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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糾紛有那些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首頁 > 婚姻繼承2020-11-03 03:51:43

關于家庭暴力有哪些法律條例

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關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的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依法對違法者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諧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監護和支持未成年人的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殺害嬰兒和其他殘疾兒童,以及歧視未成年女性或未成年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條第2款:“禁止大婚姻。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當給予離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

對于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和村委會應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家庭成員發生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依法對公安管理處罰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私人訴訟。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調查,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如果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

擴展資料:

家庭暴力特點

1、普遍性和嚴重性

美國家暴受害婦女超過了強奸、搶劫及車禍受害婦女的總和。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有一女人遭丈夫打,約有20%~30%的女人遭現任或前任男友的肉體上的虐待。家暴是婦女遭受嚴重損傷的最常見的原因,約占婦女他殺死因的40%上。

2、反復性發作

家暴的發生一般呈循環性,其過程為:

一、緊張狀態階段:雙方出現言語攻擊和敵對狀態的同時,伴隨對受害者自信心的徹底打擊。虐待者通過控制受害者接近家人、朋友、錢、散步閑逛等方式孤立、隔離受害者。

二、暴力階段:緊張、壓抑狀態爆發為對受害者攻擊、襲擊,隨著緊張的緩解,施暴者可能表現出對受害者的謙意、溫柔。三、親密階段:反復攻擊的施暴者常表現出深深的良心譴責、悔恨和不再有類似行為發生的誓言,受害者常滿懷希望,認為施暴者會改變,但是絕大多數情況是,這一循環再次簡單的重復。

3、形式多樣

家暴表現形式多樣:肉體損傷(占21%~34%),性攻擊(占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傷害的威協,恫嚇威脅,使之極度嫉妒,對其剝奪占有,對其進行軀體上或社會上的隔離、孤立等)。

對受害者來說,多種暴力形式常合并出現,且反復發生,越演越重。施虐者對受害者進行肉體上的攻擊可表現為:用武器襲擊或打擊,毆打,用拳或物擊打,用拳猛擊,打爛,踢,燒,掌摑,用武器(刀、槍)危脅等,合并出現,且反復發生,越演越重。

4、暴力發生隱蔽

暴力發生隱蔽,難以防備受害者處于危險環境中的時間較長,暴力的發生常常不為人所知,暴力發生時受害者常處于無防備狀態。

5、反復受傷。

檢查受害者,可發現不同恢復期的損傷。受害者的臨床損傷特點典型損傷包括:挫擦傷,小的撕裂創,主要集中在頭面部、頸部、軀干部,與其它致傷原因、類型比,乳房、胸部、腹部損傷較為常見。

家庭暴力的誤區

反對家庭暴力,需要全社會的參與,但是受中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可能有人會認為家庭暴力是家里的事情,是一種隱私,不可外揚。中國社會的百姓們對家庭暴力現象存在著幾大誤區:

誤區一:沒有家庭暴力現象,即使存在,也是極少數。

誤區二:家庭暴力是私事,4128個調查對象中,57.51%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

誤區三:家庭暴力就是傷害身體,而不包括精神暴力、經濟暴力、性暴力。

誤區四:文化素質高的家庭沒有家庭暴力,4128個調查對象中,施暴者中62.7%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誤區五:家暴就是男性對女性施暴;事實上,女性對男性施暴,家長對子女施暴也是家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家庭暴力

關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擴展資料:

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主要是婦女、兒童和老人,必須嚴厲打擊家庭暴力的違法犯罪行為,有力地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權益。為了明確禁止家庭暴力,加強對受害者的保護和救助,并考慮到與婚姻法和其他法律有關懲治家庭暴力違法犯罪行為的規定相銜接,婚姻法增加了下列規定:

1、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被害人提出請求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4、一方以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另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5、因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家庭暴力法律最新規定:

1、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2、《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3、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最直接體現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同時在《婚姻法》、《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中都有體現。不適應作細致解答,提問題就有關問題可以查這些法律中的規定。

婚姻法關于家庭暴力的規定有哪些

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擴展資料: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1、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4、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5、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7、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六條: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關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的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依法對違法者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諧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監護和支持未成年人的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殺害嬰兒和其他殘疾兒童,以及歧視未成年女性或未成年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條第2款:“禁止大婚姻。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當給予離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

