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說古埃及法事典型的東方專制主義法律制度
古埃及實行“政教合一”,法老王即日月之王阿蒙·拉在人間的化身。古埃及是很原始的奴隸制社會,所有的人必須服從法老王,跟中國明朝差不多
沒看懂
古代埃及王位繼承的制度法老是前法老的兒子還是埃及
規定國王的嫡長子是王位的優先合法繼承者;如無嫡男,依次由庶子和嫡長女婿遞補.這就確立了王位世襲制
古埃及法的特點和歷史地位
我很好奇古埃及的法律是怎樣的,請大家幫幫忙~古埃及法的特點:
1、典型的神權法
埃及君主政體在歷史舞臺上出現以來,一直與君主政體密切相關。它把前朝統治者稱為“赫洛斯追隨者的靈魂”和“赫洛斯追隨者”。這些術語經常被埃及學者用作第一王朝國王。這些記錄表明埃及君主政體起源于神權政治。
2、濃厚的專制色彩
一般說來,古埃及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奴隸制集權的君主政體,其相應的法律也體現出強烈的專制色彩。
法老作為古埃及的,專制主義統治的君主,具有法律、行政和財政等方面的無限權力,實行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金字塔的建筑足以象征專制主義統治的絕對權力。
3、發達的財產與契約法律
隨著埃及古代奴隸制經濟的繁榮,各種契約形式應運而生,廣泛適用于土地買賣、借貸、租賃、合伙等經濟活動。
4、分工明確
法老擁有立法、司法、行政、財政、公共工程、軍事、宗教方面的一切權力。
法老之下設有各種官吏,最高的行政官員是宰相,是整個官僚機構的全權首長,輔佐法老每天處理全國政務。并且主管王室農莊、司法、國家檔案、稅收、監督公共工程的興建,是法老敕令的解釋人。
擴展資料:
土地制度
法老作為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常常以分封或俸祿的方式把土地分配給寺廟、貴族和官吏。古埃及土地占有和使用的形式主要有四種:
(1)王室土地,歸王室直接支配,構成王室農莊,使用奴隸和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從事勞動。
(2)神廟的土地,主要來自法老的贈與。
(3)貴族和大臣占有的土地。
(4)農民占有的土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古埃及法
一、古埃及法的特點:
1、典型的神權法
埃及王權從它一出現在歷史舞臺上就與君權神授論密不可分。馬涅托的埃及諸王朝是 繼承了傳說的神、神人和亡靈之后而出現的。都靈王名冊的神王朝以荷洛斯神而結束, 它把前王朝統治者稱為“荷洛斯的追隨者之亡靈”和“荷洛斯的追隨者”。這些術語也 常常被埃及學者用于第一王朝的國王。上述記載表明了埃及王權來源于神權。
2、濃厚的專制色彩
總體上看,古代埃及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奴隸制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政治,其相應的法律也體現出濃厚的專制色彩。
3、發達的財產與契約法律
隨著古埃及奴隸制經濟的繁榮,出現了多種形式的契約,廣泛適用于土地買賣、借貸、租賃和合伙等經濟活動。從已被發現的銘文和紙草中可以清晰地辨認出諸如法老的敕令、判決記錄、契約、遺囑、繼承、賬目和證明等法律文獻,內容涉及到公法和私法,實體法和程序法,表明古埃及的奴隸制法律文明已達到相當完備的程度。
古埃及成文法 的缺乏,使我們難以看到像古代兩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典中那樣集中的成文契約法律規范 ,但是,古埃及的財產與契約法律卻是活生生地存在,其形式生動,其內容豐富,在古代東方法類型中獨具特色。
