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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十個小故事都有哪些?

首頁 > 婚姻繼承2020-11-07 22:13:48

我身邊的法律小故事有那些分類

一般法律小故事,都是基于普法,而不是正式的法律理論學習.所以基本都是民商法類的小故事.在民商法中,又有民法的居多.刑法故事也有,那是教育和引導人們遵紀守法,對法律懷有畏懼.民法故事中,有婚姻類,繼承類,相鄰關系類等刑法故事中,有經濟類犯罪,詐騙類犯罪,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等.
你好。我國法律分類可多了,具體你自己選擇。 憲 法 類經濟法類財務稅收法規刑 法 類醫藥法規道路交通法規民 法 類海洋法規房地產及建筑行政法類勞動法類公務員法律法規反腐倡廉知識產權類關于個人所得稅環 保 類新聞出版類司法訴訟程序類勞動教養文物保護類廣播電視政策法規煙草法規宗教法規工商行政管理法規信 息 化其它類其它類司法解釋

法律故事有哪些?

故事一

昨天早晨8點多;張女士剛起床,就聽見我們院里一片嘈雜:原來是他們院子一個老爺子由于年歲已高,反應稍慢,騎自行車壓了別人的一條小狗,牽狗人不依不饒;非得逼老爺子賠償。其實也沒有大問題,就是稍稍碰了那條畜生一下!張女士看到這種情況就穿衣下了樓,問清了壓狗的時間后;對那人說:“第一;我們需要你出示合法的養犬證、第二;您遛狗的時間不對,遼寧省有關法律規定是晚7點以后至第二天早7點之前!第三;您應該慶幸的是您的狗沒有把老爺子晃摔了,否則后果您自己合計吧!”聽了張女士的話,牽狗人也自覺理虧,搭訕了幾句就走了!

從這個故事可以看出:多掌握點兒法律常識;確實可以達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

故事二

王先生在外地工作,離家較遠,平時回家較少,大多是通過電話與家里聯系。有一天,他正在單位上班,父親打來電話說:“昨天我和你二叔因為自留山的劃分問題吵了一架,吵得很兇,你二叔說準備找人揍我。”過了幾天,父親又來電話:“自留山的事沒有擺平,新問題又來了。”王先生一聽心里直打鼓,連問咋回事,父親說:“我和你二叔因堂屋問題又吵架了,我準備揍你二叔,到時候萬一把他弄得哪兒不合適,就算坐班房我也豁出去了。”他還問王先生把人打傷要判幾年刑。

王先生趕緊說:“你這次無論如何也得聽我的,不能急。”父親說:“你快講,廢話少說。”王先生告訴他,打人是要負刑事責任的,打傷了還得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兄弟之間的事還是和解為好。自留山和堂屋都屬《民法通則》調整的范疇,但里面還涉及到《繼承法》的有關法條,一時半會兒在電話里很難說清楚,于是,王先生就把有關《民法通則》和《繼承法》的法律知識及解決中需要的相關證據給父親寄了回去,希望他和二叔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兩個月后,父親來信說:“我與你二叔的糾紛是用法律手段解決的,大家都沒啥異議。近些日子,我們的關系在逐漸好轉。”據說從那以后,父親有空兒就給親戚朋友講他學到的一點法律知識。后來父親對法律知識越來越有興趣,村子里發生什么事,他總會打電話向王先生咨詢。

這個故事說明:法律看似遙遠,其實非常貼近生活,解決的都是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事情。

故事三

自從小冀考上機車駕照后,就變成了一個以車代步的人,平時出門, 無論是五分鐘的路或是五十分鐘的距離,只要沒下雨,他都習慣以車代步。 這天天空下著大雨,小冀心想今天不能汽車去上學了,只好認命地拿著雨傘, 搭車上學去.到了中午休息時間,小冀突然發現下午要交的報告竟然放在家里忘記帶了! 于是他決定回家一趟.
小冀習慣地走到自己常停車的地方, 找了半天才記起今天并沒有騎車來學校.這時小冀發現有一臺機車的鑰匙還插在車上,沒有被拔下來。小冀好心地把鑰匙拔下來,本想把鑰匙交給學校的警衛室,但他想起自己要回家一趟,今天剛好又沒有騎車,不如就借用一下吧!他估計了一下往返的時間,大概半小時內就可以回到學校了,到時再替車子的主人將鑰匙交到警衛室,說不定車子的主人還不知道自己的車子曾被人借騎過呢! 在騎車回家的路上,剛好碰上警察巡檢,警察先生要求小冀拿出駕照來讓他檢查,沒有駕照的小冀,向警察先生解釋,他只是借用一下這部機車而已,并沒有要偷竊的意思。

