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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對孩子撫養權是怎么規定的

首頁 > 婚姻繼承2020-11-04 22:54:43

新婚姻法離婚2個孩子撫養權歸屬是怎樣的

1、離婚時,關于子女撫養權的確定,有兩種方式: 一是協商確定;二是由法院確定撫養權的歸屬。

如果是協議離婚,那么父母雙方應該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及撫養費的給付。如果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父母雙方也可以就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法院一般會尊重該協議,除非,該協議對子女生活有明顯不利。

2、在實際中,一般來說,雙方會各撫養一個小孩。

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原則上是一人撫養一個,具體歸誰撫養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請走訴訟程序,在協商撫養權時,應當充分考慮孩子的意愿。
撫養權的確定辦法: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但應注意以下問題: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予準許。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

新婚姻法的撫養權是怎么規定的


新婚姻法的撫養權的規定是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

關于子女撫養權問題,一直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最新修改的婚姻法也就子女撫養權做了些調整。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于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原則規定是,如果父母離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子女撫養權,主要取決于撫養條件。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這個問題上,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從上文可知,我國新修改的婚姻法更加強調,子女撫養主要取決于當事人雙方的撫養能力。這也說明,我國法律是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你好;朋友。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上述規定,僅僅解決了哺乳期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撫養(注:哺乳期是兩周歲),但是并沒有明確規定哺乳期滿后子女撫養權如何判決,也沒有明確“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的具體操作辦法,離婚當事人仍然明白。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上述解釋簡單規定了離婚中關于孩子的撫養權如何判決的一些意見,供法院審案參考適用,因為離婚案件比較特殊,涉及到感情問題,涉及到人身問題,所以還是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并不一定要完全適用上述規定。

  離婚的當事人,如果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最好做到如下幾點:

  1、離婚前多照顧孩子,增加與孩子的感情;

  2、如果雙方已經分居,最好爭取與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雙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讓自己的父母幫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習慣的,要及時改正;

  5、自己沒有工作的,要積極進去,尋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但是有一點,不得傷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變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滿十周歲,要尊重孩子的意見,且不可盲目的爭取撫養權而傷害到孩子感情。畢竟,離婚后孩子還是雙方的孩子,不撫養孩子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視權;畢竟孩子十八周歲后,孩子可以自愿選擇跟隨哪一方。一轉眼,孩子就會長大,再提孩子的撫養權也就沒有多大意義。 假如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和啟發。能否采納和評價?
現在想離婚孩子還有三個月就三歲了現在我沒有經濟能力可還想要孩子能要回來嗎?孩子從生一直自己帶
我有一女孩一男孩,女孩塊五歲了,一直和我還有我父母生活,兒子十個月,她照顧,行為家庭矛盾,她現在要離婚,不協商直接上法院,孩子該怎么撫養,我想倆個都要?
雙方中,誰的條件好,有利于子女的成長,孩子就由其撫養。但兩歲以內的孩子一般由母親撫養。

中國新婚姻法對小孩的撫養權怎么判

  撫養權的變更,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的變更,一是雙方協商解決變更,另外一種是雙方無法協議時,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撫養權的歸屬

  1 離婚后孩子的歸屬,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雙方協議的數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2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隨母親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2-10周歲的孩子,可協商解決,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考慮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10周歲以上的孩子,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2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南京專業離婚律師許乃義為您解答:

  一、哺乳期的孩子撫養權應該判給誰

  一般來說,哺乳期的孩子撫養權應該判給母親這是因為用母乳哺養,對嬰兒的生長發育最為有利。但現實生活中,也有許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養的。

  特殊情況,哺乳期的孩子撫養權可以判給父親:

  (一)、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二、怎樣才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

  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當父母雙方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盡可能爭取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決。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

  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可以優先考慮的情況: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撫養權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撫養對孩子成長有利原則,法院確定撫養權時會綜合考慮孩子現在的生活狀態、夫妻雙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撫養等因素來判斷。
2歲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給母親撫養,10以上的孩子,要聽取孩子的意見. 若有兩個小孩,原則上是一人撫養一個小孩的
沒有扶養孩子一方應支付撫養費,撫養費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撫養費包括生活費 、教育費、醫療費等。
孩子撫養權的問題有兩種情況是比較容易處理的,一是兩周歲以下,二是十周歲以上。通常來講,兩周歲以下以判女方撫養為原則,十周歲以上以聽取孩子意見為原則。至于兩到十周歲的孩子撫養權問題,法律之規定了一個原則性規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這種情況就需要男女雙方做“加減法”了,需要向法庭羅列自己撫養的有利條件,以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
一般情況下,兩周歲以下以判女方撫養為原則,十周歲以上以聽取孩子意見為原則。至于兩到十周歲的孩子撫養權問題,法律規定了一個原則性規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需要向法庭羅列自己撫養的有利條件,以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小孩的撫養費標準為對方每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左右。
縱橫法律網 韓進華律師

新婚姻法孩子撫養權怎么判如何規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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