4、調和了本土法與外來法的關系
在埃及法的發展歷程中,埃及本土法律與波斯、希臘以及羅馬法等外來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實現了有機的調和。在希臘羅馬統治時期,古埃及法的某些方面也慢慢與希臘和羅馬帝國法相結合。有學者認為,托勒密王朝的統治并沒能削弱埃及原有的經濟制度,它在接受埃及的專制政體的同時,也逐漸適應了其經濟體制。所謂“希臘化”在東方的進程,實際上是兩種文化沖擊與反沖擊的過程。
二、古埃及法的歷史地位:
古埃及法是指適用于埃及奴隸制國家整個歷史時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既包括埃及歷 史上31個王朝的法律,也包括希臘、羅馬統治時期的法律。研究古代埃及法律的資料主要來源于埃及考古學資料、古代埃及文獻和保存在古典作家著作里的有關記述。后期埃及長期處在異族統治之下,其法律格局也發生了相應變化,但與其固有法律仍有必然的聯系,在一定程度上仍保持了傳統。是典型的東方專制主義。
擴展資料:
一、古埃及法的專制制度:
1、古埃及是典型的東方專制國家。法老作為中央集權的專制君主,不僅被看成是神或神之子,而且又是權威、智慧和真理的化身。法老擁有立法、司法、行政、財政、公共工程、軍事、宗教方面的一切權力。法老之下設有各種官吏,最高的行政官員是宰相,是整個官僚機構的全權首長,輔佐法老每天處理全國政務。并且主管王室農莊、司法、國家檔案、稅收、監督公共工程的興建,是法老敕令的解釋人。宰相之下設有一批大臣,分別管理財政、水利建設和各州的事務。
2、祭司在國家機構系統中占有顯要位置,是法老的宗教事務的代理人。
3、地方的行政長官為州長,由法老任命,兼有行政和司法大權,各州不僅具有完備的行政機關和官吏,而且擁有自己的軍隊和警察。軍權由法老直接掌管,宰相不兼軍務。
二、古埃及法的土地制度:
法老作為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常常以分封或俸祿的方式把土地分配給寺廟、貴族和官吏。古埃及土地占有和使用的形式主要有四種:
(1)王室土地,歸王室直接支配,構成王室農莊,使用奴隸和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從事勞動,其產品 由王室揮霍。
(2)神廟的土地,主要來自法老的贈與。
(3)貴族和大臣占有的土地。
(4)農民占有的土地。
三、古埃及法的契約制度:
隨著古埃及奴隸制度經濟的繁榮,出現了多種形式的契約,廣泛適用于土地買賣、借貸、租賃和合伙等經濟活動。契約的成立以當事人合意為基礎,并輔以必要的形式。在古埃及一個很長的歷史時期內,債務契約的簽訂必須采取一種莊嚴的宣誓的形式,在祭司和官吏的面前簽訂契約。訂立土地買賣的契約則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應依次經過三道手續:錢款付清協議,賣方保證不得有第三者對該土地主張任何權力,買主開始占有土地。這三道手續須在法院辦理,并在土地登記簿上完成過戶手續,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自買方占有土地時開始。
四、古埃及法的婚姻繼承制度:
古埃及保留有顯著的母權制殘余,子女一般從母名,在親屬中以外祖父和舅父的地位為最尊。婚姻主要實行一夫一妻制,隨著夫權制的確立,納妾也并不違法;契約是婚姻成立的基本條件,婦女作為契約當事人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與對方訂立契約。按照婚姻契約,妻保留自己的財產,而夫則有義務提供妻的生活所需,為保證妻的財產得到承認,開具詳細的財產清單,并以夫全部財產作為抵押;離婚完全自由,妻通常都會得到一筆高額的補償金。
