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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對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首頁 > 婚姻繼承2020-10-27 20:59:46

夫妻共同的財產是如何界定的?

我和媳婦結婚前由我的父母出資買了一套房子,產權證的名字是我自己沒有進行財產公正。但是由于最近發(fā)生了一些不開心的事情。父母感到有些不安,聽說房屋的產權在我們結婚五年后將成為共同財產,如果我們的感情遇到危機,他們的一輩子的心血就被人分走一半有些不甘心。rn我現(xiàn)在很迷茫,我也不知道婚姻法中是否有這樣的規(guī)定?rn我是否需要進行婚后的房產公正?rn謝謝!!!!
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在夫妻離婚或者對外債務償還時往往會引起爭議。針對這個問題,我國的《婚姻法》很明確地列舉了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jīng)營的收益等。同時,婚姻法也明確的列舉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像一方的婚前財產,跟個人人身相關的某些補助費用等,這就使得在發(fā)生財產爭議時,有法可依。同時,法律也規(guī)定了雙方可以自由約定哪些財產屬于個人,哪些財產屬于二人共同所有。這樣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雙方都應該遵守。當約定財產各歸個人所有時,在對外債務清償時,要是債務人知道這樣的約定,則約定也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即只需欠債一方的財產來清償,另一方的財產沒有清償義務。
五年你老婆就從一個美麗的少女變成一個人妻,人母,可能美麗沒了,身材沒了,可愛沒了,而你卻沒太大的變化.如果你失去一半的房產,那么總的來說還產你失去的少,而你老婆失去的多得到的少!
你如果去公正,恐怕不離婚也會因此傷了感情慢慢的離掉的!
修改后得《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取代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jīng)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jīng)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jīng)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guī)定
你不怕傷害你老婆 就去公正吧

加拿大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問題

請問各位朋友,加拿大婚姻法怎么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呢? 是所有婚后夫妻雙方各自的收入都算共同財產嗎?rn加拿大的婚姻法是不是有幾種?各省不一樣?有哪幾種?特別是在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上有什么區(qū)別呢? 謝謝!
根據(jù)加拿大的法律,離婚之后雙方的財產一分為二。

按照加拿大省政府的立法,夫妻有權平分所有家庭財產,而家庭財產的定義,一般是指由夫妻及兒女享用財產,包括夫或婦個人名下的財產。舉例說,妻子承繼了一些物業(yè),是她父母遺留給她的,以她一個人的名義登記,成為她個人的財產。若果這物業(yè)用來作度假屋,供一家人──夫妻及兒女共用,或用來出租,而所得的租錢全部或分用於家庭的當常支出上,那么,這物業(yè)很可能會被定為家庭財產。至於該物業(yè)是在婚前還是婚後歸入夫或婦的名下反而不重要。關鍵是這財產的用途一般是否用于家庭的共同利益之上,還是單純用于持有該財產的一人的個人利益之上。

加拿大承認婚前協(xié)議,但必須在婚前經(jīng)過法庭的批準才具有法律效率。但是,在婚前財產低于加幣一千萬以下的婚前協(xié)議幾乎都不會獲得法庭的批準,而億萬富翁們在婚前協(xié)議中列出太少的離婚賠償條件也會遭到法庭拒絕。

此外,法律也規(guī)定婚前協(xié)議中的不可分配的財產僅限于屬于投資和儲蓄方面,在婚后用于生活方面的婚前資產仍然必須在離婚之后一分為二,比如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子,汽車,甚至是度假別墅,包括私人飛機和游艇如果被證實曾經(jīng)使用于家庭生活中,都不可列為婚前協(xié)議不可分配的財產,必須列為離婚后一分為二的財產。
婚前財產作個公證,婚后的除了在之前做過公正的,都屬于共有財產。
婚前財產作個公證,婚后的除了在之前做過公正的,都屬于共有財產。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