對于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和村委會應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家庭成員發生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依法對公安管理處罰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私人訴訟。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調查,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如果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

擴展資料:

家庭暴力特點

1、普遍性和嚴重性

美國家暴受害婦女超過了強奸、搶劫及車禍受害婦女的總和。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有一女人遭丈夫打,約有20%~30%的女人遭現任或前任男友的肉體上的虐待。家暴是婦女遭受嚴重損傷的最常見的原因,約占婦女他殺死因的40%上。

2、反復性發作

家暴的發生一般呈循環性,其過程為:

一、緊張狀態階段:雙方出現言語攻擊和敵對狀態的同時,伴隨對受害者自信心的徹底打擊。虐待者通過控制受害者接近家人、朋友、錢、散步閑逛等方式孤立、隔離受害者。

二、暴力階段:緊張、壓抑狀態爆發為對受害者攻擊、襲擊,隨著緊張的緩解,施暴者可能表現出對受害者的謙意、溫柔。三、親密階段:反復攻擊的施暴者常表現出深深的良心譴責、悔恨和不再有類似行為發生的誓言,受害者常滿懷希望,認為施暴者會改變,但是絕大多數情況是,這一循環再次簡單的重復。

3、形式多樣

家暴表現形式多樣:肉體損傷(占21%~34%),性攻擊(占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傷害的威協,恫嚇威脅,使之極度嫉妒,對其剝奪占有,對其進行軀體上或社會上的隔離、孤立等)。

對受害者來說,多種暴力形式常合并出現,且反復發生,越演越重。施虐者對受害者進行肉體上的攻擊可表現為:用武器襲擊或打擊,毆打,用拳或物擊打,用拳猛擊,打爛,踢,燒,掌摑,用武器(刀、槍)危脅等,合并出現,且反復發生,越演越重。

4、暴力發生隱蔽

暴力發生隱蔽,難以防備受害者處于危險環境中的時間較長,暴力的發生常常不為人所知,暴力發生時受害者常處于無防備狀態。

5、反復受傷。

檢查受害者,可發現不同恢復期的損傷。受害者的臨床損傷特點典型損傷包括:挫擦傷,小的撕裂創,主要集中在頭面部、頸部、軀干部,與其它致傷原因、類型比,乳房、胸部、腹部損傷較為常見。

家庭暴力的誤區

反對家庭暴力,需要全社會的參與,但是受中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可能有人會認為家庭暴力是家里的事情,是一種隱私,不可外揚。中國社會的百姓們對家庭暴力現象存在著幾大誤區:

誤區一:沒有家庭暴力現象,即使存在,也是極少數。

誤區二:家庭暴力是私事,4128個調查對象中,57.51%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

誤區三:家庭暴力就是傷害身體,而不包括精神暴力、經濟暴力、性暴力。

誤區四:文化素質高的家庭沒有家庭暴力,4128個調查對象中,施暴者中62.7%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誤區五:家暴就是男性對女性施暴;事實上,女性對男性施暴,家長對子女施暴也是家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家庭暴力

1、婚姻法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我國婚姻法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訴訟離婚中,調解無效后應該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同時也是無過錯方索賠的法定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糾紛調解法律法規

對于家庭婚姻及親戚關系的處理,我有一些建議:

1、一分謙讓,家庭成員之間不要事事針尖對麥芒,多給對方說的機會,多為對方著想,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沖突,親情無價。

2、一分驚喜,制造戲劇化效果,往往很多矛盾在玩笑中灰飛煙滅。

3、二分責任,承擔自己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多為家庭做一點,少為自己考慮一些。

4、二分溝通,很多矛盾都是由于家庭成員之間缺乏溝通從而使矛盾激化。

5、四分豁達,人生短暫,應創建和諧社會、和諧家庭,凡事想開點,不要事事斤斤計較,不要勾心斗角,不要貪小便宜,心胸開闊一點,樂于感恩的人活得輕松愉快

家庭糾紛有什么法律可以告?

爸媽要離婚.爸一直要問媽媽拿錢.爸經常半夜不讓媽媽睡覺,還經常做出不要臉的事和話.哪條法律可以告爸?