如果小冀能向承辦的法官證明他并沒有不法的意圖,而且法官相信他的說詞,那么他的行為就不會處犯刑法上的普通盜竊罪。但因為有無不法的意圖是屬于個人的主觀意識,要舉證說明自己沒有不法的意圖是很困難的。

所以,只要不是自己的東西,最好都不要借用或替人看護, 以免惹禍上身卻不自知。

幾個小故事里的法律保護

故事一 在校勞動受傷誰負責?

孫小明是某中學初一學生,不久前,他在學校參加勞動時受了傷,心情很郁悶。

小明所在學校是一所農村初中,其中幾間教室年久失修,學校決定利用寒假將這些教室拆除重建。為了省錢,學校讓初一兩個班的全體男生來學校參加“義務勞動”,勞動的內容是搬廢墟的碎磚。勞動中,由于沒有老師在現場指揮,小明在休息時與同學追逐打鬧,同學將一面尚未拆完的墻推倒,將小明砸傷。后來小明家長找學校提出賠償,學校卻認為小明不是在勞動時受的傷,而是因為沒有遵守勞動紀律,與同學打鬧受的傷,應由那個同學的家長賠償。

故事二 為老師打開水被燙怎么辦

那天早自習前,初一學生小孟被班主任老師叫到辦公室,老師讓他幫忙打兩暖瓶開水。哪知道因為地剛擦過特別滑,小孟不慎滑倒,暖瓶摔碎,小孟被開水燙傷。

小孟的傷勢雖然不重,但醫生為了防止傷口感染讓小孟休息了半個多月,小孟家長為孩子治傷花費了不少錢。

事后,班主任老師承擔了賠償責任,可小孟家長認為學校也應該承擔責任。

故事三 被老師鎖在屋子里的學生

那天下午放學后,初二年級舉辦籃球比賽,小冬看完球賽準備回家時,突然想起水杯還在教室里,就回教室取。說來也巧,小冬剛進教室不久,老師就來鎖門,因為小冬的座位在靠門一排的最后一個,粗心的老師沒有發現小冬還在教室里,就把門鎖上了。要不是晚上10點鐘學校組織例行夜巡,小冬恐怕要在教室里過夜了。

事后,雖然老師向小冬道了歉,小冬還是覺得別扭。

故事里的法律保護

第一個故事,小明受傷的責任要由學校來承擔。學生參加義務勞動應該提倡,但組織者一定要選擇未成年人力所能及的勞動,而且要充分保障其安全。小明所在學校為了省錢,讓學生參加建筑勞動,這本身就不合適,何況在勞動中又沒有老師看管。從這一點來看,學校沒有盡到應盡的責任。如果因此造成學生重傷、死亡或多名學生受傷,學校領導就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二個故事,小孟打開水是班主任老師指派的,而不是學校規定的,因此小孟被燙傷,班主任要負完全責任。當然,學校也要對老師進行教育,不能讓學生從事有一定危險性的勞動。

第三個故事,班主任的粗心導致小冬被鎖在教室里,其責任在班主任,如果小冬因受到驚嚇而致病,老師就要承擔賠償責任,這可不是道歉就能了斷的。

有什么有關法律的小故事啊

短的,xiexie
這是一個邏輯學的的著名案例.

古希臘有一個名叫歐提勒士的人,他向著名的辯者普羅達哥拉斯學法律。兩人曾訂有合同,其中約定在歐提勒士畢業時付一半學費給普羅達哥拉斯,另一半學費則等歐提勒士畢業后頭一次打贏官司時付清。但畢業后,歐提勒士并不執行律師職務,總不打官司。普羅達哥拉斯等得不耐煩了,于是向法庭狀告歐提勒士,他提出了以下二難推理:如果歐提勒士這場官司勝訴,那么,按合同的約定,他應付給我另一半學費;如果歐提勒士這場官司敗訴,那么按法庭的判決,他也應付給我另一半學費;他這場官司或者勝訴或者敗訴,所以,他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都應付給我另一半學費。
而歐提勒士則針對老師的理論提出一個完全相反的二難推理:如果我這場官司勝訴,那么,按法庭的判決,我不應付給普羅達哥拉斯另一半學費;如果我這場官司敗訴,那么,按合同的約定,我也不應付給普羅達哥拉斯另一半學費;我這場官司或者勝訴或者敗訴,所以我不應付給他另一半學費。

