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嫩草国产线免费观看_欧美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毛片_六月婷婷网 - 一级一级特黄女人精品毛片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有哪些(最新的法律條文規定)

首頁 > 婚姻繼承2020-07-31 19:25:19

法律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有哪些內容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新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有哪些

趙志強與湯某于1998年經他人介紹確立戀愛關系,1999年趙志強提出結婚,但湯某提出要求將趙志強的24萬元存款的一半即12萬元人民幣劃入自己名下,歸自己自由支配。趙志強同意了,但因存款是定期儲蓄不便提前支取,便提出了等存單到期后再轉至湯某名下,湯某也同意了。1999年7月,趙志強和湯某登記結婚,同時趙母送給湯某2萬元現金。婚后,因為湯某講究吃穿、揮霍無度,趙志強漸漸不能適應,開始時趙志強進行經濟上的控制,湯某非常不滿,于是兩人感情惡化。2001年5月,趙志強提出離婚。湯某提出,離婚可以,但趙志強必須將當初許諾給自己的12萬元現金劃入自己的名下,并要求把雙方目前居住的住宅分給自己,否則不同意離婚。趙志強認為,12萬元人民幣系自己婚前財產,不能給湯某,并且婚后由母親送給湯某的2萬元現金也應收回,因為這筆錢是建立在婚姻關系基礎上才贈與的,現在婚姻關系不存在,理應收回這筆贈與。住房系自己婚前購買,不能給湯某。兩人因對夫妻財產分割的意見嚴重不合,于是便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那些?
答: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作出具體的解釋,即夫妻從結婚登記之日起到婚姻關系終止之日這一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包括:①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②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③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④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⑤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⑥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還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雙方受贈與的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如家電、金銀首飾等)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本案中,趙志強和湯某所居住的房屋雖然系趙志強婚前自己出資購買,況且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到8年,應為趙志強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趙志強母親贈送給湯某的2萬元人民幣的行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該贈與行為不僅明確了贈與對象,而且財物已實際支付,不得隨意撤銷,所以趙志強要求湯某歸還趙母所贈2萬元人民幣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至于湯某要求趙志強將婚前許諾贈與的12萬元人民幣劃歸其名下,法院是不應該支持的。這24萬元人民幣是趙志強的婚前儲蓄,雖然趙志強許諾將12萬元人民幣贈與湯某,但贈與是一種實踐性的法律行為,贈與人與受贈與人達成協議,也就是趙志強許諾贈與并沒有發生法律效力,趙志強可以隨時撤銷贈與。只有在雙方達成協議,并實際履行后,贈與行為方能生效。本案中趙志強雖然答應贈與湯某12萬元人民幣,但并未實際履行,后又不同意履行該項行為,應視為對贈與意思的撤銷,所以湯某無權索要這12萬元的存款。因此,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財產只包括趙母贈與湯某的2萬元現金,趙志強和湯某的婚后所得(哪怕婚后湯某一分錢沒賺)以及婚后所得所購置的財產,原則上應是夫妻一人一半,而其他則屬于趙志強的財產。
現行《婚姻法》規定如下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關于共同財產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現行《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有哪些?

搞清楚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非常重要,現行《婚姻法》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作出了5點規定。首先,婚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次,生產、經營的收益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第三,繼承或贈與得來的財產;第四,知識產權的收益;第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當然,如果夫妻有書面形式的約定,那就另當別論。

第一,夫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收入屬于共同財產。這一點非常好理解,在兩個人結婚以后,夫妻任何一方的工資收入、年終獎金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舉個簡單的例子,在與奶茶妹妹結婚之前,劉強東就曾經宣布每年只領取1元工作,這既是在激勵公司員工,又是在避免防止有可能的財產分割。在很多家庭倫理劇中也有這樣的情節,夫妻一方將自己的工資補貼給原生家庭,振振有詞的稱有權利支配自己賺到錢。事實上,夫妻任何一方的工資都屬于共同財產,理論上需要兩方協商才能夠支配。

第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也屬于共同財產。所謂的生產、經營收益,就是指開設工廠、辦公司、個體戶等收益,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當然,這同樣是在婚后的收益,而在婚前的收益所得并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舉個例子,如果夫妻一方是一家工廠的所有人,婚后工廠的凈收入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工廠本身與婚前的收入都不算做是共同財產。

第三,繼承或贈與得到的財產。也就是說,婚后夫妻任何一方從父母等處繼承得來的財產,或者是接受的贈與財產,都屬于共同財產。但有一點需要明確,如果在遺囑或贈與說明中明確了給予夫妻一方,就不屬于共同財產。例如,丈夫的父親去世,遺囑中明確財產只允許丈夫一個人繼承,這就不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