成年子女享有充分的獨立權利,可以自由支配個人財產;不論男女,不論長幼,所有子女一律享有平等的財產繼承權,不過女子中最年長的一個擁有某些特權,即因承擔辦理分產事務而多獲得一份財產作為酬勞;子女不僅可以繼承父親的財產,而且可以繼承母親的財產以及母系親屬的財產;無子嗣者的財產由死者兄弟姐妹繼承。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古埃及法
三、古埃及法的主要特點
我們認為,根據古埃及法的歷史演變流程,結合其基本法律制度,(注: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國內幾種教科書均有不同程度的敘述,在此不贅述。)古埃及法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典型的神權法
埃及王權從它一出現在歷史舞臺上就與君權神授論密不可分。馬涅托的埃及諸王朝是 繼承了傳說的神、神人和亡靈之后而出現的。都靈王名冊的神王朝以荷洛斯神而結束, 它把前王朝統治者稱為“荷洛斯的追隨者之亡靈”和“荷洛斯的追隨者”。這些術語也 常常被埃及學者用于第一王朝的國王。上述記載表明了埃及王權來源于神權。
國王也是所有神的高級祭司,每天要到各個神廟去祭祀。(注:G.莫赫塔爾主編:《非洲通史》(第2卷),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出版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出版辦公室1984年 版,第64頁。)為了加強中央集權的專制統治,國王大肆宣揚王權神授思想,從第3王朝 以后,希拉康坡里州的拉神(太陽神)被尊奉為全國崇拜的最高神。第5王朝時,國王被 尊為“太陽神拉之子”。在《韋斯特卡紙草》(注:該紙草成文于第12王朝,因被英國 收藏家亨利?韋斯特卡收藏而得名。)上,把第5王朝的前三個國王說成是太陽神拉的祭 司之妻與拉神秘密婚媾生育的,是太陽神拉的直接后代,借此證明國王的統治是出自神 的意志。國王的神化,還體現在國王名字的寫法上。古王國時期,國王名字的象形文字 全部寫在橢圓形的邊框內,橢圓形邊框象征太陽光照耀的范圍,以示國王受太陽神的保 護。
在古代世界,君主被神化以及王權神授的理論并非是個別的、偶然的現象。但是,古埃及國王的神化,顯然是超過了近東的其他民族。蘇美爾時代的恩西,只不過是神的服侍者,神的代理人。而古埃及的君主一開始就是神或神的化身,是一個有形的實體的神。國王是神而不是人,這是埃及王權的基本概念。君主國王的神化及其神的屬性,尤其是它集胡神(命令和權威的化身)、西阿神(知識和智慧的化身)和瑪特神(Maat,(注:多年以來,瑪特一直是埃及學家最感興趣的話題之一。關于瑪特與王權的關系,可參見顏海英著:《瑪特與古代埃及人的世界觀》,載《北大史學》1996年第4期。)秩序、真理和正義的女神)于一身,成為古埃及專制主義政權統治的思想基礎和國王權威的重要來源。
(二)濃厚的專制色彩
總體上看,古代埃及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奴隸制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政治,其相應的法律也體現出濃厚的專制色彩。