如果你是本案的法官,你如何來判決此案?
   一起農民利益訴求中法律空白的思考
  幾年前筆者曾處理一起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案件,雖然在仲裁層面上已經圓滿劃上了句號,但是該糾紛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路上因其法律不健全而遇到困境,至今尚未妥善解決。
  案情
  何某于1988年從組承包了8份土地共8.8畝。1991年,何某舉家到湖南打工,戶籍仍保留在原組。離家時,何某與組訂立了口頭協議,將承包地交給村民小組代管,以8份田土三年的收益來沖抵通電籌集貸款、農業稅和農民負擔等款項共314.30元,三年期滿后,將承包地收回,若三年期滿后,何某仍未回家,承包地暫由村民小組繼續代管,待何某回家后,歸還給何某。2008年末,何某回到組要求組上退還承包地時,組上已把何某從1988年取得承包經營權的8.8畝土地收回,另行發包給了本組村民李某八戶農戶,每戶發包1.1畝,并在1998年延長土地承包期時頒發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何某因要求村民小組退還承包地未果向縣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糾紛仲裁
  縣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依法受理了該村民何某與村民小組及第三人李某等8人退還承包土地糾紛一案,經縣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依法做出裁決意見:依法確認申請人何某在第一輪土地承包過程中取得承包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資格;依法確認被申請人及第三人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涉及申請人何某的承包地部分無效;依法核減本案第三人共八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中涉及申請人何某承包地部分,每戶核減1.1畝,其中旱地1畝,田0.1畝,重新核發八戶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民事訴訟
  第三人李某等8人不服縣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向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求內容:“1.請求維護原告的土地使用權證的合法有效;2.請求撤消縣仲裁委的裁決書。”2010年9月29日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駁回李某等八人的訴訟請求。”
  法院執行過程無章可循
  2011年1月,何某申請縣人民法院執行,申請執行的依據是縣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和縣法院的判決書。縣法院收到執行申請后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因第三人李某等八人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了民訴,裁決書失效,雖然法院駁回李某等八人的訴訟請求,但對駁回李某等八人的訴訟請求后仲裁裁決是否恢復法律效力的問題,查無法律依據。雖然《仲裁法》第64條有“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的規定,但第77條 “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不適用經濟糾紛仲裁法,所以,對撤銷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訴訟請求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沒有對應裁定恢復執行的法律依據,裁定不予執行。
  民事訴訟過程中的疑點
  一原告在民訴過程中混淆證件名稱:原告李某等八戶農戶在訴訟請求事項中:“請求維護原告的土地使用權證的合法有效”,實際上原告李某等農戶沒有“土地使用權證”,實際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法院受理庭在受理此案時對此有疏漏,民庭在審理過程中也遺漏了此問題。
  二原告訴求類似于行政訴訟:筆者認為,原告李某等八戶農戶“請求撤消縣仲裁委的裁決書”的訴求內容超出了民事訴求范圍,形似于行政訴求,反過來講,作為民事訴訟案,法院不應受理針對仲裁機構的訴訟請求。
  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效力問題
  筆者認為,仲裁裁決是否恢復法律效力應根據訴訟案的判決情況而定。一方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后,進入了訴訟程序,此時的仲裁裁決暫時失去了法律效力,但是案件的處理結果將直接影響到仲裁裁決的效力。關于“請求撤銷仲裁裁決”之訴,結果有三種可能,第一種是法院支持“撤銷仲裁裁決”的訴求,即否定了仲裁裁決,仲裁裁決理所當然不發生法律效力。第二種是原告撤訴情形,原告撤訴后,糾紛案又回到仲裁裁決狀態,仲裁裁決應恢復法律效力;第三種是法院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的訴求”,即支持仲裁裁決,在審理過程中當事人的訴求被駁回的情況下,仲裁裁決應恢復法律效力。
  上述問題,縣人民法院執行局特別向市中院報告,市中院的意見也同上述縣法院的意見一致,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法律真空,此案無法得到妥善解決。
有點意思啊~
悖論!矛盾啊!