離婚、撫育、扶養、贍養、收養、監護權、解除同居關系等家庭糾紛,這些家庭糾紛屬于民事糾紛,不是公安機關的受案范圍。當事人應該協商解決,或者找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協調,或者通過法律途徑處理。但是如果雙方存在肢體上的沖突找公安,公安機關會受理。

你好:

家庭糾紛可報警調解。你繼父長期性的辱罵,變相的精神折磨你母親
涉嫌虐待罪。你母親可起訴追究其責任

搜集證據可起訴離婚,婚前的財產屬個人,婚后的各一半
你繼父有過錯,分割共同財產你母親可以多分
要記得隨時取證,證據啊證人證言之類的。

民事方面,要是有證據的話,就可以在離婚分割財產的時候,給有錯誤的一方(你爸)少分或者不分。

另外,如果你爸爸有過分行為的話,可以提起刑事自訴。告他虐待
虐待

反對家庭暴力有哪些法律規定

家庭暴力法律最新規定:

1、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2、《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3、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關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這是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
反家暴法對家庭暴力的法律懲罰規定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家庭暴力,特別是針對婦女的暴力,自古以來不論地域、人種、階級或階層,不論社會制度或經濟發展水平、文化特點,是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一個社會問題。中國也不例外。在中國,把家庭中“打老婆”,虐待老人、兒童、處于弱勢地位的家庭成員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揭示出來,并進行研究,已是20世紀90年代的事情。至1995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在中國召開后,才逐漸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至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使家庭暴力成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 一、家庭暴力在中國

 對家庭暴力問題的研究,中國大陸地區始于20世紀90年代初,或是在一些有關婚姻家庭的調查中涉及夫妻沖突時,揭示了暴力問題,或是一些學者做過一些專門調查。90年代初婦女地位調查顯示,有O.9%的婦女報告自己經常被丈夫毆打。1993年一項大城市家庭關系調查中發現,在婚姻沖突中,丈夫對妻子動武的比例分別為:北京9.32%。上海8.54%,成都9.36%,南京17.19%,廣州6.71%,蘭州13.21%,哈爾濱15.22%。20世紀90年代后期已有不少學者開始從事關于家庭暴力問題的專門研究,已從單純的調查,發展到綜合干預的實證研究階段。我們知道由于家庭暴力的隱私性以及種種原因,通過問卷直接調查家庭暴力狀況十分困難,很難準確的。

中國法學會《反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對策研究與干預》項目的社會調查分項目,于2000年12月~2001年2月,在浙江、湖南、甘肅三省九市(縣)范圍內(選擇了中國經濟發達、中等、相對困難的不同地區的三省),通過抽樣選擇,發放了3780份問卷,回收3692份。通過調查顯示:77.9%的農村居民和65.8%的城市居民表示,在孩童時代遭受過父母打罵。而在調查夫妻打架動手頻率問題時,有34.7%的人承認有過家庭暴力的經歷。家庭暴力既有針對婦女的,也有針對兒童的、老人的、殘疾人的,也有針對男性的,但是,據反家暴項目和其他調查顯示,在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女性占75%~90%以上。這一調查結果,與2004年北京市婦聯從事的家庭暴力問卷調查數據不謀而合。這說明,家庭暴力在中國亦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應該引起全社會的重視,應該在開展社會救助的同時,制定強有力的法律,對施暴人進行懲治,對受害人給予保護,預防和治理家庭暴力。

 二、婚姻法將“家庭暴力”納入法律調整范圍

 2001年婚姻法修改之前,“家庭暴力”一詞,從未在中國的“法律”中出現過。家庭成員間施暴的行為,較輕者視而不見,重者一般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遺棄等罪名依刑法處理;依照民事法律給受害人以損害賠償的實為罕見。

 家庭暴力雖說是自古以來就存在的,看似習以為常的現象,并且被認為是“解決家庭矛盾的一種方法”,但是,隨著國際婦女運動的發展,隨著人們人權觀念的增強,權利意識的提高,隨著家庭暴力背后家庭關系中權力控制關系的揭示,越來越多的“家庭暴力”被揭露出來。目前世界已有40多個國家制定了反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法規。中國立法機關在法學、社會學、婦女學界和女權運動的推動下,在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總則中增加了關于“家庭暴力”條款。“家庭暴力”一詞在中國法律史上第一次成為法律術語,應用到法律條文中。

