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人的配偶享有繼承權嗎?
代位繼承人的配偶不享有繼承權
代位繼承的條件:
①被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
②被代位繼承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③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未喪失過繼承權;
④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沒有~
首先代為人必須是被代為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這點就不符合
再者需要在具體條件下分析。。。
但在轉繼承中,繼承人在繼承發生后遺產繼承前死亡的,其配偶可以發生轉繼承
再婚配偶和繼子女有繼承權嗎
有繼承權。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擴展資料:
老張在連城縣新泉鎮建造有房屋六間,共計面積139.4平方米。前妻過世后,老張帶著婚生子小瑞(化名)與同樣喪偶的老江結婚,老江與前夫生有一子小桂(化名)。
老張與老江結婚后,一直居住在老宅內,共同將小瑞、小桂撫養成人。時光荏苒,老張與老江已相繼過世,小瑞成人后娶妻生子舉家共同生活在老宅內,小桂成人后則定居泉州。
2014年政府欲拓寬河道,加固堤壩,防災減澇,擬對河岸部分老房進行拆遷,老張的百年古宅很可能就在拆遷規劃的范圍之內。小桂得知后,訴請法院將古宅產權進行分割,要求下廳3間房屋由其所有并管理,余廳、天井、門及過道等由雙方共有并使用。
小瑞則認為古宅不能分割,因為該古宅是父親老張和母親老楊生前所建,小桂并非老張所生,因此不應享有繼承權。
該房屋一直由小瑞及其子女一家人使用居住,如果對該房屋進行分割,其子女將無處居住;如果分割古宅,通行出入將大為不便,嚴重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且小桂事實上并不需要使用該房屋。
連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日前判決古宅房屋下廳3間房間由原告小桂所有并管理,上廳3間由被告小瑞所有并管理,其余廳、天井、門、過道等由雙方共有并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依法對繼父母遺產享有第一順序繼承權。根據法理精神和倫理規范,《繼承法》中的扶養關系應指的是廣義上的家庭成員相互之間的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顧,精神上的關愛。
法官審理認為,該案中,原告小桂雖非老張所生,但系由老張一手撫養長大,小桂成人后也對老張盡到了贍養義務。倆人已常年在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照顧,精神上相互關愛。因此原告小桂已成為老張有扶養關系的繼子,依法對古宅屬老張遺產部分享有繼承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重組家庭繼子女享有繼承權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父母去世后,由子女來繼承父母的遺產是人們所接受的,但是關于養子女、繼子女是否可以繼承養父母、繼父母的遺產的問題則一直被人們所懷疑。很多人認為,養子女、繼子女不是自己親生的,并沒有資格繼承自己的遺產,尤其是在自己還有其他子女的情況下,往往不想把自己的遺產留給養子女,尤其是繼子女。其實這樣的想法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的。根據《繼承法》,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都是應當與親生子女一樣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但是,這并不是說只要有養子女或繼子女名義的人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法律明確規定,只有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才可以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而對那種自己已獨立生活而父母老年再婚的人,由于沒有事實上的撫養關系,是不能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繼父母的遺產的。同時,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并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現實困惑
王某與前夫離婚前,育有一個兒子。不久,王某與單身男子肖某再婚組成了家庭。婚后,兩人生有一個女兒。肖某去世后,王某與前夫的孩子享有對肖某遺產的繼承權嗎?
律師答疑
此子享有繼承權。我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三款中明確規定,法定繼承中,所指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此子為肖某的繼子,且形成了扶養關系,依法享有繼承權。
法條鏈接
《繼承法》
第十條第三款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法理薈萃
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系,繼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樣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成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
喪失繼承權的,其子女能代位繼承遺產嗎?
現實困惑
陳某經常虐待、打罵自己的父母,情節十分惡劣。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陳某與妻子雙雙身亡,只留下一個兒子。如果陳某的父母去世,陳某的兒子可以代位繼承嗎?
律師答疑
陳某的兒子不能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制度。例如,祖父去世后留下的遺產本應該由父親繼承,但是父親先于祖父去世了,則由父親的子女代替父親行使繼承權。但是,如果父親生前已經喪失了繼承權的,其子女就不能代位繼承了。陳某生前有打罵、虐待父母的行為,且性質惡劣,應被認定為喪失繼承權。父母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其子女不能代位繼承,即陳某的兒子不能再代位繼承遺產了。
法條鏈接
《繼承法》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8.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法理薈萃
繼承權一旦喪失,不僅其本人無法繼續行使,其子女也無法代位行使。
如果死者沒有留下有效遺囑或遺贈協議,走法定繼承時:再婚的配偶,只要有結婚證,就有對死者的遺產繼承權。
繼子女,如果再婚時繼子女未成年,而且與他們共同生活,是死者撫養成人的,繼子女有對死者遺產的繼承權;如果再婚時繼子女已經成年,或者雖未成年但不與再婚夫妻共同生活,沒有形成撫養和被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沒有繼承權。
有,并且屬于第一繼承人。
繼承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在遺囑生效的情況下,按照遺囑進行財產分割繼承,在沒有遺囑或者遺囑失效的情況下,發生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將遺產轉移給繼承人的一種遺產繼承方式。在法定繼承中,可參加繼承的繼承人、繼承人參加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因而法定繼承并不直接體現被繼承人的意志,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繼承人的意思將其遺產由其親近親屬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對法定繼承的規定如下: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如果子女早于父母去世其配偶還有繼承權嗎?
其配偶贍養了死者的父母的,取得對公婆(或岳父母)的遺產繼承權;如果不贍養,就不能取得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擴展資料:
老人遺產繼承順序:
1、法定繼承人范圍。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范圍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
2、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繼承人的繼承順序是指財產繼承人繼承遺產時的先后排列次序。法定繼承開始時,并非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同時參加遺產繼承,而必須按照繼承法所規定的先后順序依次繼承。
在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存在并有繼承權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無權請求繼承遺產;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才能繼承遺產。
我國《繼承法》第10條中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3、法定繼承方式中的遺產分配原則。根據《繼承法》第13條的規定,在法定繼承方式中,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
需要強調一點的是遺產繼承順序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如果是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撫養協議的話,則就不存在繼承順序之說。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趙律師:先過世的子女的子女在法定繼承時有代位繼承全。 李律師:過世子女的配偶沒有繼承權,但過世子女的子女有繼承權 如果您有法律問題,請進入首頁撥打法律咨詢電話,進行律師在線咨詢。 相關知識——代位繼承有哪些特征? 《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代位繼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代位繼承的發生,必須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被繼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被代位人,包括有繼承權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被繼承人子女的死亡,包括民法所涉及的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 2.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即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或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代位繼承不受輩數限制。 3.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無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多寡,也只是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繼承權。 4.被代位繼承人生前必須具有繼承權。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生前已經喪失了繼承權,則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5.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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