十個法律小故事

求十個法律小故事,每個50-100字,越快越好.要求:能體現國家法制性
青少年法律故事一
16歲的小興,自打接觸網絡游戲CS后,就著了迷,經常往網吧里鉆。苦于家里管得嚴,小興就想出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著上學的旗號,背著書包直奔網吧,差不多到放學點兒了再回家。就這樣持續了半年多時間,小興不僅把父親給的學費等都送進了網吧,還因為錢不夠,不斷向父親索要周末補習費等各種費用。后來到期末,小興拿不回成績單,父親起疑找到學校,才知道兒子竟然已經半年沒有上學,學校也沒有和家長溝通!而就在小興父親深受打擊的時候,又傳來另一個“噩耗”:小興因為上網缺錢,從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學生身上的20元零花錢,結果被少年法庭判處緩刑。
青少年法律故事二
身患殘疾的母親病重在床,父親是普通工人,年僅15歲的兒子小剛品學兼優,還是班干部。家里的困難小剛都看在眼里,他非常清楚錢對于母親及整個家庭的重要。暑假期間,街坊一在工讀學校就讀的孩子找到小剛,對他說有辦法能弄到錢,并向小剛保證,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發財。孝順的小剛動搖了,憧憬著“要是能弄到好多錢,就可以給我媽媽動手術了”。兩人一合計,目標鎖定在了小剛一個家里很有錢的小學同學明明身上。于是兩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剛敲開了明明的家門。兩個半大孩子進去后,在明明父母在場的情況下,鄰家孩子掏出事先準備好的菜刀,大聲宣布:“搶劫,把錢拿出來!”明明的父親將其制服,傻在當場的小剛也被送進了派出所。孫小明是某中學初一學生,不久前,他在學校參加勞動時受了傷,心情很郁悶。

小明所在學校是一所農村初中,其中幾間教室年久失修,學校決定利用寒假將這些教室拆除重建。為了省錢,學校讓初一兩個班的全體男生來學校參加“義務勞動”,勞動的內容是搬廢墟的碎磚。勞動中,由于沒有老師在現場指揮,小明在休息時與同學追逐打鬧,同學將一面尚未拆完的墻推倒,將小明砸傷。后來小明家長找學校提出賠償,學校卻認為小明不是在勞動時受的傷,而是因為沒有遵守勞動紀律,與同學打鬧受的傷,應由那個同學的家長賠償。

小明受傷的責任要由學校來承擔。學生參加義務勞動應該提倡,但組織者一定要選擇未成年人力所能及的勞動,而且要充分保障其安全。小明所在學校為了省錢,讓學生參加建筑勞動,這本身就不合適,何況在勞動中又沒有老師看管。從這一點來看,學校沒有盡到應盡的責任。如果因此造成學生重傷、死亡或多名學生受傷,學校領導就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十個小故事:

1、選舉非兒戲 破壞要懲處 2004年的一天上午,某市李莊有一名40多歲的婦女,由于對鄉人大代表候選人鄧某有意見,在全村選民正在進行投票選舉鄉人大代表時,竟然糾集部分村民阻止選舉,謾罵、阻礙其他選民投票,還起哄、推搡工作人員,搶奪人大代表選舉票箱,并撕毀選票。把剩下的選舉票箱扔進村邊的小河里,在無奈的情況下,工作人員只好返回。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 不久,幾名公然破壞人大代表選舉的人被正式刑事拘留。后來他們受到了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處罰。

2、要奔前程走正道 花錢賄選要處罰 湖南岳陽市某鎮召開人大會擬補選一名副鎮長。現年34歲的本鎮畜牧水產站站長鄒魯得知后,便通知鄒游、柴榮共同商議如何競選副鎮長。鄒魯武決定拿出3000元,由鄒游、柴榮對各自熟悉的人大代表行賄,共賄賂27名人大代表。鄒魯武還利用自己是鎮人大會第四代表團團長的身份,跟鎮人大代表打招呼,結果在選舉會上順利當選。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把破壞選舉的行為依法定為破壞選舉罪。該罪是指違反選舉法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當地縣人民法院近日對鄒魯武賄選案作出判決,以“破壞選舉罪”判處剝奪政治權利1年。在今年6月,鄒魯武因賄選被鎮人大會罷免了副鎮長職務。參與策劃賄選的鄒游、柴榮免予刑事處罰。