第四,知識產權類型的財產。知識產權也就是通過創作文學作品、發明專利等獲得的收益,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知識產權收益并不是從知識產權誕生時算起,而是根據收益產生的時間算起。例如,丈夫有一本已經出版的小說,會持續不斷的專權版稅。婚后的版稅部分,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五,其他應該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我國法律的特點就是,最后總有一點泛泛的規定,《婚姻法》也不例外。對此,最高法院也給出了較為詳細的司法解釋,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百度一下。

最后,《婚姻法》第19條還對夫妻共同財產約定作出了規定。所謂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婚前協定”。一般而言,富豪在結婚之前都會作出婚前協定,以免因離婚導致財產受損。

夫妻的共同財產有工資獎金還有個人的財產權。

夫妻的共同財產應理解為:首先,從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入手。夫妻共有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中取得的財產和夫妻在結婚后取得的財產。第二個原因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性質。配偶的共同財產是存在配偶關系時的配偶財產。定義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時要牢記兩件事,首先,在存在婚姻關系的過程中獲得了夫妻的共同財產。預期壽命是從結婚登記之日到離婚之日或任何一方死亡之日。其次,夫妻共同財產的取得是指財產所有權的取得,而不僅僅是實際財產的取得。

財產所有權的獲取和特定財產的獲取有時同時發生,有時同時發生。因此,劃分公共財產和個人財產的關鍵是獲得財產所有權的時間。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明確獲得的財產不一定是共同財產,只有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獲得的財產權是共同財產。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源于夫妻之間的個人關系。只有當男女雙方依法建立夫妻關系時,才有相應的共同財產關系。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關系應建立在夫妻之間的個人關系上。如果婚姻關系消失,則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關系終止。

工資是在指定時期內支付給工人的貨幣或實物支付,獎金是給予雇主以鼓勵和稱贊工人的金錢或實物。知識產權包括個人權利和財產權,只有作者,創作者和創作者才能享有個人權利;對于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通過轉讓或許可知識產權獲得利益。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結婚期間,配偶或其中之一繼承或接受的財產是雙方的共同財產。例如,一兩個配偶繼承的已故父母的繼承權,以及一,兩個當事方在結婚時收到的禮物。

婚姻是為靈魂伴侶準備的盛宴,而不應該是某些人改變命運的道路
房子是我哥哥先買的!婚后辦的房產證!這個怎么分割!婚后辦房產證的時候寫上嫂子的名字!
婚姻法如果規矩這么多,我想以后沒多少會再結婚,都是談戀愛就是不結婚,本來婚姻就是兩個人的事,感情好就繼續過日子,感情不好就不該再浪費時間。

凈身出戶的條件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無關于“凈身出戶”的直接規定,只是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權進行了規定:

婚姻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到,在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有過錯方給予損害賠償,但是,并不能依據本條要求過錯一方凈身出戶。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第8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離婚時男女最關心的問題是什么呢?是感情問題亦或是子女撫養問題還是財產分割問題呢?其實上述問題都有,但大多數人離婚時還是比較在意財產分割的。以此有當事人跟我咨詢如何讓對方凈身出戶的問題,那么,“讓對方凈身出戶”真的可能實現嗎?如果可以,需要具備什么條件呢?一般而言,夫妻離婚時,就財產分割能自愿達成協議的,一般按協議處理即可,也就是說,如果一方自愿放棄所有財產,即“自愿凈身出戶”,是不違法的,應當允許。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分割協議,需要法院裁決時,法院一般會綜合考慮“離婚財產的定性、夫妻雙方對導致離婚是否存在過錯、各自過錯比例以及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維護的問題”等因素進行分割,較為復雜。盡管無過錯方、獲得撫養權一方和女方可能多分財產,但也是在均等分割的基礎上酌情多分一些,幅度不會太多。實務中,如女方獲得撫養權且男方有過錯,女方多分財產的訴求獲得支持的幾率相對更高。另外,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無關于“凈身出戶”的直接規定,只是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權進行了規定:婚姻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到,在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有過錯方給予損害賠償,但是,并不能依據本條要求過錯一方凈身出戶。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第8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本條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出:夫妻之間針對忠實義務而進行的財產約定是受法律保護的,這就為“凈身出戶”得到法院的支持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可能。但是這還僅僅是存在獲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凈身出戶”獲得法院支持的條件比較嚴格。
首先,要求雙方在簽訂協議或者一方簽署的保證書時是自愿的,如果是受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屬于無效的協議,不受法律保護,當然,也得不到支持。在本案中,王某并不能證明保證書和離婚協議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簽署的,法院就會認定是王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從這點上看,法院就可能會支持協議或認定保證書有效。
其次,要求雙方簽訂的協議或者一方簽署的保證書是合法有效的,協議或者保證書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必須合法。王某簽署的保證書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是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個人部分進行處分,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再次,要有證據證明協議中約定的事項已經實際發生。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全部的訴訟活動實際上是圍繞證據的搜集和運用展開的。如何搜集和運用證據,就要求有專業人員的介入,也就是“凈身出戶”獲得法院支持的最后一個要點:專業而經驗豐富的律師。

法律知識:什么情況下離婚,會導致凈身出戶?