早王朝時期的埃及是一個并非成熟的君主政治國家。由于保留下來的埃及行政和法律文書甚少,有關埃及王權難以有確切的說明。考古發現表明,國王本人在強有力的貴族中并不突出,還沒有表現出絕對專制君主的形象。(注:如國王的馬斯塔巴墓墓坑是用石灰石砌成的,墓地有圍墻環繞,并有大批附葬之墓,主要是國王的后妃、近臣和奴仆 等殉葬者之墓。在阿卑多斯和薩卡拉墓群中,貴族墓的規模并不比王陵遜色。第1王朝 有一個名叫海馬卡的大臣,他的墓占地1500平方米,而第1王朝有的國王的墓占地僅500 多平方米。有些貴族的巨大馬斯塔巴狀如堡壘高聳,其附葬墓穴多達20個,他們也像國 王一樣,死后有自己的奴仆殉葬。)但已被宣揚為神的化身。從第3王朝起,中央集權的 君主專制已經出現,國王成為全國最高的統治者。按正統的王權理論,法老就是國家, 君主是專制主義政權的主宰,是神的化身和繼承者,全國的行政、司法、經濟、軍事和 宗教大權集于國王一人之身。他對全國的土地擁有最高支配權,并隨意把土地賞賜給他 的親屬、官吏和神廟。定期對全國的土地和財產進行清查,已成為專制統治的一項重要 措施。
國王對全國的臣民有無限權威,要求臣民在朝見國王時都必須匍匐在御座之前,以胸貼地,吻國王腳前的塵土。第4王朝末和第5王朝初的貴族官員普塔舍普塞斯在其銘文中炫耀尼斐利爾卡拉王因為一件事而贊揚他時說:“陛下容許他吻他的腳”,而不是像通 常的那樣只容許他吻他腳前的地面。(注:劉文鵬著:《古代埃及史》,商務印書館200 0年版,第206頁。)一個大臣在他的墓志中自詡一生從未受過國王的杖責,可見國王可 任意笞辱廷臣。(注:米辰峰主編:《世界古代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第154—155頁。)
(三)發達的財產與契約法律
隨著古埃及奴隸制經濟的繁榮,出現了多種形式的契約,廣泛適用于土地買賣、借貸、租賃和合伙等經濟活動。從已被發現的銘文和紙草中可以清晰地辨認出諸如法老的敕令、判決記錄、契約、遺囑、繼承、賬目和證明等法律文獻,內容涉及到公法和私法,實體法和程序法,表明古埃及的奴隸制法律文明已達到相當完備的程度。古埃及成文法 的缺乏,使我們難以看到像古代兩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典中那樣集中的成文契約法律規范 ,但是,古埃及的財產與契約法律卻是活生生地存在,其形式生動,其內容豐富,在古 代東方法類型中獨具特色。
如果說,古王國時代的土地買賣記載,曾經引起人們的懷疑的話,新王國時代以后,特別是第21王朝西阿蒙的土地買賣文書,已被人們所承認。在那里講到了兩塊地段的買賣,其中之一是2阿魯拉土地,支付了2德本和2凱特銀子;另一處2阿魯拉土地為1德本 銀子。在利比亞?舍易斯王朝時期保留了大量的帶有象形文字銘文的石碑,其中最重要 的文獻就是上述的《阿蒙關于轉讓土地占有的命令》。此外,不列顛博物館保存的第10 117號紙草文獻,是一份第26王朝時期簽定的關于買賣33阿魯拉土地的契約。都靈博物 館第247號紙草是關于普撒美提克一世時期用5德本銀子購買10阿魯拉土地的契約。
在后埃及時代,土地兼并十分活躍,租佃土地的現象也十分流行。遺憾的是,從古時起直至公元前6世紀,往往只能找到間接證據,而看不到作為土地出租的契約或合同。但是,類似的契約的缺乏并不意味著他們從未締結或從未寫成。還是有不少舍易斯時期的世俗體文字記載的土地買賣契約保存下來。G.R.休斯在其《舍易斯世俗體文土地租約》一書中,翻譯和注釋了不列顛博物館和盧浮博物館的7份舍易斯租約的公文書,(注: 從中我們列舉4份,可以略見一斑:(1)盧浮博物館NO.E.7844紙草公文書,記載了2名佃 戶得到了收獲品的2/3,即每一佃戶獲得了1/3部分;(2)盧浮博物館NO.E.7845A紙草公 文書,講到了佃戶給佃主支付租用的地段為收獲品的1/4;(3)盧浮博物館NO.R.7833A紙 草文書,表明佃戶交付佃主的租稅為收獲物的5/6,而給自己留下的為1/6;(4)不列顛 博物館NO.10432紙草文書,記載了15名佃戶支付了收獲物的3/4,他們自己共留下了1/3 .余下的部分如果按15人平分,每人只得收獲品的1/20.(轉引自劉文鵬著:《古代埃 及史》,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第571頁。)從中可以看到,租稅額度之高令人驚訝。