3、修建學校是好事 濫伐森林悔不該 “我們村的馬主任判處有期徒刑2年,太冤枉啦!”村民都這樣說。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來在2001年的春天,安徽山區某村的小學校年久失修,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由于當地村小太多,鄉人民政府也沒錢支助,所以修學校的錢只能由本村解決,但村里沒有那么多錢,怎么辦呢?最后該村的村民委員會主任馬某決定向縣林業局爭取了砍伐40個立方米木材的指標,用它作為修建的材料和經費,結果由于成本大大提高,馬某擅自帶領村民們多砍了200個立方米。當一座漂亮的學校將要竣工的時候,公安人員帶走了馬某。由于他的行為觸犯了《森林法》和《刑法》,被判處了有期徒刑2年。為什么馬主任做好事卻被判刑呢?原來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有這樣的規定: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看來我們做好事也得遵守法律呀。

4、少年無知毀樹苗 害人害己是教訓 在1989年的一天,嘉興某高一學生王某(未滿18周歲)被公安人員依法逮捕了,這一消息在這所學校炸開鍋啦,為什么啦? 原來是王某被逮捕的原因是因為他的叔叔和他父親長期不和,前一段時間兩家為了房子的事情大打出手,父親由于年齡大了一點,被他叔叔打破了頭,花去了20多元醫藥費,后來他父親向他叔叔要醫藥費,遭到他叔叔的拒絕。正逢星期日王某放學回家,聽到這件事真是氣急敗壞,當天夜里他把叔叔家的500棵剛種9個月的果樹苗全部砍掉,而這些樹苗買來時總共只花了1800元,最多賠償算了,為什么要逮捕呀?其實這是王某太無知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王某把叔叔家的500棵果樹苗全部砍掉,情節已屬于“數量較大”,后來由于王某未滿18周歲,本人認罪態度較好,社會危害性也不大,當地人民法院在對他刑事拘留30天后,決定讓他的父母賠償其叔叔的經濟損失后免于起訴,但這件事對王某真是一次深刻的教訓呢。

5、勞資糾紛莫小視 依法處理出和諧 一天,來湖州織里打工的安徽廣德民工張輝來因不事和業主劉某發生爭吵,劉某當即要辭退張輝來等7人。張輝來十分惱怒,威脅劉某說:“你敢辭退我們,我就殺掉你家兩個孩子!”隨即打電話叫來了40多位老鄉,雙方劍拔弩張。鎮司法所所長、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常務副主任吳美麗當即將雙方叫來,在認真聽取雙方的訴說后,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對他們進行了有關法律的宣傳。經過做工作,張輝來等7人最后同意與業主劉某解除勞動關系,但他們要求調處中心幫他們重新計算一下計件工資的總額。吳美麗將張輝來等人所做的23種不同款式的衣服全部拿到調處中心,并根據市場價格客觀公正地評定了每件衣服的工資。張輝來等人拿到了11660元的工資后十分滿意。一場可能引起惡性事件的糾紛,終于得到了化解。那么吳美麗用什么法進行宣傳的呢,主要是《勞動法》中的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第十八條 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看來我們平時對勞資雙方都要進行有關法律知識的培訓,一旦出現勞資糾紛才能依法解決,不至于出現重大惡性事件,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6、節日加班是需要 支付工資須合法 某服裝公司因為趕訂單安排職工在十一節日期間加班。張某等加班職工提出應當支付300%的加班工資,該公司勞資部經理只同意給加班職工安排補休,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資。張某為此向當地勞動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舉報,請求糾正該公司的錯誤行為,維護自己的權益。 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到張某的舉報后,經調查取證,查明該公司安排職工法定休假日加班后以已安排補休為由未支付加班工資,違反了《勞動法》,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該公司在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規定的期限內補發了張某等職工的加班工資。

7、依法維權路漫漫 人間自有公道在 張斌被浙江省仙居縣郵電局招用為報刊投遞臨時工。他并不把自己當做臨時工看待,而是像正式職工一樣有著“綠衣天使”的職業自豪感。他每天都早出晚歸,工作踏踏實實,從沒有出現過報刊的遲投或誤投,因此也深得客戶和郵電局領導的好評。 1997年的一天,張斌在騎車投遞報刊時,不慎被一輛拖拉機上的毛竹嚴重戳傷右眼,右眼視網膜剝離。經過近1個月的醫治,眼睛雖然是保住了,但被認定為6級傷殘,右眼幾近失明,左眼視力已降至0.1。 突如其來的事故,讓張斌欲哭無淚,生存的壓力成了他心上無法釋然的陰影。郵電局雖然同意報銷張斌的醫療費用,但認為張斌只是本單位的臨時工,因此,只同意發給張斌12個月的本人工資作為一次性傷殘補助費。 1999年,張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縣郵政局和縣電信局共同支付醫療費用、傷殘補助金等合計2.65萬余元,并安排工作,享受職工待遇等相關的工作保險待遇。 最后官司打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年,經省檢察院提出抗訴,省高級法院直接對案件進行再審,并于最近作出終審判決:張斌所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縣郵政局和縣電信局按資產比例來分擔張斌的醫療費用、工傷津貼等9000多元,并按照每月330元。 為什么張斌的官司能打贏呢?這是因為工傷保險待遇是憲法和勞動法賦予勞動者享有的合法權益,是國家為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安全生產和維護社會穩定而設置的一項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作為一項帶有強制性的福利性待遇,是每一位企業職工當然享有的權利。