沒有這項規定

婚姻法中對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并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么這筆稿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現在仍然有很多人認為,夫妻關系存續超過一定年限,一方的婚前財產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實該條規定已經因與后來新的相關法律規定相沖突而失去法律效力。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無論結婚時間長短,都不會轉化為共同財產。

  關于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

  是指夫妻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對婚前、婚后財產的權利進行約定的法律制度。這里指的財產權利,包括對財產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處分,以及將來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等。夫妻約定財產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第一,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 從條文規定看,約定的主體應該僅限于夫妻,其他任何人不得成為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法律之所以要確立和提高約定制的地位,目的之一是要尊重個人處理財產的自主權,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明確夫妻財產歸屬,減少糾紛,所以,約定夫妻財產可以在結婚前,即有婚姻約定的男女,也可以是結婚后的夫妻,只要在處理財產時該約定主體中的“男女”是合法夫妻,他們的約定就應該承認其法律效力。

  第二,夫妻財產約定的時間,從約定的主體上看,可以是夫妻,也可以是有婚姻約定的男女,其實質是明確夫妻財產歸屬,預防發生糾紛,約定夫妻財產約定的時間應該是當事人從有婚約開始,到婚姻關系結束前。

  第三,夫妻財產約定的范圍,法律條文規定的約定財產范圍包括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也包括法定特有財產,即凡屬夫妻個人所有和共同所有的財產均可成為夫妻財產約定中的財產,但是不得約定夫妻以外的人的財產,如夫妻與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在約定時將父母子女的財產約定為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所有,該協議條款應屬無效。

  第四,夫妻財產約定的方式,法律明文規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方式”。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發生爭議時難以認定,所以一般情況下,夫妻財產約定應該用書面形式。對于當事人用口頭方式約定夫妻財產,內容明確,且雙方表示無異議的,仍應認定有效。本條規定的是“應當”而沒有用“必須”,因為規定書面形式的主要目的也是避免爭議,既然當事人對口頭約定內容無爭議,就完全可以補充書寫下來,實際上隨時都可轉為書面,因此,對無爭議的口頭約定應予認定。

  第五,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條文規定,(1)夫妻可以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為全部歸共同所有或歸各自所有,亦可以約定其中的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2)夫妻可以將婚前財產約定為全部歸夫妻共同所有,亦可約定將婚前財產中的某部分歸共同所有,其余部分仍歸個人,還可將夫或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約定歸另一方妻或夫個人所有。(3)約定內容必須明確,明確具體財產歸屬,明確財產項目、明確財產處所等。

  第六,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它包括二方面,一方面是對內效力,指約定對當事人夫妻自己的效力,夫妻對財產的約定一旦生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不得隨意變更、撤銷,如果確實需變更撤銷的,須經由雙方協商一致后,同樣以書面的方式。另一方面是對外效力,指約定對夫妻以外的人的效力,即夫妻的財產約定對于第三人(主要是債權、債務人)的效力,根據本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可見,在實行夫妻財產約定制的婚姻里,夫或妻一方對第三人負有個人債務時,約定的對外效力,只有當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時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有約定拒絕承擔另一方個人債務,除非非債務人一方能證明作為債權人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否則均應該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先對第三人清償債務,非債務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負債務一方索賠。這是立法上對第三人權利的保護,實際上就是把非債務一方和與其有夫妻關系的債務人一方視為財產共有關系主體,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約定財產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具體地說,屬于合同行為,該約定發生法律效力仍然必須符合合同成立、生效必須要件,具體包括(1)約定必須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2)約定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3)約定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規避法律、法規,如不得逃避對外債務,逃避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的義務等;(4)附條件的約定,在條件成就時生效。不得惡意促使條件成就或惡意阻止條件成就。附期限的約定,應在期限屆至時生效,期限屆滿后失效;(5)婚前訂立的約定應在婚姻締結時才生效,雖訂立約定,但未締結婚姻或婚姻被宣布無效和撤銷的,當事人的夫妻身份都沒得到法律的認可,該約定無效。和其他合同一樣,有效的夫妻財產約定對當事人有法律效力,無效的夫妻財產約定從訂立起就無效。

  新婚姻法實施過程中,關于夫妻約定財產制在審判實踐中的適用已經碰到的一些問題:

