷頁)。
2、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
3、存款憑證(如存折等)。
4、被繼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應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喪偶未再婚證明。(一般由區民政局和區檔案館出具)。
5、全部法定繼承人的戶口、身份證(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6、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獨生子女證、出生證、人口卡、注銷卡等相關材料?! ?br /> 7、證明。在哈爾濱公證處領取表格,填寫被繼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情況,到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單位蓋章。
8、繼承人或被繼承人的人事檔案或人事檔案復印件(通常為職工登記表或者是職工履歷表),復印件由檔案保管單位在每頁復印件上加蓋公章或人事部門章,檔案內容應包括被繼承人的全部法定繼承人情況。如確無人事檔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繼承人全部法定繼承人的戶籍底卡,由派出所蓋章證明。
9、證人一名(帶身份證原件、復印件,要求:無親屬關系)。
10、公證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全部法定繼承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否則應提交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或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三、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有任何疑問可以追問,或者聯系我咨詢。
起訴要求法院判決,持判決書到銀行取出存款。
辦理繼承權公證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辦理繼承權公證是否只需所在社區開具的證明即可辦理?rn 現有姐弟三人共同擁有一套父母過世時留下的遺產房屋,姐弟三人中的一人為了獨吞遺產,到所在社區居委會開具了一份獨生子女證明,由于社區居委會的工作疏忽,并沒有做事實調查就給開具了一份獨生子女的證明,后又到公證處僅憑一份社區居委會開具的獨生子女證明就給辦理了繼承權公證,社區居委會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請問公證處的做法對嗎?一份獨生子女證明就可以辦理繼承權公證嗎?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1)注銷的戶口;(2)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或火化證明。2、被繼承人單位證明內容:(1)被繼承人的姓名、姓別、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死亡原因、生前住址;(2)被繼承人的父母生存狀況(后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3)被繼承人的配偶狀況(注明是否原配);(4)被繼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5)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3、要繼承的財產權利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存款憑證、股票帳戶及證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細單、債券憑證、專利權證書等)。4、被繼承人的遺囑公證書。5、全部繼承人均攜帶戶口、身份證到公證處。6、要放棄繼承權的人必須本人到公證處。在外地的,在當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在國外的,在駐在國的中國大使館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7、被繼承人的檔案復印件(單位蓋核對章、密封)。8、公證員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繼承權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法定繼承權, 遺囑繼承權和協議繼承權等國家法律所承認的繼承權, 對繼承死者生前私有財產者, 進行身份確定, 材料核實等一系列工作后, 所出具的公證書。
界定范圍
受理繼承或遺囑公證后,尤其在審查當事人提供的遺囑,或為當事人起草遺囑時,必須明確合法的遺產范圍,避免當事人錯誤處分不屬于遺產范圍的其它財產。繼承法第三條明確規定: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1)公民的合法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由于法律水平參差不一,公證人員對“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所含范圍的理解極可能與法律規定相悖,作者在這里也很難用文字一一羅列其它合法財產,我們不妨使用排除法,只需了解哪些財產不屬繼承范圍即可。
不能被繼承的財產及財產權利有:
繼承權公證
(1)被繼承人的人身權、政治權利。人身權利包括: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勞動權、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生命健康權、受教育權、休息權等。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權,宗教信仰自由權,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權,擔任領導職務權,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權利被侵犯取得的賠償權等。
(2)專屬于被繼承人本人的財產權利。包括:1、國家、集體財產的使用權,包括:公共財產使用權、自留山、自留地、魚塘、果園、灘涂、水流、牧場、草原等的經營權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權;2、承包權、房屋租賃權、雇傭合同中的勞務權、財物代管權;3、繼承權、受遺贈權、勞動工資權等。
(3)不屬于被繼承人的財產。1、國家、集體的財產;2、被繼承人生前已處分的財產;3、被繼承人配偶的財產、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配偶的部分;婚姻存續期間約定為配偶的財產;被繼承人與家庭其他成員的共同財產;死者家屬的撫恤發給金、生活補助費;被繼承人的人身保險合同中明確指定受益人的財產等。
以上財產和財產權利不屬公民遺產范圍,公證人員在起草和審查遺囑時應注意規避和提示當事人。在公證實踐中,常見一些單位為避免糾紛,要求死者家屬辦理撫恤發給金、生活補助費的繼承權公證,而有的公證人員因不明了死者家屬的撫恤發給金、生活補助費不是公民遺產,而給當事人錯誤的出具了繼承權公證書,直接侵犯了合法受益人的權益。
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國家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國家發放這種費用,是用以優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就其性質看,它不屬于死者的遺產。它與遺產主要有三點不同
(1)撫恤金、補助費是國家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而遺產則是死者個人所有的于身故后留下的財產。遺產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實物,而撫恤金、補助費只能是金錢。(2)發放撫恤金、補助費的目的,在于撫慰死者家屬;而遺產繼承,則是為了保護公民個人合法的財產權益,使死者生前的合法財產不至于因死亡而無主。(3)享受撫恤金待遇,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而可以得到遺產的人,則除了直系親屬外,還可以是其他人或者集體、國家。
需注意的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享受撫恤金和補助費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撫養。一般而言,撫恤金、補助費是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如果撫恤金、補助費是發給傷殘者本人,則屬于傷殘者本人所有的財產;如傷殘者因病死亡,則此項撫恤金、補助費的剩余部分,屬于遺產范圍,也只有這種情況才可列入遺囑和繼承權公證范圍,除此而外,撫恤金和補助費的發放范圍都不是公證處采用繼承權公證書的方式所能確定的,
處理方式
出具繼承權公證之前,對未經公證的遺囑的處理方式。