8、文物保護遇挑戰 目光短淺拆古橋 2003的某一天,在浙江某村村民為了出行的方便,擅自拆掉了清朝嘉慶年間建造的古石橋,該橋已在2001年被確認為市文物保護點,為什么村民非拆掉它不可呢,原來該橋已經嚴重影響村民的車輛通行,在旁邊另修一座水泥橋則費用很大,而該村經濟基礎薄弱,于是大家決定把古橋石以12萬元的代價賣給桐鄉烏鎮某單位,用這筆資金在原址上造一座可通汽車的水泥橋,后來當地鎮政府向區委反映,區委命令鎮政府把古橋石追了回來,但石橋已無法恢復,實在太可惜啦。 村民們這樣做既不符合自己的長期利益,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根據其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由當地人民政府出資幫助修繕的,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也規定:“ 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筑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看來對農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科學發展觀教育很有必要。

9、學生上課出意外 責任就在不聽勸 某市農村中學初二男生張某生性好動,十分喜歡上體育課,但學校每年的學生體檢都查出他有先天性心臟病,多次勸家長對起進行治療,并決定免其上體育課。他家長都在省外辦廠,而且見其身體很正常,學校老師和校長多次打電話要求家長配合,均不予理睬。還說出了事我們自己負責,還要求學校讓張某上體育課。學校為慎重起見,上體育課時讓他在教室內休息,并要求其在室內文明休息,經過了解其能在教室里正常休息。 一天,班級里其他同學在室外上體育課,教室里只剩下張某,張某覺得無聊,在教室做跳躍伸手拍日光燈,結果燈管被拍碎,碎片打在他頭上,既造成外傷,又引發心臟病,幸虧老師及時發現,將其送入縣人民醫院急救,終于脫險,花去了人民幣12000元。不久家長來學校論理索賠,說學校如果讓其上體育課就不會發生此事。 那么學校的做法對嗎?應該是對的,因為學校是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據條件定期對學生進行體格檢查,建立學生體質健康卡片,納入學生檔案。學校對體格檢查中發現學生有器質性疾病的,應當配合學生家長做好轉診治療。學校對殘疾、體弱學生,應當加強醫學照顧和心理衛生工作。”所以后來家長不再提出索賠要求了。

10、爭執為何事 只為體育課 某市民辦初中十分重視教學質量,每次開會校長都會說:“教學質量是我們的生命,如果今年初三的中考成績不佳,那么招生形勢就嚴峻,有的教師就得下崗。所以一些副課要砍掉點,如體育考試是學校自己操作的,少點課也不影響體育成績……”。任教初二初三體育的吳老師是一位市名教師,對學校砍掉初三體育課的做法表示不同意見。有一次,為爭取讓初三學生每周上兩節體育課,吳老師和校長發生了爭執,此事后來反映到了市教育局。市教育局領導表揚了吳老師不愧是一位市名教師,而且批評了該校校長,并要求該校初中每周開足三節體育課。 為什么市教育局領導要表揚吳老師呢?因為根據《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第十條的規定:“ 開展課外體育活動應當從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生動活潑。普通中小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每天應當安排課間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每天有一小時體育活動的時間(含體育課)。”顯然以前該校的做法是欠妥的。