舍易斯時代高利貸和債務奴役很普遍,造成了嚴重的后果,為此,第24王朝的統治者就制定了限制高利貸和債務奴役的法律。在古典作家狄奧多拉斯的著作中保留了博克霍里斯法老改革立法的內容:
“據說博克霍里斯制定了有關訂契約的法律。按照這些法律,凡借錢而未曾立約且發 誓證明其不曾欠款者,可以不付債款。……而貸款與人,取得契約者,收回母金時,所加利息,立法者不許它超過一倍。立法者認為財產應屬于買得財產或得自贈禮之人,而 只許從債務人的財產中收取債款,不許剝奪債務人的自由,而公民本身只能屬于國家, 戰時或平時之為執行義務。因為,如果認為在保衛祖國時本身遭受危險的兵士;居然可 以因為債務而被債權者召回,從而為了私人利害而使公共安全受到危害,那是荒廖的。 ”(注:劉文鵬著:《古代埃及史》,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第572頁。)
契約法律的發達甚至促進了古埃及文字的演進。古埃及的文字經歷了象形文字、僧侶體文字、世俗體文字等三個發展階段。僧侶體文字在中王國、特別是新王國時期,廣泛運用于商業文書的書寫;世俗體文字形成于第25王朝時期,最初是政府官員用來書寫契約、公文和法律文書等,而到托勒密時代和羅馬時代,不僅在商業上,甚至平民的日常 生活上,以及最后宗教文獻、文學作品也都用它來作記錄。(注:劉文鵬著:《古代埃 及史》,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第28頁。)
(四)調和了本土法與外來法的關系
在埃及法的發展歷程中,埃及本土法律與波斯、希臘以及羅馬法等外來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實現了有機的調和。在希臘羅馬統治時期,古埃及法的某些方面也慢慢與希臘和羅馬帝國法相結合。有學者認為,托勒密王朝的統治并沒能削弱埃及原有的經濟制度,它在接受埃及的專制政體的同時,也逐漸適應了其經濟體制。所謂“希臘化”在東方的進程,實際上是兩種文化沖擊與反沖擊的過程。托勒密統治者實行自上而下的“希臘化”的同時,也不可避免的接受了自下而上的“埃及化”。(注:顏海英:《托勒密時期埃及奴隸制評析》,載《歷史研究》1996年第6期。)當埃及成為羅馬的一個行省時,從“希臘化”時期開始的東西方法律文明的交融已經歷了幾個世紀的歷程。據羅馬晚期(公元3—5世紀)的證據表明,盡管埃及法有好幾個世紀在大城市里銷聲匿跡,但從這個國家的整體來看,它還是和埃及語言一起被保留下來。
另一方面,從希臘古典自然法學派的學說以及古典作家希羅多德、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等的著作中,也可以明顯地透析出古埃及的法律對希臘和羅馬的法律制度及其立法思想所產生的深遠影響。據希羅多德記載,法老阿美西斯的統治時代是埃及歷史上空前繁榮的時代,在當時的埃及,有人居住的市邑有兩萬座。埃及和希臘的關系也很友好,“阿美西斯對希臘人是抱著好感的。在他給予某些希臘人的其他優惠當中,他特別把納烏克拉提斯這樣的城市給予愿意定居在埃及的希臘人居住。對于那些愿意在沿海進行貿易 ,但不想定居在埃及國內的人們,他答應給他們一些土地,使他們用來安設祭壇和修建 種殿”國王阿美西斯還規定出一條法律,即每一個埃及人每年要到他的諾姆的首長那里 去報告他的生活情況,而如果他不這樣做或是不來證明他在過著忠誠老實的生活時,他 便要被處以死刑。“雅典人梭倫從埃及那里學到了這條法律而將之施用于他的國人中間 ,他們直到今天還遵守著這條法律,因為這的確是一條很好的法律。”(注:希羅多德 :《歷史》(上冊),王以鑄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189頁。)此外,古埃及家庭法 中婦女地位較高,這一點也影響了希臘法的相關方面。(注:丘日慶主編:《各國法律 概況》,知識出版社1981年版,第7、8頁。)