繼承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據此可知,遺囑如無違反法律之處,遺囑繼承應優于法定繼承。在當事人申辦繼承權公證時,如被繼承人生前立有未經公證的遺囑,必須首先要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方能辦理繼承權公證,在能認定遺囑效力的前提下,必須出具遺囑繼承權公證書,如按法定繼承權公證則極有可能侵犯遺囑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例如,甲生前立有未經公證的遺囑,指定女兒乙一人繼承房產,某公證處在確定了其他法定繼承人都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后,依法定繼承方式為乙出具了繼承權公證書,大多數人都會認為此結果與甲的遺囑意愿相同,沒有不妥之處,但就是這種法定繼承方式為乙日后單獨處分該房產設置了障礙,致使乙不能單獨處分繼承到的房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钡谑藯l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條款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確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會出現三種情況:一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有爭議又難以達成一致協議的,則遺囑的法律效力必須經法院的審理方能確認,公證處無權僅憑幾個無利害關系證人的證言就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二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雖有爭議,但最終達成了一致的遺產分配協議的,在向所有的法定繼承人落實了協議的真實性后,公證處可以依法定繼承方式出具繼承權公證書,遺產的分配份額依協議而定;三是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無爭議,且向公證處出具了無爭議聲明,只有在此情況下公證處才能直接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此時出具的就是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決不能因為法定繼承的結果與遺囑指向的是同一人而采用法定繼承方式出證。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還要提供注銷戶口證明(到當地派出所戶籍管理處即可辦理)。
3.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一般包括房地產證、存款憑證(銀行開具)、股票等。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
4.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
5.親屬關系證明。公證處一般都提供專用的表格,填寫完成后上相應的單位簽字蓋章即可。 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要有簽字和按手印。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7.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公證處的做法不對。僅憑一份獨生子女證明不可以辦理繼承權公證。
一、申請人辦理繼承公證應該提供的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明
1、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注銷戶口;
3、已故繼承人的注銷戶口。
(二)死亡證明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由死者死亡時的醫院或疾病防治中心〈原衛生防疫站〉出具);
2、已故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三)遺產證明
被繼承人生前所有的動產、不動產憑證,1995年6月30日之前購買的另需提供“本戶人員情況表”、“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協議書”或 “購房授權書”。該“表”、“書”到當地物業公司索取,復印后蓋物業公司業務章);
(四)婚姻證明
1、被繼承人生前的婚姻證明(《結婚證》、《離婚證》等);
2、已故繼承人生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五)其他證明
1、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2、公證員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注意事項
(1)申辦繼承權公證必須所有的繼承人共同到戶籍所在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2)繼承人不能親自辦理公證的應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或聲明書,在境外持中國護照的,應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已經持有外國護照的,應提供經當地公證人公證的委托書或聲明書并經其所在國的外交機構和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在香港或澳門的,應提供由司法部認可的律師辦理的公證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或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的《委托書》或《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3)被繼承人、已故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或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的必須提供該材料的原件;
(4)提供的各類證明均應真實、完整,不得提供虛假證明。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遺產繼承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1)注銷的戶口;(2)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或火化證明。2、被繼承人單位證明內容:(1)被繼承人的姓名、姓別、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死亡原因、生前住址;(2)被繼承人的父母生存狀況(后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3)被繼承人的配偶狀況(注明是否原配);(4)被繼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5)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3、要繼承的財產權利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存款憑證、股票帳戶及證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細單、債券憑證、專利權證書等)。4、被繼承人的遺囑公證書。5、全部繼承人均攜帶戶口、身份證到公證處。6、要放棄繼承權的人必須本人到公證處。在外地的,在當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在國外的,在駐在國的中國大使館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7、被繼承人的檔案復印件(單位蓋核對章、密封)。8、公證員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遺產證明、死者生前單位或所在社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其他證明文件,如獨生子女證、婚姻關系證明、戶口本。
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要提供的材料:
1. 首先需要帶的是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人民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死亡公證書。并且需要提供注銷戶口證明(到當地派出所戶籍管理處即可辦理)。并且還需要帶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一般包括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
2. 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
3. 親屬關系證明。公證處一般都提供專用的表格,填寫完成后上相應的單位簽字蓋章即可。 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要有簽字和按手印。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