有一個好朋友的父母有離婚的意向,但不是很清楚關于夫妻婚后共同財產的界定,所以請了解的好心人給予幫助.rn首先,兩位老人家的婚齡有16年,母親是我朋友的親生媽媽,父親則為繼父.在當初二人結婚時,男方是赤手空拳進這個家的,沒有房子也沒有錢,他們住的房子是我朋友的外公留給他媽媽的.同時,朋友繼父在當初結婚時隱瞞了他有近三萬元欠債的事實,是在結婚證書領好后他才承認的,并且后來這筆錢由朋友媽媽償還了.(三萬塊在十六年前真的是筆不小的數(shù)字啊)rn這些年朋友繼父除了每個月交一千塊作為個人生活開銷和朋友結婚時拿了一萬多塊出來外就沒有再這個家產生過任何與金錢有關的關系了,朋友讀書工作,朋友媽媽生病都沒有用過他一分錢.甚至朋友媽媽生病住院,他也沒有給予任何照顧,而是自顧自的分開吃飯.rn后來因為朋友結婚,老房子給朋友婚后住了,朋友媽媽又在郊區(qū)買了一處小房子,買這所小房子的錢也是朋友媽媽自己存下的.現(xiàn)在朋友繼父以在郊區(qū)居住不方便上班為由已和朋友媽媽分居,并且停止交付一千塊錢的生活費.rn如今二人要離婚,朋友繼父提出可以離,但是要給他三四十萬才可以,給了馬上簽字,不給就別想離.此時老房子在朋友的名下,市值七十幾萬,是近來剛由朋友媽媽轉至朋友名下的;新買的小房子在朋友媽媽,朋友繼父和朋友三個人的名下,市值三十萬.請問這種情況下是不是一定要給他錢呢?有沒有什么辦法不給呢?因為他畢竟與這些財產都毫無關系,沒為這個家盡力過.如果一定要給,又有哪部分財產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定要與他平分的呢?是不是老房子在朋友的名下就避免了與他平分的情況發(fā)生,而新房子就三人分,給他十萬塊就可以了呢?有什么方法可以令給他的這些錢降到最低嗎?rn實在覺得朋友的媽媽很可憐,不幸的生活還要以被敲詐作結尾.希望得到專業(yè)的幫助,謝謝~
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在夫妻離婚或者對外債務償還時往往會引起爭議。針對這個問題,我國的《婚姻法》很明確地列舉了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jīng)營的收益等。同時,婚姻法也明確的列舉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像一方的婚前財產,跟個人人身相關的某些補助費用等,這就使得在發(fā)生財產爭議時,有法可依。同時,法律也規(guī)定了雙方可以自由約定哪些財產屬于個人,哪些財產屬于二人共同所有。這樣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雙方都應該遵守。當約定財產各歸個人所有時,在對外債務清償時,要是債務人知道這樣的約定,則約定也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即只需欠債一方的財產來清償,另一方的財產沒有清償義務。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1、有約從約。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所以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共同所有,這部分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下列標準確定: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jīng)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是什么1、《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語焉不詳,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此予以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fā)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yè)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shù)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fā)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shù)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3、要分清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還需要認識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才能更好地區(qū)分這兩者。根據(jù)《婚姻法》第十八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jīng)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jīng)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這里的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二層含義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老房子不是共同財產,之間屬母親繼承得來屬個人所有,現(xiàn)屬你朋友;
二、新房子有兩種情況:1、買房的錢,母親能證明是其婚前的錢所買(比如婚前定期存款、婚前債權等),新房歸母親所有;2、不能證明買新房錢為婚前所有,該房既為前述三人所共有,離婚分配應除去朋友的,剩下的平分(可折現(xiàn)金)。
三、要把新房過戶給朋友,必須要有繼父的簽字或者授權才行,基本行不通。
四、繼父婚前個人債務,是母親還的,要證明是母親婚前財產所還,可以抵扣財產分配繼父所要的房款。

繼父目前想法是要錢就離,分居這么長時間,肯定有問題。你朋友可以抽時間到繼父現(xiàn)在居住地調查下,看有沒有其過錯的地方,若有繼父應少分或不分。

婚姻法對共同財產是怎么規(guī)定的?

我們的房子是婚前貸款買的,但是婚后是由我們兩個共同還貸款,這樣如果離婚了,房子屬不屬于共同財產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guī)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jīng)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fā)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yè)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guī)定就一條,你可以據(jù)此做出判斷,如果無法判斷只能說法律規(guī)定的不詳細,針對這部詳細的區(qū)域各地法院在實踐中的認定也不一樣,有的甚至截然相反,所以你的問題有必要的話建議咨詢本地律師為好: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jīng)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婚前財產屬于私有財產不算如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你們真的離婚了法院首先會按照房產證上的姓名將房屋判給起所有人,其次你們的房屋是兩人共同還的,如果你們能拿出這些年還貸款時的發(fā)票那法院會根據(jù)發(fā)票在酌情判決。所以我需要提醒您的是一定要把發(fā)票保存好
好哈

新婚姻法中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是如何規(guī)定的?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jīng)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指的是屬于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jīng)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jīng)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jīng)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guī)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jīng)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這些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你可以分得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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