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周歲的: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
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如下:
(一)父母為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
(二)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成年兄、姐。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人證明的開具地點是: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監護人證明由當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辦理。
《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擴展資料:
監護人的選定:
監護人是從有利于被監護人的生活、健康、成長有利等方面從近親屬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監護能力的下列人員中確定: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監護人可以是上述人中的一人,也可是上述人中的多人,由多人承擔監護職責的,監護人之間應有書面的約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監護人
監護人證明的開具地點是: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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