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可以繼承對方的遺產嗎
一般情況下,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繼承。未按《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間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張自己享有繼承權的。這是因為未婚同居不具備夫妻的名分。我國婚姻法規定,進行結婚登記是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登記后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根據《繼承法》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沒有遺囑那么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事宜。根據《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關于同居關系要區分不同的情況不同處理。如果兩人的關系被認定是事實婚姻關系,應該以配偶的身份參加繼承;如果認定是同居關系,并依靠對方生活,沒有其他收入,沒有生活來源,根據法律規定,可以互相扶助,應該分給適當的財產。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第六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繼承法》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被繼承人死亡后,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其遺產。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雙方生前未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另一方在被繼承人盡到主要扶養義務的,可以適當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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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繼承。未按《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間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張自己享有繼承權的。這是因為未婚同居不具備夫妻的名分。
男女同居5年,沒有登記,一直住女方的房子,女方去世,男方有權分遺產嗎?
按照新《婚姻法》的規定,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就不成立夫妻關系。因此,在女方死亡后,男方對女方的財產沒有繼承權。但是雙方共同生活形成的財產,男方可以取回屬于他的部分,屬于女方的財產由其父母繼承。
如果是法定繼承(就是沒有遺囑的那種)的遺產女方是有權分配的,如果沒有遺囑 就沒什么遺產給他了
看是以什么形式同居了
要是以夫妻名義就有,因為生活五年了,形成事實婚姻
要是只以男女朋友就沒有權利分女方的財產.
我們國家從1994年4月1日起就不承認事實婚姻了.也就是二人雖然同居時間為五年,但并不存在夫妻關系,法律上不承認雙方的婚姻關系,自然也談不上法定繼承人(配偶)了/
遺產歸其父母所有!(沒立遺囑的前提下)
沒有權利 因為沒有結婚
一未離婚男與一女再次進行婚姻登記,后該男死亡,問該男的遺產該怎么分?是原配偶繼承還是該女繼承?還是~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未離婚男是什么意思????沒離婚怎么在進行結婚登記呢??那不是重婚罪嗎?、現在只有協議和起訴兩個方式離婚,沒有自動解除的婚姻說法,要這樣就給原配偶那一方了,
原配偶及其父母子女
當然是該女繼承了。
前妻與他的婚姻關系自離婚時就解除了。
《繼承法》17條: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父母(你公公婆婆),子女(如果有的話),配偶。
同時繼承法還規定,盡了比較多扶養照顧義務的人可以多分遺產。體弱多病缺乏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也是可以多分的。
首先要明確,該男第二次婚姻登記是無效的.因此該女子不能參與其遺產分配,但是假如他們有了小孩子,則是非婚生子,則可以參與遺產分配.其他則是原配偶與其子女分配其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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