呵呵,本來想全發上去的,但超字數了.你可以去看看原文
或者看看《尋找法律的印跡-從古埃及到美利堅》
古代埃及的農工技術和原初科學
汽車零件玩出來的花樣行政侵奪科學的災難美女博客決賽進行北京手機資費下調
位于非洲東北部的尼羅河流域,在公元前4000年前就出現了以農業為主的文明古國——古埃及王國,它是世界上奴隸制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于公元前525年為外族所侵占。在技術方面,古埃及曾在很長時期內影響了周圍的民族,為人類文明留下了寶貴的遺產。古埃及是世界上最早進入奴隸社會的國家,因而,其基于意識形態外化的原初和科學技術必然在當時處于世界最高發展水平。
天文學和數學。古埃及的農業生產需要掌握尼羅河水泛濫的確切日期,因而根據天象來確定季節就成了十分重要的工作,天文學知識因此而不斷積累和豐富。古埃及人在公元前2787年創立了人類歷史上最早的太陽歷。制定方法是把天狼星和太陽同時在地平線升起的那天(此時尼羅河開始泛濫 )定為一年之始,一年三季共12個月,每月30天,加上年終5天節日全年共365天。這個歷法每年只有1/4天的差數,是今天世界通用公歷的原始基礎。由于尼羅河水每年泛濫之后須重新丈量和劃定土地,年復一年的工作使古埃及人在幾何學方面比當時的任何民族都做了更多的實踐練習,積累了很多的數學知識。修建水利設施以及建筑神廟和金字塔,使這些數學知識得到應用,并且進一步豐富和發展。古埃及人用的是10進制記數法,能計算矩形、三角形、梯形和圓形的面積,以及正圓柱體、平截頭正方錐體的體積。他們所用的圓周率π=3.1605。在代數方面古埃及人能解一元一次方程和一些較簡單的一元二次方程。這些知識后來成為古希臘人發展數學的基礎。
解剖和醫藥學。古埃及人相信人死后能在另一世界繼續生活,因而將死者解剖刷成木乃伊(干尸)。由此積累了很多人體生理和解剖知識,這些知識無疑有利于他們的醫學的發展。古埃及醫生能做外科手術,能治眼疾、牙痛、腹瀉、肺病以及婦科的許多疾病。他們用各種植物、動物和礦物配制藥物。古埃及的醫藥學是當時世界上最先進的,這些知識后來通過古希臘人對西方的醫藥學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手工業技術。埃及的手工業也得到相當程度的發展。早在公元前2700年,古埃及人就造出了長達47米的船。公元前1600年發明了制造玻璃的技術,陶器、亞麻織物、皮革、紙草(用于書寫)以及珠寶等制造工藝技術也都達到了很高水平。公元前1500年建前后古埃及人學會了青銅冶煉技術,但銅礦資源不豐富。鐵器的使用較晚,到公元前7世紀才普遍代替銅器。
建筑技術。建筑技術是一項綜合性技術,它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一個社會的總的技術水平,在古代尤其如此。古代埃及在人類歷史上最為顯著的技術成就就是用石頭建造至今猶存的巨大金字塔和神廟。金字塔是古埃及法老(國王)的陵基。現存的70多座金字塔中最大的一座為修建于公元前2600年的胡夫金字塔。塔高146.5米,底為邊長山米的正方形,全培用琢磨過的巨大石塊筑成,每塊平均重2.5噸,共用巨石約230萬塊。石塊間未用灰泥粘接,砌縫嚴密。古埃及人的神廟建筑也非常驚人,如現存尼羅河畔卡爾納克的一座建于公元前14世紀的神廟,它的主殿占地約5000平方米,矗立著134根巨大的圓形石柱,其中最大的12根直徑為3.6米,高約21米,可見其何等壯觀。在三四千年前使用石器和青銅器的條件下,古埃及人竟然修建起了金字塔和神廟這樣宏偉的建筑,實在是人類歷史的奇跡。
還真不知道...對不起了...飄過~
為什么說古埃及法是典型的東方專制主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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