 1.婚姻法中關于家庭暴力的規定

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則規定。

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明文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應準予離婚。”

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2.“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 為了貫徹執行上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于家庭暴力的定義做了解釋,認為婚姻法有關條文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 三、婚姻法“家庭暴力”條款的評析

 1.“禁止家庭暴力”條款意義重大。

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中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同時設有對社區、公安、法院、檢察院關于制止家庭暴力職責的原則性規定,第一次將“家庭暴力”概念引人中國法律,并加以禁止性規定。法律公開宣稱即使在家庭中施暴,也是違法犯罪行為,受害者應受到保護。這是中國法律在懲治暴力、保護受害人人權方面的一項進步。這對于徹底摧毀家長制,父權制傳統文化的余毒,對于促進兩性平等民主和諧家庭關系的形成,對于建設中國可持續發展的和諧社會具有重大的意義。

 2、婚姻法關于“家庭暴力”定義含混不清,比較狹窄。

 就婚姻法本身而言,并未對“家庭暴力”概念做出解釋,而且將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與“家庭暴力”分開規定。在這里似乎“虐待”概念的外延要大于家庭暴力。恐怕這與以往中國社會中根本沒有家庭暴力的提法,家庭法律中更沒有“家庭暴力”概念,只有虐待和遺棄概念有關。實際上,虐待、遺棄都是家庭暴力的一種表現形式。“家庭暴力”涵蓋的內容應更廣泛。

 2001年12月,高院司法解釋中將“家庭暴力”形式限制在“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在這里第一,將家庭暴力限制在身體暴力方面,排除了精神的、經濟的控制以及威脅恐嚇行為;第二,所謂“殘害”十分不明確,何為殘害?是否指殺害?和毆打有何區別?只是程度,還是有其他的內容;第三,所謂其他手段指的是什么?也十分不明確,是否包括性傷害,配偶強奸?高院解釋造成的直接后果之一是社會上普遍認為家庭暴力不包括精神暴力(社會上有人稱其為“冷暴力”)、經濟上控制和威脅,恐嚇實施暴力的行為。

 3、婚姻法有關規定未明確家庭成員的范圍。

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釋答記者問》中解釋說:家庭暴力“不僅局限于夫妻之間,家庭其他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都包括在內”。而已離婚的夫(妻),有親密關系的男(女)友都不在該法條所含范圍之內。但是,很多暴力是發生在這些人之間的。這是一個不可忽視、但沒有被關注和解釋的問題。

 4、婚姻法中規定了公安部門、法院、檢察院乃至社區在反對家庭暴力中的職責,但過于籠統,難以操作,對懲治施暴人,保護受害人不利。

 5、婚姻法中規定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 但是由于家庭暴力的隱私性,除非有重傷,否則,在沒有相應的程序保障、有力的證據原則情況下,受害人很難得到損害賠償。婚姻法修改四年來,家庭暴力受害人獲得損害賠償的案例極少。

 6、依據現行婚姻法規定,對于家庭暴力的干預,著重強調了受害人請求救助的權利。

 例如四十三條三款規定的,或者詞語含糊,或者以受害人提出請求為前提,相關部門才進行干預。由于家庭暴力的隱蔽性,隱私性,許多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可能主動報警或提出救助請求,因此具有相當的危險性。所以,法律在規定受害人要爭取自身權利,有請求社會、政府相關機構救濟的同時,應加強公權力的介入,家庭暴力不是私事,是社會公害,公權力必須主動干預,從而更好地制止家庭暴力。

 四、關于家庭暴力法的展望

 我們知道,家庭暴力是一種社會病。法律不是萬能的,對付社會病還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需要加強研究,需要開展社區救助,需要進行公眾教育,改變人們的傳統思想,樹立性別平等觀念,需要開展國際合作,積累反家暴經驗。

 針對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制定一部反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從家庭暴力概念、實體法條款,到司法程序保障均做出明確規定,仍是中國法律界面臨的一項刻不容緩的工作。

 現在,中國很多地方紛紛制定反家暴地方法規,相信不久的將來,中國一定能出臺一部專門的防治家庭暴力的統一法律,為消除家庭暴力,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發揮其應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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