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怎樣繼承父母房產,關于繼承法繼承順序及分配比例
兄妹繼承父母的房產,可以遵照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兩種方式。
根據《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法定繼承,遵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兄妹都是父母的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分配原則如下: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5、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拓展資料
《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兄妹繼承父母的房產,可以遵照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兩種方式。
根據《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法定繼承,遵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兄妹都是父母的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分配原則如下: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5、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拓展資料
《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兄妹都是父母的法定繼承人,都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包括房產和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為《繼承法》的如下規定: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也就是說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子女跟父母(爺爺奶奶、姥姥姥爺)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父母的遺產,有幾個人算幾個人,每人各占遺產的1/X。
繼承人先于父母死亡的,由其子女代位繼承。
繼承法繼承順序及分配比例
1、繼承順序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遺產繼承比例如下: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3)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或者是不盡扶養義務、繼承人協商同意不均分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第一順序繼承人分配比例
第一順序繼承人分配比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一款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順序繼承人
包括父母,配偶,
子女,遺產平均
分配。
《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發生繼承。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時,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啟動繼承程序。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根據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確定繼承遺產的比例,如果有兩個第一順位繼承人,那么就各繼承二分之的遺產,如果是三個第一順位繼承人,那么各占三分之一,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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