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關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的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依法對違法者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諧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監護和支持未成年人的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殺害嬰兒和其他殘疾兒童,以及歧視未成年女性或未成年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條第2款:“禁止大婚姻。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當給予離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
對于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和村委會應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家庭成員發生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依法對公安管理處罰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私人訴訟。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調查,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如果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
家庭暴力特點
1、普遍性和嚴重性
美國家暴受害婦女超過了強奸、搶劫及車禍受害婦女的總和。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有一女人遭丈夫打,約有20%~30%的女人遭現任或前任男友的肉體上的虐待。家暴是婦女遭受嚴重損傷的最常見的原因,約占婦女他殺死因的40%上。
2、反復性發作
家暴的發生一般呈循環性,其過程為:
一、緊張狀態階段:雙方出現言語攻擊和敵對狀態的同時,伴隨對受害者自信心的徹底打擊。虐待者通過控制受害者接近家人、朋友、錢、散步閑逛等方式孤立、隔離受害者。
二、暴力階段:緊張、壓抑狀態爆發為對受害者攻擊、襲擊,隨著緊張的緩解,施暴者可能表現出對受害者的謙意、溫柔。三、親密階段:反復攻擊的施暴者常表現出深深的良心譴責、悔恨和不再有類似行為發生的誓言,受害者常滿懷希望,認為施暴者會改變,但是絕大多數情況是,這一循環再次簡單的重復。
3、形式多樣
家暴表現形式多樣:肉體損傷(占21%~34%),性攻擊(占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傷害的威協,恫嚇威脅,使之極度嫉妒,對其剝奪占有,對其進行軀體上或社會上的隔離、孤立等)。
對受害者來說,多種暴力形式常合并出現,且反復發生,越演越重。施虐者對受害者進行肉體上的攻擊可表現為:用武器襲擊或打擊,毆打,用拳或物擊打,用拳猛擊,打爛,踢,燒,掌摑,用武器(刀、槍)危脅等,合并出現,且反復發生,越演越重。
4、暴力發生隱蔽
暴力發生隱蔽,難以防備受害者處于危險環境中的時間較長,暴力的發生常常不為人所知,暴力發生時受害者常處于無防備狀態。
5、反復受傷。
檢查受害者,可發現不同恢復期的損傷。受害者的臨床損傷特點典型損傷包括:挫擦傷,小的撕裂創,主要集中在頭面部、頸部、軀干部,與其它致傷原因、類型比,乳房、胸部、腹部損傷較為常見。
家庭暴力的誤區
反對家庭暴力,需要全社會的參與,但是受中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可能有人會認為家庭暴力是家里的事情,是一種隱私,不可外揚。中國社會的百姓們對家庭暴力現象存在著幾大誤區:
誤區一:沒有家庭暴力現象,即使存在,也是極少數。
誤區二:家庭暴力是私事,4128個調查對象中,57.51%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
誤區三:家庭暴力就是傷害身體,而不包括精神暴力、經濟暴力、性暴力。
誤區四:文化素質高的家庭沒有家庭暴力,4128個調查對象中,施暴者中62.7%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誤區五:家暴就是男性對女性施暴;事實上,女性對男性施暴,家長對子女施暴也是家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家庭暴力
關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擴展資料:
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主要是婦女、兒童和老人,必須嚴厲打擊家庭暴力的違法犯罪行為,有力地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權益。為了明確禁止家庭暴力,加強對受害者的保護和救助,并考慮到與婚姻法和其他法律有關懲治家庭暴力違法犯罪行為的規定相銜接,婚姻法增加了下列規定:
1、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被害人提出請求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4、一方以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另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5、因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最直接體現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同時在《婚姻法》、《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中都有體現。不適應作細致解答,提問題就有關問題可以查這些法律中的規定。
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擴展資料: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1、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4、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5、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7、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六條: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關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的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依法對違法者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諧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監護和支持未成年人的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殺害嬰兒和其他殘疾兒童,以及歧視未成年女性或未成年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條第2款:“禁止大婚姻。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當給予離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
對于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和村委會應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家庭成員發生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依法對公安管理處罰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私人訴訟。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調查,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如果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
家庭暴力特點
1、普遍性和嚴重性
美國家暴受害婦女超過了強奸、搶劫及車禍受害婦女的總和。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有一女人遭丈夫打,約有20%~30%的女人遭現任或前任男友的肉體上的虐待。家暴是婦女遭受嚴重損傷的最常見的原因,約占婦女他殺死因的40%上。
2、反復性發作
家暴的發生一般呈循環性,其過程為:
一、緊張狀態階段:雙方出現言語攻擊和敵對狀態的同時,伴隨對受害者自信心的徹底打擊。虐待者通過控制受害者接近家人、朋友、錢、散步閑逛等方式孤立、隔離受害者。
二、暴力階段:緊張、壓抑狀態爆發為對受害者攻擊、襲擊,隨著緊張的緩解,施暴者可能表現出對受害者的謙意、溫柔。三、親密階段:反復攻擊的施暴者常表現出深深的良心譴責、悔恨和不再有類似行為發生的誓言,受害者常滿懷希望,認為施暴者會改變,但是絕大多數情況是,這一循環再次簡單的重復。
3、形式多樣
家暴表現形式多樣:肉體損傷(占21%~34%),性攻擊(占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傷害的威協,恫嚇威脅,使之極度嫉妒,對其剝奪占有,對其進行軀體上或社會上的隔離、孤立等)。
對受害者來說,多種暴力形式常合并出現,且反復發生,越演越重。施虐者對受害者進行肉體上的攻擊可表現為:用武器襲擊或打擊,毆打,用拳或物擊打,用拳猛擊,打爛,踢,燒,掌摑,用武器(刀、槍)危脅等,合并出現,且反復發生,越演越重。
4、暴力發生隱蔽
暴力發生隱蔽,難以防備受害者處于危險環境中的時間較長,暴力的發生常常不為人所知,暴力發生時受害者常處于無防備狀態。
5、反復受傷。
檢查受害者,可發現不同恢復期的損傷。受害者的臨床損傷特點典型損傷包括:挫擦傷,小的撕裂創,主要集中在頭面部、頸部、軀干部,與其它致傷原因、類型比,乳房、胸部、腹部損傷較為常見。
家庭暴力的誤區
反對家庭暴力,需要全社會的參與,但是受中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可能有人會認為家庭暴力是家里的事情,是一種隱私,不可外揚。中國社會的百姓們對家庭暴力現象存在著幾大誤區:
誤區一:沒有家庭暴力現象,即使存在,也是極少數。
誤區二:家庭暴力是私事,4128個調查對象中,57.51%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
誤區三:家庭暴力就是傷害身體,而不包括精神暴力、經濟暴力、性暴力。
誤區四:文化素質高的家庭沒有家庭暴力,4128個調查對象中,施暴者中62.7%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誤區五:家暴就是男性對女性施暴;事實上,女性對男性施暴,家長對子女施暴也是家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家庭暴力
我國婚姻法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訴訟離婚中,調解無效后應該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同時也是無過錯方索賠的法定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撫育、扶養、贍養、收養、監護權、解除同居關系等家庭糾紛,這些家庭糾紛屬于民事糾紛,不是公安機關的受案范圍。當事人應該協商解決,或者找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協調,或者通過法律途徑處理。但是如果雙方存在肢體上的沖突找公安,公安機關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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