4.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5. 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6. 遺囑繼承的,應提供遺囑原件,并且遺囑要合法、有效。
擴展資料:
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當事人是否享有遺產繼承權的證明活動。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應當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如果若干個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同一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申請時,當事人應遞交公證申請書,同時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工作證、身份證、戶口簿等。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有關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尸體火化證明書、或有關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如果被繼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人,當事人應提交人民法院關于宣告死亡判決書。
被繼承人所留遺產的產權證明,如房產所有權證書、銀行存款單、股票號碼與數額等。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當事人應提交遺囑原件。
當事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代位繼承人申辦公證的,還應提供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以及本人與繼承人關系的證明。
公證機關辦理繼承權公證,應當重點審査: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地點、死因,以及所留遺產的范圍、種類和數量。被繼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遺囑,遺囑是否真實、合法,有無變更或撤銷的情況,以便確認其效力。
當事人是否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或者遺囑中被指定的繼承人。當事人是否屬于代位繼承人或者轉繼承人。
當事人接受或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遺漏了合法繼承人,避免因為疏忽而侵害他們的合法權益,甚至引起糾紛。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繼承權公證
【所需手續】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1)注銷的戶口;
(2)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或火化證明。
2、被繼承人單位證明內容:
(1)被繼承人的姓名、姓別、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繼承人的父母生存狀況(后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3)被繼承人的配偶狀況(注明是否原配);
(4)被繼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3、要繼承的財產權利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存款憑證、股票帳戶及證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細單、債券憑證、專利權證書等)。
4、被繼承人的遺囑公證書。
5、全部繼承人均攜帶戶口、身份證到公證處。
6、要放棄繼承權的人必須本人到公證處。在外地的,在當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在國外的,在駐在國的中國大使館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
7、被繼承人的檔案復印件(單位蓋核對章、密封)。
8、公證員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拓展資料
繼承公證是對繼承人繼承遺產行為的合法性、真實性做出有效說明。遺產繼承公證一般是由公證機關辦理,可以依據當事人的申請也可以是依據法律規定。許多人都不會想到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是要收取相應費用的,同時在辦理公證時,需要法定繼承人親自辦理,畢竟這是涉及到人身權利的事情,法律是不允許代理的。
1、到多媒體領號機上領取編號,承辦的公證員會根據編號依次為你辦理。
2、根據你的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本處公證員會告訴你應當提交哪些證明材料以及照片。
3、如果所有的證明材料齊全了,你就可以將證明材料及有關申請表格交給承辦公證員,由承辦公證員予以受理。
4、承辦公證員在對你填寫的《公證申請表》和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后,會給你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單》,你憑《受理通知單》進行有關立案、編號、付費、復印證明材料等事項。請別遺忘你的公證費發票。
5、在規定的時間內,你即可攜帶好本人的身份證明和公證費發票,到本處領取辦理完畢的公證書。
參考資料:法律圖書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網頁鏈接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遺產證明、死者生前單位或所在社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其他證明文件,如獨生子女證、婚姻關系證明、戶口本。
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要提供的材料:
1. 首先需要帶的是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人民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死亡公證書。并且需要提供注銷戶口證明(到當地派出所戶籍管理處即可辦理)。并且還需要帶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一般包括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
2. 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
3. 親屬關系證明。公證處一般都提供專用的表格,填寫完成后上相應的單位簽字蓋章即可。 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要有簽字和按手印。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
4.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5. 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6. 遺囑繼承的,應提供遺囑原件,并且遺囑要合法、有效。
拓展資料:
繼承權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律規定證明哪些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并證明其繼承活動真實、合法。
繼承權公證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有無遺囑分為依遺囑繼承、依法定順序繼承。根據中國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繼承。
受理繼承或遺囑公證后,尤其在審查當事人提供的遺囑,或為當事人起草遺囑時,必須明確合法的遺產范圍,避免當事人錯誤處分不屬于遺產范圍的其它財產。
參考資料:遺產繼承公證_百度百科
申請辦理放棄繼承遺產公證書, 須向公證機關提供的證件材料是:
①申請人的戶口本, 身份證或其他有關身份證明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一般須復印兩份);
②有關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二份;
③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須在公證機關公證員面前當場書寫并簽名);
④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組織部門出具的證明信件?! 〉鞯乜赡軙胁町悾唧w的還是需要咨詢公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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