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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順序繼承人在遺產分配比例中各占多少

首頁 > 婚姻繼承2020-07-30 04:22:37

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中父母去世,那父母的份額該有誰繼承?

法定繼承中,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果父母已經去世的,那么是不具有繼承權的,應對由其配偶及其子女繼承所有遺產。
法律依據:《繼承法》
第十條 【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定繼承中,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果父母已經去世的,那么是不具有繼承權的,應對由其配偶及其子女繼承所有遺產。

《繼承法》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擴展資料:

一、哪些人可以作為代位繼承人

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親屬,這是代位繼承的一個原則。

在這個問題上,各國的規定是一致的,但也有個別例外,如韓國民法規定,妻子可代亡夫繼承公婆的財產。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親屬,但不一定是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

實際上,在大多數國家,代位繼承人的范圍大大超出了被繼承人直系卑親屬的范圍。

例如,承認父母或兄弟姐妹可以作被代位人的立法,代位繼承人的范圍就擴及到侄子女、甥子女及其直系卑親屬:承認祖父母為被代位人的立法,代位繼承人的范圍就擴及到叔、伯、姑、舅、姨及其直系卑親屬。

代位繼承原則上不受代數限制,但基于立法政策上的理由,也可以對其加以限制。

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可否作代位繼承人?外國法律中無繼子女法律地位的規定,繼子女如果被繼父或繼母收養,按養子女對待,否則無權利義務關系。對于養子女,多數國家規定可以作為代位繼承人繼承其養父或養母的直系尊親屬的財產。

二、被代位人都包括誰

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血親繼承人,配偶一方先亡不發生其子女代位繼承的問題,這是各國繼承法的一致原則。至于哪些血親繼承人能夠作為被代位人,各國的規定差別甚大。綜觀各國繼承立法,關于被代位人范圍的規定,大體有四種類型:

1、被代位人限于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我國繼承法和臺灣地區民法屬于這種類型我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將被代位人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

臺灣地區民法則一般地將直系卑親屬列為被代位人,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于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卑屬代位繼承其應繼份,而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卑親屬。

2、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和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親屬都可以作為被代位人。日本、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民法屬于這種類型。

3、被代位人的范圍包括直系卑親屬、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和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德國和瑞士等國屬于這種類型。

屬于這一類型的繼承立法,嚴格貫徹親系繼承原則,繼承順序按親系劃分,每一順序中再按親系劃分為若干順序,順序在前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即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只要該親系中有繼承人存在,其應繼份就不會轉歸他系繼承。

4、被代位人的范圍包括直系卑親屬、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親屬、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美國統一繼承法典屬于這種類型。這種類型和第三種類型的區別在于,按照第三種類型的立法,兄弟姐妹不是一個獨立的繼承順序,他們被劃歸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這一親系之中。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繼承法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擴展資料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_繼承權

法定繼承中,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果父母已經去世的,那么是不具有繼承權的,應對由其配偶及其子女繼承所有遺產。
法律依據:《繼承法》
第十條 【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您好,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中父母去世,那父母的份額從以下兩個方面予以考慮:
1、如果父母在生前有遺囑或則約定的,按照遺囑和約定辦理。
2、若無遺囑和約定的,則其份額由子女代位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哪些,法定繼承人的分配比例

均等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特殊情況”主要是指:(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對遺產的分配份額,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1、原則上,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平分”遺產;但是,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經過協商,允許“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特殊處理:

①基于對弱者一貫同情和照顧的立場,對于生活有特殊困難并且缺乏勞動能力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多分;

②作為激勵機制,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繼承人,“可以”多分;

③作為事后懲罰,對于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卻不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法定繼承人,“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3、法定繼承人以外的遺產取得人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擴展資料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

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

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這里的適當照顧是指分割遺產時,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遺產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

如果被繼承人遺留下的遺產特別多,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就可以足額保證有特殊苦難的繼承人的生活,就沒有必要加以照顧。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第一順序繼承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定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對遺產的分配份額,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1、原則上,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平分”遺產;但是,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經過協商,允許“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特殊處理:

①基于對弱者一貫同情和照顧的立場,對于生活有特殊困難并且缺乏勞動能力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多分;

②作為激勵機制,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繼承人,“可以”多分;

③作為事后懲罰,對于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卻不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法定繼承人,“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3、法定繼承人以外的遺產取得人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擴展資料

在法定繼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繼承權的人參與繼承外,繼承法第14條還賦予一些符合一定條件但沒有繼承權的人取得一定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是繼承權一,法律之所以賦予該權利是因為他們和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著特別扶養關系,這是保障人權和弘揚美德的必然要求。

下列人員享有分得適當遺產的權利:

(1)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2)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即使其為繼承人,但若未實際參加遺產分配,屬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遺產取得權。

這種遺產取得權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當其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時,在知道后2年內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第一順序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一款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 配偶、父母、子女。在同一順位的繼承人,應當等額繼承遺產,也就是平均分配。

第一順序繼承人在遺產分配比例中各占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一款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根據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確定繼承遺產的比例,如果有兩個第一順位繼承人,那么就各繼承50%的遺產,如果是三個順位繼承人,那么各占三分之一,以此類推。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房地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開始。法定繼承順序分兩種。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法,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法律還規定:房地產繼承應是權利與義務的雙繼承,即遺產在清償了債務后才能繼承。
均等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
《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資料
根據《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繼承法》
根據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確定繼承遺產的比例,如果有兩個第一順位繼承人,那么就各繼承50%的遺產,如果是三個順位繼承人,那么各占三分之一,以此類推。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房地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開始。法定繼承順序分兩種。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擴展資料
中國繼承的基本特征,具有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法定繼承以一定的人身關系為前提,即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份額的根據是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血緣關系、婚姻關系和收養關系。如中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配偶各法定繼承人,其根據是存在血緣關系;規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法定繼承人,其根據是存在血緣關系:
第二,法定繼承中對法定繼承人范圍、法定繼承順序、繼承份額以及遺產分配原則等方面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公民均無權予以改變。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繼承人
根據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確定繼承遺產的比例,如果有兩個第一順位繼承人,那么就各繼承二分之的遺產,如果是三個第一順位繼承人,那么各占三分之一,以此類推

遺產繼承順序以及分配份額

我婆婆去年因車禍去世了,有一部分賠償款。另外其他一些財物,房子什么的。我老公是兩兄弟,現在就遺產問題產生了一些糾紛。外公外婆要求要3/1的財產,請問這是否合理。懇求詳細解答,謝了!我的賞分有限,全用上了。rn附:我公公也不在世,有爺爺奶奶

我國《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方式中遺產的分配原則是:(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2)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在通常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另外,如果繼承人之間自行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的。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根據《繼承法》第27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未設立遺囑繼承或遺贈,也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所涉及的遺產;遺囑未處分的部分遺產;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依《繼承法》第10、12條的規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并按照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其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即告成立。隸屬于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隨時可提出繼承遺產,亦可在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未作明示放棄的,則視為默認其繼承權。當其他繼承人故意拖延,導致繼承權無法實現時,主張分割遺產的繼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繼承遺產訴訟,其他繼承人均為被告。
遺傳繼承的順序主要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第一性順序繼承人崩潰的份額按遺囑來分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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