十個法律的小故事,你可以到百度上搜索一下,或者在百度貼吧上找一下討論的人。
十個法律小故事
一、用扣留檔案等辦法制裁員工違約跳槽。
一年前,上海某機械廠與應屆畢業生小周(非滬籍)簽訂了勞動合同。廠方向小周所在高校支付了教育資助費,并將小周的戶口落入該廠集體戶。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小周必須為企業服務5年,如果小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違約金。半年后,小周提出辭職。機械廠批準了小周的辭職,但要求支付違約金。小周不肯,于是機械廠就不為小周辦理退工手續,并且扣留了他的人事檔案。又過了三個月,小周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機械廠辦理退工手續,轉移人事檔案。廠方則提起反訴,要求小周支付違約金。結果仲裁庭只支持了小周的請求,卻對廠方的請求不予支持。 傻在何處:辦理退工手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小周提出辭職后,廠方既予批準,即應及時為小周辦理退工手續。對于侵犯勞動者就業權的行為,應當予以糾正。機械廠的反訴則不同,它體現的是一種財產關系,在法律上一般受到時效期限的制約。由于機械廠沒有在小周拒付違約金后的六十日內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放棄了主張自己權利的機會。同理,如果不是受時效影響,機械廠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小周由于延遲退工造成的相應損失。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在7日內辦妥退工登記備案手續,并做好人事檔案的轉移工作。如果員工違約離職,請務必在有效期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二、為了方便辭退員工,繼續使用“過期合同”。
上海某公司小夏的五年期勞動合同快到期了。新來的經理對他的表現不滿意,但一時沒有找到合適的人選。雙方沒有終止勞動關系,但也沒有續簽合同。三個月以后,經理找到了新人,通知小夏合同已經過期,公司決定即日起終止勞動關系。小夏不同意立即終止勞動關系,并要求經濟補償。雙方協商不成,小夏提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庭沒有支持經濟補償要求。小夏不服,訴訟到法院,最后獲得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相當于五個月工資32000余元。
傻在何處:對于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又實際履行的,可以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維持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至于勞動者是否有權要求經濟補償,各地和各部門的規定不同。根據上海勞動仲裁機構的口徑:只要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就不承擔其他義務,不必經濟補償。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提出解除關系,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于仲裁與法院的不同觀點,此種情形用人單位應盡量與勞動者協商,最好不要把官司打到法院。為避免不必要的損失,還可在勞動合同上注明:合同期滿,當事人未通知對方終止勞動關系的,視為同意續延一個月的合同期。
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同時約定試用期。
凌云2003年10月應聘進入公司,簽訂了5年期勞動合同,并約定了6個月的試用期。2003年12月,公司派凌云去日本接受為期3個月的技術培訓,并與凌云簽訂了一份《培訓協議》。協議約定凌云在培訓結束之后,須為企業服務5年;如在服務期內辭職,須賠償培訓費用5萬元。2004年2月,凌云完成培訓回到公司,很快提出辭職。公司要求凌云按《培訓協議》賠償公司的培訓費,但被拒絕。公司向勞動爭議仲裁庭提出賠償培訓費,卻沒有獲得支持。
傻在何處: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另外,服務期是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但是當兩者重合時,應優先適用試用期的規定。因為在試用期間,勞動者享有對合同的任意解除權,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特權,用人單位無權以合同、協議等形式加以限制。至于是否應當賠償損失,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試用期并非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公司當初已約定試用期,但在凌云出國時,可讓他提前轉正。
四、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但數額低于實際損失。
2年以前,上海一家公司送員工小萌到國外技術培訓。雙方約定:如小萌在培訓結束后服務不滿5年離開公司,需支付違約金2萬元,并按已服務年限逐年遞減的方式賠償培訓費用5萬元。現在小萌因故決定跳槽,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2萬元,同時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服務期已滿2年),總共5萬元。小萌認為賠償太多,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最后經調解,小萌只賠償了經濟損失3萬元,而不再支付違約金。 傻在何處:小萌當初享受了公司出資培訓的特殊待遇,違約后應當支付違約金。另外,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上海市勞動保障局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于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于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實際上規定了違約金和賠償金兩者取一的原則。由于小萌的違約金數額低于實際損失,顯然意義不大。
在上海等地,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數額可以略高于實際損失。但是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
五、把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隨工資一起發放。
兩年前,上海一家制藥企業與小蔡簽訂了一份競業限制協議,規定他離開本公司后兩年內不得自營或到與本公司有競爭的同類企業工作,否則將承擔違約和經濟賠償責任。去年開始,公司通知在他的工資中每月增加800元“競業限制補償費”。今年小蔡辭職,有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行為,公司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小蔡履行賠償經濟損失,但沒有得到支持。 傻在何處: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開始生效。由于限制了勞動者一定時期內的擇業權,因此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必須約定經濟補償。這種經濟補償金應當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給予的,公司在員工每月的工資中增加一筆錢,不應當視作是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
