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違背忠誠義務,與婚姻第三者同居,甚至贈與對方財產。如果是拿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對方,那么一方隱瞞另一方贈與他人財產,可能會侵犯夫妻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所以另一方就會主張贈與合同無效或提起返還原物之訴。首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贈與第三者財產,需要先確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按規定,以下情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比如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以及養老保險金等。所以,一方發現另一方拿了以上財產贈與他人,那么屬于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經過雙方的同意。其次,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主張贈與合同無效。一方擅自贈與他人財產,過后未得到另一方的追認,那么屬于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權,贈與合同將屬于無效。最后,夫妻一方存在第三者,違背夫妻忠誠義務,如果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行為,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婚內贈與財產算個人財產。
一、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和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夫妻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不包括明確只屬于夫妻一方的贈與或繼承;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主要有幾個方面: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或企業所得收益。如果投資享有的收益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經營所得利潤例如股權分紅等,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②一方以個人房產出租的。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③其它情況。具體實踐中,法院一般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婚后收益是基于財產的自身增值還是基于夫妻共同行為產生具體加以判定,前者原則是為個人所有,后者則為共同共有。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上述財產屬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實際生活中,因夫妻生活的共同性,一般都對共同財產不是很明確,在離婚時,往往造成一方轉移或隱匿所得收入,而對方無法知曉或追查,導致在分割時無法平等均分。因此,律師建議在日常生活中,最好共建夫妻共同賬戶,一方特別是經濟實力弱勢一方,應當對夫妻共同收入情況了解清楚或有記賬記錄等,當提起離婚訴訟時,在立案的同時,為了防止對方轉移或隱匿財產,可以同時申請財產保全,以有利于訴訟程序結束后的分割執行。
二、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有哪些
個人所有的財產是指夫妻一方的財產,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按照法律規定屬于夫妻一方并排斥共有的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婚姻法第十八條對此予以規定,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該部分財產與結婚行為無關。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結婚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約定的除外。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身體權是人格權的一種,與個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如果將這一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于情于理不合。比如說傷殘賠償金,根據《最高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司法解釋》第二十五規定,傷殘賠償金計算標準是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自定殘之日起計算二十年。如此可以看出,傷殘賠償金
本來就包含在未來時間的補償費用,如果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旦解除婚姻關系,對方分走二分之一的賠償金,顯然不公平。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如果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則形成個人財產。
4、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5、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實踐中一般為個人生活的專屬用品,例如化妝品、衣服、洗漱用品等。
6、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儲蓄所得利息以及購買債券所得利息,對此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爭論不一,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從物隨主物,因為利息屬于本金產生的孳息,是從物,而本金屬于婚前財產,從而孳息應當屬于原物所有人,故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二種觀點認為,婚姻法有明確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孳息雖然是從物,但是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而且許多孳息是婚后付出勞動才能取得,如存款利息的存取等勞動,所以,應當認定為共同財產。第三種觀點認為,婚后所得孳息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對存款利息、債券增值等婚后完全未付出勞動的,應認定為婚前財產,而對婚后付出勞動的孳息,經炒作后則增值的債券、股票等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律師傾向于第三種意見,對該問題的處理應當區別對待,應以是否付出勞動為標準,衡量婚前或婚后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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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它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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