  (1)工商注冊登記的股份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如夫妻共同設立或以一方名義與他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于某種需要夫妻將應該享有的股份以不同比例在工商局注冊登記,這個登記是否視為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問題?有人認為,應視為夫妻對公司股份的約定,在處理分割時應安該約定分配,這樣不必變更公司股份,也符合公司法規定。但是,這種觀點與婚姻法規定的財產制度和本條規定的約定制精神不符,因為其一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性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股份公司的股份雖登記在夫或妻名下,但卻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與以夫或妻名義購買的房屋,所得的工資、存款等的性質一樣,不能因在一方名下而否定其作為共同財產的性質;

  其二,對于夫妻共同設立的股份公司登記比例不同,有的主要是基于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滿足此項規定,如公司法要求2名以上股東,夫妻以不同股東、不同股份在工商登記,而不是夫妻出自本意約定各自實際應得的份額;

  第三、法律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17、18條規定。夫妻名下注冊的股份,即使是一個約定,也是不明確的約定,例如股本來源是夫妻財產還是個人財產?股份利潤的分配歸誰?離婚時股份的歸屬,股份負債時的分擔等都是不明確的;

  第四,有的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均來自共同財產,且經營均系由一方或雙方在婚后付出勞動維持,以注冊份額視為股份歸屬約定顯然不公平;

       第五、現實中多數公司股份是登記在男方名下,如注冊在誰名下即視為約定歸誰,顯然侵害了作為弱者的婦女的權益,這種所謂的“約定”顯然違背了女方的真實意愿,按約定處理必然會激化矛盾,不利于糾紛解決。因此,工商股權股份登記,只能認定為成立公司時夫妻對以誰的名義登記的約定,這種登記約定不具有本條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的本質特征,除非夫妻另有書面明確約定該注冊股份歸誰所有,否則只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協議離婚過程中,雙方為離婚而簽的各種財產分配協議,能否視為約定? 這種現象在審判實踐中很常見,對此協議應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協議離婚過程中以各種書面形式簽訂的協議,如果能舉證證明是以協議離婚作為成立條件的,則應認定為附條件約定,當協議離婚這個附條件未成就時,約定不生效,一旦協議離婚條件成就則應認定約定有效,反之,如果約定未附任何條件,只明確某項財產歸誰所有,則應認定為不附任何條件的有效約定。對于雙方通過登記機關協議離婚,領取離婚證后,一方又反悔,提起財產訴訟的,除非一方有證據證明約定是在欺詐、脅迫、規避法規等違法情形下簽訂,否則應認定為有效約定,不應支持試圖用財產騙取離婚,之后再推翻約定拿回財產的做法。

  (3)對夫妻財產約定中“約定不明”的理解,這個問題在現實中比較復雜。根據該條文的立法精神,約定不明應包括約定的具體財產項目不明,具體財產指向不明,約定部分財產歸個人或歸共同所有的,哪部分財產及其財產權益歸屬不明等等,都可以導致處理約定時視為約定不明。如某夫妻在結婚時約定房屋屬一方所有,卻不寫明房屋坐落房權證號,如果約定為所有人一方不能證明該約定內容沒有歧義,則應該認定為未約定具體財產指向,認定為約定不明。即夫妻財產約定無論是財產權益歸屬不明,還是財產具體指向不明,都應該認定為約定不明。

  (4)約定的夫妻一方債務,第三人對夫妻約定不知情,而約定對外沒有效力時,夫妻離婚,第三人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問題,這主要涉及程序法的問題,即離婚案是否有第三人?有人主張離婚案應允許第三人參加訴訟,有人則認為,離婚是夫妻雙方的私事、涉及有許多隱私,允許第三人界入,并不利于糾紛解決。本文主張第三人行使自己的債權應另案訴訟為妥,當債權人得知離婚訴訟,可另行起訴。因為該債務的承擔,可能是離婚的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承擔,最好是中止離婚案審理,待債務案件審結后再審理,如債務案判定由夫妻共同還債,或者非債務人一方償還,則受損一方可在離婚訴訟中行使請求賠償權,法院可合并處理,如果債權人在債務人夫妻離婚生效后才得知,則可以已離婚的雙方為共同被告繼續追償。

  在夫妻財產制度中,法定財產制度,夫妻特有財產制度,夫妻約定財產制 度,從形式上構成了比較完整和合理的夫妻財產制度,他們相輔相存,又互為補充。在審判實踐中認定夫妻財產,首先要考慮的就是夫妻對財產是否有約定,有合法約定的就應依約定,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才考慮按照法定夫妻財產處理,在法定財產中,首先又應該確認夫妻特有財產,再確定夫妻共有財產,即在審判實踐中,應該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依法定,而法定中又要先考慮特定。

  您好!

  新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婚姻法解釋三中被修改,見下)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相關推薦:

什么屬于刑事處罰(哪些屬于刑事處罰)

刑事故意傷害鑒定(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有哪些)

離婚起訴小三(已經離婚了還可以告小三嗎)

老婆不愿離婚(如果老婆不愿意離婚怎么辦)

刑事犯罪與公務員(刑事犯罪對公職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