競業禁止的經濟補償金可在勞動者離職后一次性或分期給予,其標準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由此發生爭議的,上海仲裁機構一般按勞動者本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不足12個月按實際月數)的平均工資收入的20%至30%確認。
六、用“高薪”替代社會保險費
上海浦東一家網絡公司為了籠絡住人才,與員工約定每月工資多發1000元,公司不再繳納為員工社會保險費。但員工小姚離職后要求即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求公司補繳他在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獲得支持。
傻在何處:《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既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國家利益。因此,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行的,以高薪或商業保險替代社會保險的約定,以及由勞動者個人承擔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義務的約定不合法。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仍不可免。
現行城鎮養老保險的高成本和僵化的機制,的確影響到用人單位參保的積極性。相比之下,上海“鎮保”的統籌“門檻”較低,體現了社會保障水平的多層次,不妨一試。
七、出資培訓員工,卻拿不出支付憑證。
2003年7月,某汽車廠為了提高維修工人的技術水平,花高價從廠外請來了高級技師到廠里進行技術培訓,還為此添置了不少培訓設備。汽車廠規定,接受培訓的工人合同期未滿辭職,須向汽車廠賠償培訓費5000元。最近,小裘提出辭職,他認為汽車廠要求賠償培訓費沒有任何依據,并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下,汽車廠不再堅持賠償培訓費。
傻在何處: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索賠培訓費,只限于“出資培訓”的范圍。具體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委托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二)學歷培訓。(三)能力培訓,如外語等級進修,專業技術職稱(晉級)培訓,以及勞動技能培訓等。(四)出國或異地培訓、進修、研修、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期間生活補貼。用人單位需提供的支付憑證,主要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等,一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添置設備的費用。如果汽車廠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拒絕賠償。
“出資培訓”是一種特殊待遇,全體員工都能享受的培訓只是企業內訓。但是對于含金量較高的內訓,其對象也應從嚴選擇,并結合晉升、加薪、福利等因素,綜合制定防止跳槽計劃。
八、試用員工設立“空城計”。
小呂應聘到上海一家公司,公司與他簽訂了一份“試用期合同”,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月工資為1200元;試用合格轉正后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月工資為2000元,并繳納社會保險費;在試用期間,雙方都可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對方不得提出異議。兩個月以后,公司以小呂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小呂不服,提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挺裁決“試用期”合同無效,但是公司不能解除勞動關系,而且在“試用期間”,也應支付工資2000元,并補繳社會保險費。 傻在何處:訂立勞動合同是約定試用期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勞動合同中只約定試用期,不約定合同期。《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據此,小呂的“試用期合同”不成立,三個月“試用期”應視為合同期。在合同期而非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另外,由于雙方約定了轉正后的工資2000元,小呂可要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支付相當于轉正后的工資。但是各地規定略有差異
如果用人單位想試用員工三至六個月,然后再決定是否簽訂長期勞動合同,不如先簽訂三至六個月期的勞動合同,以后再根據業務需求、員工的工作表現等因素,決定是否續簽。
九、為了控制加班費用,對加班費進行“明碼標價”。
上海某商場對于員工加班費作出“明碼標價”,比如規定晚上加班1小時6元;周末1小時10元,1天50元封頂;法定假日1小時20元,1天100元封頂。部門經理老楊覺得很吃虧,因為按他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計算的加班費,比商場“明碼標價”的要高。他在辭職時要求商場按照《勞動法》規定補足所欠的加班費差額。雙方協商不成,老楊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獲得支持。
傻在何處:按照《勞動法》規定:平時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當然,如果單位經濟效益比較好,只要“明碼標價”的加班費不低于員工法定的加班費標準,也是允許的。但是,如果員工工資差距比較大,那么工資比較高的職工,還是會覺得吃虧,認為公司處理不公。 并非一定要按勞動者月工資的70%計算加班費,也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加班費。后者更有利于用人單位控制加班費。
十,為了長期留住人才,故意不約定服務期限。
三年前,一家外貿公司準備拓展在歐洲業務,報銷了小劉三年來學習高級口語翻譯的學費5萬元,并與小劉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今年小劉提出辭職,公司要求賠償5萬元的培訓費。小劉不服,提請勞動爭議仲裁,結果只賠償了2萬元。
傻在何處: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外貿公司想要長期使用小劉,與其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但不約定服務期,不如約定十年服務期更加劃算。
案例一:中考前一天,五名社會青年沖進某校初三(3)其家長承擔也事賠償責任。

案例二:某中學生林某因與同年級同學鐘某發生矛盾后斗毆,</W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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