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分手財產怎樣分割
現(xiàn)在有些男女確定關系后會同居,等到同居后雙方感情發(fā)生變化,無法繼續(xù)維持同居關系的,就會解除同居關系。因為同居期間雙方的財產發(fā)生混同,難以區(qū)分,但是解除關系時要進行分割,那么,這時候要先區(qū)分同居財產。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以及處分的財產,具體包括以下方面:1、雙方的工資、獎金;2、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雙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雙方的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不過,屬于以上范圍的財產,并不一定為同居財產,作為同居財產,應該具備以下的條件:1、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所以,同居以前,解除同居關系以后取得的財產,都將不屬于同居財產,并且不能進行分割。2、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事實上,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并非全部共同共有,比如約定為一方所有的財產,那么就不屬于共同財產。所以,符合以上條件范圍內的財產,即屬于同居財產,解除同居關系時將可以進行分割。
同居關系中沒有夫妻間那種共同財產,各自拿走各自的財產
隨便你們,法律不保護
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沒有什么財產,只要對方愿意分割財產那是對方的權利,
戀愛同居后分手的財產分割。
我在大學期間交了一個男朋友,到現(xiàn)在已經交往(同居)三年,我們剛認識的時候他騙我說他離婚了,財產也已經分割完了。而在此期間我從未見過有什么女人給他打電話,而且他是外地的,連過年都是他一個人在我們這里過的,我也就相信了他離婚了。rn畢業(yè)后我要求結婚,他說可以辦婚禮,不能起結婚證。rn反復追問之下我才得知他根本就沒有離婚!!rn在我們三年的同居交往的時間中,他有一臺四十萬的車過戶給了我,但是當時過戶時為了方便就說5萬賣給我,其實我并沒有給他5萬,就是純贈送。rn后來我們又買了一套房子,直接寫的我的名字。rn在我的名下還有十幾萬的存款,都是他放在我這兒的,如果分手(因為得知他是有家庭的),是不是他都可以要回去?rn當然,他現(xiàn)在的經濟狀況也不是很好,我也并不想都要走,我只想留下我賬戶上的錢,房子和車子我都給他,畢竟還是愛他的,但是我實在不想做小三兒!也不想破壞他的家庭,因為他已經有孩子了!rn謝謝各位的幫忙了!一般而言在同居生活中,雙方各自生產經營所得應該歸各自所有,如果為共同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同居雙方約定為共同財產的應該為共同財產。《物權法》第99條規(guī)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因此,在同居期間,二人共同使用或者支配財產時,不需要分割,一旦二人的同居關系解除,就出現(xiàn)了分割財產的必要性。《物權法》第104條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因此,對于按份共有,可以根據出資額或者雙方約定確定占有共同財產的份額,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無法區(qū)分份額的則平分。對于共同共有,則一般平均分割。
一般而言在同居生活中,雙方各自生產經營所得應該歸各自所有,如果為共同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同居雙方約定為共同財產的應該為共同財產。《物權法》第99條規(guī)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
我搞不明白,你的意思不是還給他以前給你的東西嘛?怎么感覺你在問他能不能強制要回去啊。做人要忠于自己的良心,才會快樂,我承認錢是很重要,特別對于一個好吃懶做的女人。當然男人也一樣。我強烈建議你把他的都給他,不管什么人,想要什么都要自己去爭取,別要別人的東西。做人做成這樣才值得。我相信那個男的不是存心欺騙,有時候真是身不由己。畢竟人都有包袱
他騙你,那么財產既然都在你名下,你完全可以不用還給他,從法律上講,是沒有問題的。既然失去了愛情,那就用金錢彌補,也不失為一個好的良藥。也算作對他的懲罰。不過主要看你愿不愿意懲罰他了。
當然是你的啊 怎麼說都是他送給你的 你也不用覺得抱歉 因為畢竟是他先騙了你 跟他一起3年了 都欺騙你 還是有婦之夫 所以 我覺得 應該跟他聊一下 看他是不是真的愛你 然后 看看可不可以叫他跟他LP離婚 然后跟你注冊 可是如果你不怎麼在乎他 或者 他也不愿意跟他lp離婚 那我覺得你就應該閃人了
同居分手后財產的分割問題
同居七年,未登記,對外是夫妻關系,兩人在一起后購買一套住房及全套家庭電器用品,但房子是用男方公積金貸款,首付7.5萬,貸款7.5萬,房產證上只有女方的名字,后來又共同還款2萬元,請問如果兩人分手后財產如何分?主要是財產的分割問題!,謝謝各位了!同居產生的原因主要有:1、婚姻無效或被撤銷,自始無效,視為同居;2、婚外或未婚異性男女持續(xù)、穩(wěn)定的共同居住產生的同居關系。由于同居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系,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婚姻法的規(guī)定處理,而是應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guī)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處理;沒有協(xié)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對于同居財產提出如下幾點建議:1、雙方可以在同居期間做個人財產約定。2、對自己購買的物品留好相關的證據。3、對于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物品,最好雙方有個相互的紀錄。4、在同居期間各自的父母朋友饋贈的物品最好讓饋贈者寫上“此物品專門贈給某某”的字樣,并保存好。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0.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guī)定的精神處理。11.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所以:
1.對于房產,你可以舉證證明自身出錢多少,爭取多分產權;
2.其他電器,有證據證明個人出資購買的,屬于個人財產;無其他反證,一一般共有論,一人一半。
您好,一般而言在同居生活中,雙方各自生產經營所得應該歸各自所有,如果為共同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同居雙方約定為共同財產的應該為共同財產。
《物權法》第99條規(guī)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因此,在同居期間,二人共同使用或者支配財產時,不需要分割,一旦二人的同居關系解除,就出現(xiàn)了分割財產的必要性。
《物權法》第104條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因此,對于按份共有,可以根據出資額或者雙方約定確定占有共同財產的份額,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無法區(qū)分份額的則平分。對于共同共有,則一般平均分割。
