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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上的財產分割有法律效應嗎

首頁 > 婚姻繼承2020-11-07 22:32:38

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應嗎

離婚協議書中除了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外,還應當寫明:1、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2、子女撫養,即離婚后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3、財產處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債務的負擔等;4、其他事宜,如住房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者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書上明確的內容。辦理離婚登記后,備案于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經過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即有法律效力,無需公證。但是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效力更強,公證處事代表國家行使公證權,也就是說離婚協議的內容經過了國家的認可。今后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離婚協議的內容不實,否則法院一定會支持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如果為了避免以后有麻煩,最好還是能公證一下?,F實中,因為不少夫妻在離婚之前沒有搞清楚怎樣寫離婚協議書才有效,因而雖然簽訂了書面的離婚協議書,但因為內容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從而導致無效,這最終肯定還是會影響到當事人的利益。

離婚是要式法律行為,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履行離婚登記手續,離婚才能完成,因此,只有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離婚協議,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三項,即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其中關于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一、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

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就不能解除。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二、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

《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雖然這里是指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

擴展資料:

協議離婚需要滿足的條件:

1、離婚雙方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離婚協議必須是男女協商一致達成的,且符合法律規定;

4、協議離婚須得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審查批準。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根據此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自由對雙方個人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約定,該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則在雙方達成離婚合意時先簽訂的不是離婚協議書,而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約定,然后再辦理離婚登記。

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可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按照該協議處理。即使離婚訴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是該協議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婚姻關系解除,可申請強制執行該協議中關于財產的部分。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擴展資料:

(1)離婚協議內容過于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協議約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歸男方撫養;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子女撫養問題爭議不大,即使有爭議,也可以很容易通過法院解決。但財產問題卻漏洞較大,“財產已分割完畢”意味著雙方對財產的數額、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數目均已協議一致,并處置完結。但是,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協議當中卻沒有體現。

這樣,會產生兩種對立的觀點:

第一種,既然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

第二種,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由于爭議較大,難以協商,因此,一般解決的方法只能訴諸法院。

(2)離婚協議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于寬泛,可能會傷害弱勢方。

比如,協議約定:“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等。一般情況下,在協議離婚時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建立在簽訂時雙方已知對方財產情況下的意思表示,但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隱匿了房產或存款,但根據這一條款,就極有可能失去了索要勝訴的機會,因此,該條款風險性較大。

(3)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并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但是,有些夫妻貸款周期較長,比如三十年還貸期間,并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變更后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二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險措施。

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房產前要注意銀行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另外,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中,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一方到場銀行會拒絕辦理變更手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師)委托辦理變更手續,相關委托書必須辦理公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是必須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離婚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從以下方面考慮;

1、夫妻雙方是否有完全行為能力;

2、離婚協議書是否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3、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4、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5、是否依據該離婚協議書辦理了離婚證。

滿足以上5方面,并且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就是具有法律效應的。

擴展資料

依據《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申請離婚登記時,應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資料:

1、雙方戶口的證明;

2、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的證明書;

5、當事人的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愿,表示子女撫養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有利于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

北大法律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

北大法律信息網-婚姻登記條例

離婚協議書上的財產分割具有法律效力嗎

如果雙方自愿簽字蓋章,并且,民政局留了一份,就有法律效力!
是的
有的

請問離婚協議書上寫好的財產分割協議有真正法律效力沒有?

這個東西還真不好回答。如果是在法院達成的離婚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是在婚姻登記處達成的協議,一般情況下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過一旦一方當事人反悔,可以到法院訴訟的。
不一定,要看這份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內容有沒有牽連到第三方的利益。如果有,是否對其造成損失,要是第三方有損失就不具備法律效率。還要看這份協議中的財產是否是合法財產,而且是不是對其中的一方嚴重不公平,等……
有法律效率 只要是雙方當事人協商好的都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是否有法律效應?

離婚協議書中說明男方把房子給女方,需要過戶,有簽字和按手印,一式三份,名證局有留一份,只是沒有公正,但是男方現在耍無賴又不肯過戶了,請問這個房子要是不過戶了,有沒有法律效應?

離婚協議是夫妻離婚時,對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問題,協商一致后形成的書面約定。離婚協議中需要寫明結婚登記日期、登記機關及離婚原因,并對自愿離婚、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問題約定清楚。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的內部約定,經登記機關備案后生效,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后,雙方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如果雙方沒有離婚的,協議不生效,任何一方均可反悔。離婚協議和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是不同的。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只能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對方承擔相應責任。經法院審理判決后,對方仍拒絕履行的,當事人才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判決書、調解書中確定的義務,另一方可以直接持生效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離婚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第一,夫妻雙方是否有完全行為能力,
第二,離婚協議書是否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第三,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第四,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是否依據該離婚協議書辦理了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第一,夫妻雙方是否有完全行為能力,

第二,離婚協議書是否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第三,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第四,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是否依據該離婚協議書辦理了離婚證。

您好。
離婚協議只要對子女、財產、債務問題進行了明確合法的處理,就是有效的。從您的協議來看,需要以下三點修改:
1.在開頭處載明男女雙方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等,這是明確協議雙方的基本前提;
2.明確約定探望權;寫明男方不負擔撫養費的原因(比如男方少分財產等);
3.對“樓房”、“土地”、“藥房”、“平房兩間”等財產進行進一步的明確,寫明地址,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離婚協議應當一式三份,你們雙方各留存一份,民政部門審查后備案一份。如一方反悔,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過程中可以提交該協議,由法院審查協議是否合理,最終以法院的判決為準。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離婚協議書上的財產分割具有法律效力嗎

離婚協議對雙方是具有約束力的,只是無法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br />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可見,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并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最后可以依據法院的判決申請執行。
只要雙方認可并簽字,當然有法律效力?;橐龇ㄒ幎?,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可協商分割。
只要是雙方真實意志表示,且簽字押印。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的。
是有法律效力的,當然不能是脅迫簽字的,望采納。
應該沒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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