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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丈夫過世,妻子要求繼承丈夫遺產,要求男方父母放棄繼承權的范本怎么寫

首頁 > 婚姻繼承2020-10-29 11:13:07

父母還在,如何放棄繼承權,放棄聲明書怎么寫

財產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他既可以行使這種權利,以接受其應當繼承的遺產;也可以放棄這一權利。所以放棄遺產又稱放棄繼承,或繼承權的放棄。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范本:聲明人姓名: 性別:身份證號碼: 出生年月: 住址:被繼承人于xx年 xx月xx 日在xxxxx 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留有如下遺產:位于xx市XXXXXXX房產的全部財產。我是被繼承人的XXX,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我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之一,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上述遺產享有合法繼承權。現本人鄭重聲明:對上述遺產,我自愿無條件放棄繼承權。以上情況均真實無誤,如有虛假,我愿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特此聲明 聲明人:某某 聲明地點: 年 月 日

如果要放棄的是父母的遺產:在父母在世時做出的放棄聲明,在父母去世后、遺產分割前還可以反悔,但公證過的聲明不能輕易反悔。

按《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放棄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分割之前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放棄繼承的聲明,寫清楚放棄者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要放棄繼承誰的、什么遺產等,并簽名和日期就可以了,如果是公證放棄,直接到身份證和戶口本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即可。

我父親(母親)生前與母親(父親)有坐落于房產壹棟,建筑面積、房產證號。我父親(母親)生前未立遺囑,也未與他人簽訂遺贈協議,我系父親(母親)**與母親(父親)****婚生子。

父母沒有去世,我可以做放棄繼承權嗎

請問父母沒有去世,兒女可以放棄繼承遺產嗎?我不想要父母的遺產,現在能做公證嗎?大概流程是什么樣的,詳細點謝謝了
一、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表示。
二、在父母還在世的情況下,繼承人可以聲明放棄繼承,但這個聲明要等父母去世后、遺產分割開始時,繼承人仍然堅持這個聲明才有效;如果到遺產開始處理前放棄人反悔的,仍然有權繼承遺產。
三、如果確實想在父母在世前讓放棄繼承的意思明確并生效,建議讓父母在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明確表示自己的意思時,立下有效遺囑(最好是公證遺囑),在遺囑中指定遺產由該子女以外的人繼承,該子女不繼承。
但這樣的遺囑到父母去世時仍然起作用的條件是:父母在作出此遺囑后,不再另外立其他內容相左的遺囑。 如果此后父母又立下遺囑指定該子女繼承,該子女仍然能繼承父母遺產。
需要說明的是:之前立的是公證遺囑,父母其后的遺囑也要公證才能推翻之前的公證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父母在之后又立符合法定要件的遺囑或是公證遺囑,按最后的遺囑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請參考: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
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可以作讓父母作遺囑,指定財產歸誰所有。然后去公證。
或者按照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
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首先應該明白什么時候繼承,申明放棄繼承的時間。
繼承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的,若是父母還健在就不存在繼承一說了。
放棄繼承應在繼承開始時到遺產處理這段時間申明。因此就算你現在表明放棄遺產并做了公證,到了你父母百年,進行遺產繼承時,你仍然要再做次公證,若是那時你反悔或是保持沉默都表示你愿意繼承屬于自己的那份遺產。
當然若是你父母立下遺囑,表明其遺產的歸屬,那么就沒那么麻煩了。
放棄繼承權只能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你父母還健在,繼承還沒有開始,所以就沒有放棄的說法。

有一個辦法就是你父母立下遺囑,只要遺囑中明確把財產留給或遺贈給你自己以外的人即可。

公證以后效力是:存在不同的遺囑,則公證遺囑優先于其他一切遺囑。要想變更公證的遺囑,就要使新的遺囑重新公證。
可以放棄繼承遺產。陪同父母一起去公證處做公證即可。

放棄繼承父母的遺產需要配偶同意嗎

不需要的。

財產繼承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留的合法財產的權利。繼承權與一般財產權不同的是,繼承權與繼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聯系,具有明顯的人身性質,權利優先于一般財產權。作為特定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只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與配偶無關。配偶沒有繼承對方父母遺產的權利,因此也不享有對此財產的請求權。配偶作為遺產的承受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遺產,另一方無權干涉。配偶放棄繼承遺產的行為雖然會影響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多少,但這只是配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是合法行為。對遺產的接受與放棄是繼承人獨享的處分權,他人不得干涉,所以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配偶放棄繼承要經其同意。
參考濟南市司法局,http://www.jnssfj.gov.cn/art/2013/7/9/art_17847_460351.html
1、如果一方擁有繼承權,另一方沒有繼承權,那么有繼承權的一方可以不經過配偶的同意,自行放棄,這是沒有法律責任的。
2、選擇繼承與否是公民的自由,并不需要經過配偶的同意。
3、如果沒有繼承權的一方,代替有繼承權的一方放棄繼承,一般認為是無效的,繼承權屬于一項與人身權利有關的財產權利,應當由有繼承權的人進行行使。
4、另外,雖然放棄繼承會造成夫妻共同財產的消極減少,但是另一方也不能以此否認放棄繼承權的效力,這也是與公民的正常認知相匹配的。
如果女兒放棄繼承父母遺產,也就自動的放棄了丈夫所享受的父母遺產的權利。公平原則?