同居沒有所謂的財產分割。。
難道嫖了還要分割財產? 最多協(xié)議給點分手費。
反正沒有法律規(guī)定同居怎樣怎樣。
除非是同居了十幾年這種具備事實婚姻的情況,一般的 同居,沒有法律依據。
同居分手財產怎么分割
一般而言在同居生活中,雙方各自生產經營所得應該歸各自所有,如果為共同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同居雙方約定為共同財產的應該為共同財產。《物權法》第99條規(guī)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因此,在同居期間,二人共同使用或者支配財產時,不需要分割,一旦二人的同居關系解除,就出現(xiàn)了分割財產的必要性。《物權法》第104條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因此,對于按份共有,可以根據出資額或者雙方約定確定占有共同財產的份額,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無法區(qū)分份額的則平分。對于共同共有,則一般平均分割。
婚姻之外,不受法律保護。好好商量一下。
當然覺得有所損失,可以適當要求補償,好好協(xié)商解決。
最怕是不甘心分手,成心刁難。處理妥當~
既然分手了,各自過好自己的生活才好。
在現(xiàn)代生活中,未婚男女同居已經不再是新鮮事了,我國婚姻法也取消了“非法同居”這一稱呼,有些男女同居甚至長達數(shù)年,一起經營、工作和生活,儼然夫妻。然而同居關系畢竟不同于夫妻關系,同居男女分手了,財產分割方式上也和夫妻明顯不同。
媒體: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分割可否適用婚姻法的規(guī)定呢?另一方面如果同居關系形成了事實婚姻那財產該如何分割呢?
路律師:
同居關系的財產分割一般不適用婚姻法規(guī)定,而是適用《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的有關財產和共同財產分割的規(guī)定。現(xiàn)行的婚姻法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如果某種同居關系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則其財產分割應適用婚姻法的規(guī)定。
媒體:我國法律關于事實婚姻是如何規(guī)定的?事實婚姻受不受我國法律的保護呢?
路律師:
但是,我國法律同時也對事實婚姻做出了相關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對未按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構成事實婚姻確定了如下認定標準: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離婚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由此可知,我國《婚姻法》以1994年2月1日為界線,區(qū)別了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1994年2月1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而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的關系被確定為事實婚姻,這是我國法律認可的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受我國《婚姻法》保護。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后共同生活的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則屬于一般的同居關系,不受《婚姻法》的保護。
媒體:同居者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如何分割呢?
路律師:
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之規(guī)定,可以看出,同居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是:在同居關系期間各自所得的收入仍歸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歸雙方共有。
媒體:同居者要怎么區(qū)分“共同所得”?以及同居雙方可否將個人所得的財產約定為共有?
路律師:
(一)一般認為形成同居雙方共有財產的“共同所得”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雙方必須共同生活,這是基礎;2、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者管理等,這是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屬于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為個人所得。
(二)完全可以,而且這種約定一定要采用書面形式。發(fā)生糾紛后,按照雙方的約定處理。
媒體:同居者各自所得一般不會產生爭議,但是其爭議主要焦點在共同所得財產的分割問題上,那么同居者的共同所得財產要怎樣分割呢?
路律師:
《物權法》第99條規(guī)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因此,在同居期間,二人共同使用或者支配財產時,不需要分割,一旦二人的同居關系解除,就出現(xiàn)了分割財產的必要性。
《物權法》第104條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因此,對于按份共有,可以根據出資額或者雙方約定確定占有共同財產的份額,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無法區(qū)分份額的則平分。對于共同共有,則一般平均分割。
媒體:對于目前正處于同居關系的雙方,您有什么建議?
路律師:
現(xiàn)實生活中,同居關系雙方形同夫妻,不分你我,很多時候將雙方生產經營的錢或者其他財產放在一起,占有、使用、轉借也不留字據,如果二人結婚,則一般不會發(fā)生糾紛。但如果雙方產生矛盾、解除同居關系時,則往往對同居財產的分割產生糾紛。而如果沒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則同居財產的分割就會發(fā)生很大偏差。因此在同居生活中,最好能將各自的財產放在自己名下,對于共同財產做一個書面約定,這樣一旦發(fā)生糾紛就有據可憑了。
結語
同居關系畢竟不同于婚姻關系,同居財產的分割亦不適用婚姻法的規(guī)定,不受《婚姻法》的保護,所以同居雙方在同居期間盡量做到財產劃分清晰、書面約定清楚,避免糾紛的發(fā)生。
同居關系分手怎么分割財產
按照當前的法律規(guī)定,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雙方,分手時要按照以下的方法分割財產:
1、同居期間雙方對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同居期間雙方對財產未做約定的,解除同居關系時雙方協(xié)議;
3、雙方對同居財產分割未達成協(xié)議的,將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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