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繼承和婚姻無效先訴訟那個。
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無所謂先后。可以同時訴訟。
繼承訴訟依據《繼承法》,婚姻訴訟依據《婚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兩個互不干擾。還可以哪個準備成熟了先進行哪個問題的訴訟。
無論什么訴訟都應該有備而來,準備好起訴的材料,適用的法律。
如果繼承是基于婚姻產生的,當然是先起訴婚姻無效。婚姻法規(guī)定,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
如果勝訴,那么都是從頭是無效的婚姻,當然基于婚姻的繼承也就無效了。
關于婚姻無效糾紛怎么解決
《婚姻法》規(guī)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無效婚姻的情形有:1、重婚。2、近親婚。指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規(guī)定禁止結婚的直系親屬關系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所締結的婚姻。3、疾病婚。即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所締結的婚姻。4、早婚。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結婚年齡是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這是對結婚年齡的最低限制,低于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 重婚的;(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 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 未到法定婚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婚姻的無效】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您好!1、無效婚姻的申請主體或請求權主體范圍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為,婚姻關系當事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婚姻關系的另一方當事人為被申請人。另外,重婚包括雙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無配偶與已有配偶者的重婚。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不知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是重婚的犯罪主體。但是,從婚姻法角度講,無論無配偶的一方是否明知,是善意還是惡意,都是破壞了一夫一妻制度,對其婚姻無效的認定都沒有任何影響。只是此時因重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當事人的近親屬還應包括合法婚姻當事人。還有,人民法院在審理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案件時,涉及到財產處理的,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以保護其合法的財產權益。
(2)以未達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和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的另一方當事人為被申請人。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和其近親屬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的另一方當事人為被申請人。
(4)以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和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的另一方當事人為被申請人。
2、無效婚姻的被申請主體及其訴訟主體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六條規(guī)定:“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的規(guī)定,應從如下幾方面掌握:
(1)適用范圍的限制。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是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提出的,離開這一前提條件,當事人的列法就不適用本條司法解釋。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七條的規(guī)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就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除利害關系人外,還有婚姻關系當事人本身。在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為婚姻關系當事人的案件中,當事人的列法也不在本條司法解釋規(guī)定之列。
(2)利害關系人作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的案件中,婚姻關系當事人應列為被申請人。這是因為人民法院擬作出的關于婚姻關系效力的判決,與申請所針對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婚姻關系的合法性直接受該判決的約束,因此,應當將其列為案件的被申請人。
(3)通過規(guī)定當事人的列法,可明確在婚姻關系當事人中的一方或者雙方已經死亡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仍然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婚姻關系無效。
(4)規(guī)定夫妻一方死亡的,以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經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這是因為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婚姻無效,自始無效。婚姻當事人雖然具有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但未經人民法院經過訴訟程序作出無效婚姻宣告之前,其婚姻還是因形式上的有效而有效的。夫妻一方或雙方死亡,婚姻關系歸于終止,必然會發(fā)生繼承等法律后果,在婚姻未被宣告無效之前,其生存的一方可基于婚姻產生的特殊人身關系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參與死者的財產分配等。一旦婚姻關系被宣告無效,婚姻關系當事人中生存的一方與死者之間曾經擁有的配偶身份關系就會喪失,同時喪失其作為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身份,其與死者親屬間的姻親關系也歸于消滅。因此,為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guī)定在夫妻一方或雙方死亡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婚姻無效。由于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就婚姻關系合法性作出的判決,對夫妻中生存的一方曾經擁有的配偶身份具有直接的約束力,所以,應當將其列為案件的被申請人。在夫妻雙方均已經死亡的情況下,可以不列被申請人,是因為在這類案件中實際上并不存在受判決直接約束的民事主體。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的目的,不是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進而要求一方當事人履行某種民事義務或承擔民事責任,只是為了確認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從而產生讓特定的婚姻關系歸于無效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婚姻關系當事人均已經死亡的情況下,沒有必要列被申請人。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法院判決為準
請問如何申請婚姻無效?
:rn事實上他看病的那個診所我去過,他從十九歲就在那里看病拿藥。如果我去應該可以拿到一些證據,但是我就是不知道精神病不可以結婚是不是也要看他患的是精神病里的哪一種,如果是的話請告訴我是哪幾種?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宣告婚姻無效,需準備的材料因婚姻無效的原因有所不同。(一)以重婚為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要材料為結婚證和雙方的身份證,以及能夠證明該婚姻屬于重婚的證據等等。(二)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要提供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和其他能證明夫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等。(三)以婚前前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且婚后難以治愈的為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應該提供結婚證、雙方身份證和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書,和證明婚前患病,婚后難以治愈的相關材料。同時,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無效婚姻的案件后,如果確實屬于無效婚姻,會就財產和子女問題一并判決,所以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最好還提供包括房屋產權證書、銀行賬戶、支票等各種財產清單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的意見。
沒有禁止結婚的精神病!我國婚姻法有規(guī)定的是禁止結婚的疾病。如果他有精神病屬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則不能結婚,婚姻也無效。如還有什么疑問請與武漢電話聯系或面談具體解決辦法。
如果已經過合法登記,可以通過訴訟方式確認.
婚姻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依照本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婚姻無效: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威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關系同居生活,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后一十婚姻關系均屬無效。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親屬結婚主要依據有兩個:其一是優(yōu)生學的考慮,血緣關系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把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遺傳給下一代。其二是倫理的要求,血緣關系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造成親屬身份和繼承上的紊亂。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在我國的主要表現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兩個要件:
1、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y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2、婚后尚未治愈。即指結婚時尚未治愈。
(四)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法定婚齡是指結婚時必須達到的最低年齡。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結婚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結婚”即男女一方或雙方不足法定婚齡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違反法定結婚條件而締結的婚姻是無效的,包括以下幾種情況:重婚的:有配偶者同他人結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即近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齡的。
人過世后訴訟在世婚姻無效
一、申請辦理房產繼承公證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yī)學死亡證明、戶籍注銷卡、死亡注銷頁)。
2、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價值評估單。
3、全部法定繼承人的戶口、身份證(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4、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獨生子女證、出生證、人口卡、注銷卡等相關材料。
5、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
6、被繼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應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喪偶未再婚證明。(一般由區(qū)民政局和區(qū)檔案館出具)。
7、證明。在哈爾濱公證處領取表格,填寫被繼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養(yǎng)子女、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情況,到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單位蓋章。
8、繼承人或被繼承人的人事檔案或人事檔案復印件(通常為職工登記表或者是職工履歷表),復印件由檔案保管單位在每頁復印件上加蓋公章或人事部門章,檔案內容應包括被繼承人的全部法定繼承人情況。如確無人事檔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繼承人全部法定繼承人的戶籍底卡,由派出所蓋章證明。
9、證人一名(帶身份證原件、復印件,要求:無親屬關系)。
10、如果有遺囑公證書或者其他形式遺囑的,提供遺囑公證書或者其他遺囑;
11、具體準備的詳細公證材料以公證員確定為準。
注意:全部法定繼承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否則應提交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或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二、房產繼承公證收費標準是:配偶繼承的,按照房產評估價的1%收取公證費;父母或者子女繼承的,按照房產評估價的2%收取公證費。
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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