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無效婚姻的情形有:1、重婚。2、近親婚。指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直系親屬關系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所締結的婚姻。3、疾病婚。即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所締結的婚姻。4、早婚。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是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這是對結婚年齡的最低限制,低于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 重婚的;(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 未到法定婚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婚姻的無效】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應當確認婚姻無效的情形有: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由此可見,確認婚姻無效案件與普通離婚案件相比較,在開庭審理的程序上要更加注重婚姻無效證據的提交,婚姻無效的證據一定要圍繞上述四點展開,否則,法院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下面,我們詳細說一下開庭審理的具體程序:
在法院開庭審理中,比較關鍵的步驟包括: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詢問證人,或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之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在庭審結束后,法院一般會另行出具判決,如果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確認婚姻無效案件是訴訟案件。
非訟案件,是指無利害關系人雙方訟爭的案件。非訟案件中無原告和被告,案件因申請人要求而開始;實行一審終審制;不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的反訴、和解、調解等訴訟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條: 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二條 :婚姻的無效,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擴展資料:
法律規定的幾種非訴訟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人民法院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非訴案件有:
第一百八十四、第一百八十五條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八十七、第一百九十和第一百九十一條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此外,新民訴法增添另外兩種案件:第一百九十四條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第一百九十六條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非訟案件
一、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無效為宣告無效,須經法院判決而自始無效,因而婚姻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欲主張婚姻無效,應由請求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二、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宣告婚姻無效。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上訴或申訴,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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