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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撫養權的問題!

首頁 > 婚姻繼承2020-10-28 13:19:15

關于撫養權問題!

請各位幫幫忙!我的家庭比較特殊,案件也比較特殊。忙專家們比點寶貴的建議!rn 我朋友有一個哥哥,結婚生了一個兒子。孩子一歲多的時候,夫妻倆因賭博,搞到把房租賣掉;導致流離失所,還欠下一屁股的債務。跑路了..rn 他們的兒子4個月大的時候(事件未發生的時候),給爺爺奶奶撫養。爺爺沒職業、奶奶有退休金(一個月大概450元)還有靠自己種的農作物維持生活;我朋友(是孩子的姑姑)每個月會拿400-600元的回家的。rn 現在孩子的媽媽,去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和拿回孩子。這個問題困擾著他們一家。他們把孩子帶到5歲大了....

離婚時,孩子撫養權判給對方后,如果以后對方出現了對孩子成長不利的情形,可以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蛾P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他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父母離婚時,對于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周歲,過了幾年,超過十周歲后,如果孩子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關于離婚后孩子的撫養問題,規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條和三十七條,當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則性的規定,大體精神是,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該意見較為詳細地規定了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孩子撫養問題的意見。在這里大體介紹一下:

  1、什么情況下,法院將孩子判歸女方撫養的可能性較大?

  第一、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第二、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后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第四、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于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紤]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第七,十周歲以上的孩子隨意隨母親生活的。

  2、 什么情況下,法院將孩子判歸男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一,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第二,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第三,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于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第六,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3、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對于孩子的撫養權歸屬無有影響?

  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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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并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離婚后,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15、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1、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離婚時孩子不滿兩周歲的,一般隨母親;十歲以上的,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周歲,過了幾年,超過十周歲后,如果孩子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若雙方都同意變更扶養權,雙方可以簽訂一個變更協議,表明變更的事實就行了,雙方簽字就有效了,不用到法院起訴變更。
若你認為他的撫養不適合孩子的成長,你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變更。
變更子女撫養權應有法定理由: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關于撫養權的問題!

某男A與其原妻B生了一男一女,后B死亡,而A又與女C結婚,不久A因病死亡,留下其與前妻所生的一女一子,但其女已成年且已有工作,而其子卻未成年而且有自閉癥,請問A的女兒與C誰應承擔起撫養其兒子的責任?rnrn補:A的后妻C也生有小孩且未成年
C與該男屬于繼母子關系,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也就是說如果 C在與A結婚期間主要負責對該小孩的撫養教育,則他們成立法律上的母子關系,應由C繼續撫養教育該小孩。反之,如果C對該小孩根本是不聞不問或者根本排斥或有其他情形標明她對該男并沒有盡到撫養、教育的責任,那么離婚后也不應當有其承擔監護責任,而是適用《婚姻法》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由A來承擔撫養責任。

關于撫養權的問題

本人已經離婚,離婚時孩子歸男方所有,現在女方上訴要求變更撫養權,要回孩子,理由是孩子不是男方的,收到法院傳票是否必須出庭應訴。高人指點一下。
撫養權:哺乳期內(2年)的孩子撫養權一般判給女方.
撫養費: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一般要以其實際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為標準支付撫養費。具體數額雙方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當地生活水平、不撫養孩子一方的實際收入情況、孩子的實際需要最終確定。不給的話交法院強制執行.

關于孩子撫養權問題的法律咨詢

女方和男方當時結婚三個月就離婚了,分居5年沒聯系過,有一個5歲女兒一直女方在養,男方不知道這個事情,將來男方知道了要回孩子的幾率有多大。還有一個事就是當時結婚還沒有去領過結婚證。rn請從以下幾點說明問題,我是女方!不想男方要回孩子!這個事很重要,請不要復制粘貼認真回答。rn1.沒領結婚證這個有什么說法,會不會對孩子撫養權產生什么影響。rn2.終極目標就是不能讓男方要回孩子,哪些因素對女方是有利的。rn3.怎么才能不被男方把孩子要回去,可以不擇手段那種。
按照現在的法律,你們根本沒有結婚,孩子屬于非婚生子女。因為孩子一直跟著你估計男方很難要走孩子。另外,你可以向男方索要撫養費。
具體事宜建議你到當地的司法局咨詢一下相關法律。

關于孩子撫養權的問題

我和前妻生了一個女兒后離婚了,孩子的撫養權通過公證爭取到了,(用錢解決的)之后我和前妻又在一起,沒拿證,又生了個女兒,這次前妻把孩子帶回娘家,和我斷絕聯系了,請問我如何能把孩子的撫養權爭過來(小的女兒6個月大)
其一,孩子的年齡。根據《婚姻法》及其相關規定,2周歲之內的孩子一般歸女方撫養;如果孩子在幼兒期,同等條件下,法官判歸女方撫養的可能性會相對大一些。
其二,從孩子的性別。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齡將近十歲,因為女方對于指導孩子的青春期更為有經驗,故同等條件下,法院判歸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其三,從雙方的經濟條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較高,可能會給孩子提供更好的撫養條件,在同等條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將孩子判歸收入較高的一方。
其四,從孩子一貫的生長環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爺爺奶奶帶著,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學也在該房屋周邊等,這些都是法官考慮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因素。
1、最好聘請律師代理;
2、這種情況下女方要求直接撫養孩子的訴請一般會得到法官支持。
哺乳期內是別想了,除非女性有不能照顧孩子的其他原因自己放棄
撫養權問題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依法應通過訴訟主張對小孩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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