不需要配偶同意,繼承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放棄繼承。

如果不放棄,父母去世前沒有遺囑說明只給兒子一個人的,所繼承的遺產應是夫妻共同財產。

怎么寫放棄遺產繼承的證明

條件是的成年人,格式是什么樣的,需要些什么內容

財產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他既可以行使這種權利,以接受其應當繼承的遺產;也可以放棄這一權利。所以放棄遺產又稱放棄繼承,或繼承權的放棄。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范本:聲明人姓名: 性別:?身份證號碼: 出生年月: 住址:被繼承人于xx年 xx月xx 日在xxxxx 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留有如下遺產:位于株洲市XXXXXXX房產的全部財產。我是被繼承人的XXX,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我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之一,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上述遺產享有合法繼承權。現本人鄭重聲明:對上述遺產,我自愿無條件放棄繼承權。以上情況均真實無誤,如有虛假,我愿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特此聲明聲明人:某某聲明地點:然后是 年 月 日

放棄遺產聲明書,包括聲明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

注明聲明人跟被繼承人的關系、擁有繼承權的遺產、全部繼承人情況,并表明是自愿放棄遺產繼承,落款由聲明人簽名。

示例: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聲明人:___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_____。

___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_____。

___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_____。

___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_____。

我(們)聲明人是_________、_________的子女,系他們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我們的父親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去世,我們的母親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去世,他們生前均無遺囑,也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他們是原配夫妻,生前共有5個孩子,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他們去世后遺留有下列財產: 坐落于____幢____單元____號的房產(房產證編號: ____________)

上述房產是我們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未曾分割,他們各自在上述房產中的產權份額是他們各自的遺產。因他們生前無遺囑,也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我(們)作為他們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依法有權繼承他們的上述遺產,現在我(們)經過慎重考慮自愿聲明如下:

1、我(們)自愿放棄對我們父母遺留的上述遺產的繼承權;

2、放棄繼承權系我(們)本人自愿,我(們)清楚放棄繼承權產生的法律后果。

聲明人: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拓展資料

《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1、在被繼承人去世后,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可以通過書面形式放棄繼承遺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2、具體的寫法大致應包括:聲明人的個人信息、與被繼承人關系、放棄的遺產的相關信息
3、例子
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
聲明人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出生年月: 住址:

被繼承人于**年**月**日在 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留有如下遺產:
不動產需要寫地址、房產證號等等。
動產錢就寫具體金額、物品需要大致描述下
我與被繼承人為**親屬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我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之一。
現本人鄭重聲明:對上述遺產,我自愿無條件放棄繼承權。
特此聲明
聲明人:
見證人:
年 月 日
放棄遺產繼承必須辦理公證手續,放棄繼承權公證書的辦理:   放棄繼承人、繼承人申辦公證時應提供的身份材料、財產憑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被繼承人家庭父母、子女、配偶等方面的資料必須是真實合法的,如放棄繼承人、繼承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不真實、或隱瞞被繼承人立有遺囑,或有其他繼承人的情況,公證處有權拒絕公證,造成的經濟、法律責任由申辦公證的放棄繼承人、繼承人自行承擔,公證處預收的公證費按規定不予全額退還。  當事人領取放棄繼承聲明公證書、繼承權公證書后,應到相關部門去辦理領取遺產的手續,如遺產為房產、土地使用權、車輛、股權等財產應按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及時辦理財產過戶轉移登記手續。如不及時領取遺產,不及時去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因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XXXXXXXXX公證處  在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繼承權公證時,公證員就上述告知書的全部條款已向我(們)進行了詳細地說明和解釋,我(們)對上述告知書的全部條款均無疑義,并對上述告知書全部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公證當事人:  年 月 日  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關于繼承權的原則  一、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繼承權的原則  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原則主要有以下表現:  第一,凡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均為遺產,全得由其繼承人繼承。  第二,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得非法剝奪或限制。  第三,繼承權為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  二、繼承權平等原則  (一) 繼承權男女平等  (二)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繼承權平等  (三) 在遺囑繼承和遺贈中保護老、幼、殘疾人的利益  依《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其財產時,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  (四) 遺產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繼承法》的要求,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以保護被繼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 承認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我國《繼承法》中特別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公民可以與無法定扶養義務的自然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以保障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  三、互諒互讓、團結和睦原則  (一)繼承人的繼承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  (二)法定繼承人有平等的繼承權  (三)繼承人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四、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妻子放棄繼承權,丈夫有權分遺產嗎

薇薇:我和丈夫結婚快5年了,上個月,他鬧著要離婚,而我母親剛好在那個時候去世,留下一套商品房,還在按揭。和弟弟商量后,我放棄了該商品房的繼承權,由弟弟獨自繼承后對外出租,并將出租收入用于歸還父母購房時的貸款。前兩天,丈夫到法院起訴離婚,說我讓弟弟一個人繼承母親的遺產,是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他有權與我分享我應當繼承母親遺產的二分之一。請問:我有沒有放棄繼承母親遺產的權利,我必須和丈夫分享我母親的遺產嗎?薇薇解答:你丈夫能否享受你應繼承母親遺產的二分之一,關鍵在于你母親的遺產是否已轉化為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權人從繼承開始時獲得繼承權。繼承權人有權要求對遺產進行分割處理,但在分割處理前,繼承權人享有的是繼承權,而不是財產權。此外,《繼承法》還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而根據不動產登記為公示要件的要求,繼承權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要件,是將屬于繼承權人的那部分遺產登記在繼承權人名下,此時才是繼承權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你和你弟弟從母親死亡之日起取得的是遺產繼承權,而不是遺產的所有權。你在分割遺產前主動表示放棄繼承權,該放棄的意思表示直接導致了你們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減少,但該意思表示是你依法處理個人繼承權的表現,無須經過你丈夫或他人同意。既然你沒有繼承本應屬于你的那部分房產,那部分房產也就不屬于你們夫妻共同財產,你丈夫也就無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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