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8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1款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1、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在從政方面,婦女有權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在選舉方面,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女干部方面,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并規定女干部數量。
2、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在學習方面,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在女兒童方面,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在文化藝術方面,婦女在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3、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在就業方面,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在工資待遇方面,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在提拔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4、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在家庭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5、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在家庭中,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
6、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首先是婚姻自由,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其次,保護懷孕婦女,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
第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8685e5aeb931333264626637九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二條 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干部,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干部。
第十四條 對于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對于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五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對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
政府、社會、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并創造條件,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后繼續教育規劃,采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根據城鎮和農村婦女的需要,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二十二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禁止錄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第二十八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衛生保健等權益。
國家提倡和鼓勵為幫助婦女開展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章 財產權益
第三十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三十一條 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十二條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第三十四條 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條 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第六章 人身權利
第三十六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七條 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
第三十九條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按照其職責及時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善后工作,婦女聯合會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第四十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第四十一條 禁止賣淫、嫖娼。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對婦女進行猥褻活動。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婦女進行淫穢表演活動。
第四十二條 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網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四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四十五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條 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第四十八條 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第四十九條 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條 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有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并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答復。
第五十四條 婦女組織對于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應當給予支持。
婦女聯合會或者相關婦女組織對侵害特定婦女群體利益的行為,可以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揭露、批評,并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或者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婦女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人身和財產權益以及婚姻家庭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的,由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
《憲法》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264626637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
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頒布實施。該法以憲法為依據,分別從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和婚姻家庭權益等六個方面全面闡述了婦女的法律地位,是我國第一部全面、系統地保障婦女權益的基本法律。1994年,我省出臺《安徽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2001年4月28日,新修訂的《婚姻法》第34條明確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今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土地)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
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損害,可以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以《婦女權益保障法》為主體,包括《母嬰保健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一系列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體系。
國家法律對保護婦女的勞動權利有何具體規定?
《婦女權益保障法》e68a84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264626637對婦女的勞動權益作了如下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作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禁止招收未滿十六周歲的女工。
第二十三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條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經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為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婦女獲得物質資助創造條件。”
有關法規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有何具體規定?
國務院于1988年6月28日通過、同年7月21日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作了如下具體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 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四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七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第九條 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國家法律對保護婦女的財產權利有何具體規定?
《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的財產權益作了如下規定:
“第二十八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二十九條 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十條 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條 婦女享有的與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條 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作了如下規定: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門,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0.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門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定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國家法律對保護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有何具體規定?
《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于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作了如下規定:
“第四十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一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四十二條 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條 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
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協議解決。
夫妻居住男方單位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無房居住的,男方有條件的應當幫助其解決。
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條 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br />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如何投訴請求保護?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保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br />
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 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對于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行為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律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 有下列侵害婦女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可根據具體情況,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的;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錄用而拒絕錄用婦女或者對婦女提高錄用條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
(四)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的;
(五)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
(六)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
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雇用、容留婦女與他人進行猥褻活動的,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div>
《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的財產權益作了如下規定:
“第二十八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4b893e5b19e31333264626637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二十九條 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十條 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條 婦女享有的與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條 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作了如下規定: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門,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0.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門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定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div>
婦女有哪些基本權利
國家的法律規定了婦女有六項合法權益
1、 政治權利
2、文化教育權益
3、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4、財產權益
5、人身權利
6、婚姻家庭權益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第三條 國務院制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
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 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國家的法律規定了婦女有六項合法權益,包括:
(1) 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
?。?) 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文化教育權利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是指公民有要求和接受文化教育和職業培訓,以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質和知識水平的權利。
?。?) 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勞動權利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它包括勞動就業權、擇業權、勞動報酬權、民主管理權、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權等。
?。?)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財產權包括:1、根據民事關系產生的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如:承包經營權、采礦權記憶負債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2、因勞動關系產生的勞動報酬權,夫妻間的撫養權、財產繼承權、贍養的權利等。
?。?)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人身權利即法律賦予公民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不具有直接產權內容的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包括人格權與身份權。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婚姻自主權等。身份權包括親屬權、監護權、榮譽權、制造者身份權等。
?。?) 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這一權利主要表現在:在結婚與離婚方面,婦女的權利與男子平等;在夫妻關系方面,妻子的權利與丈夫平等;在父母子女方面,母親的權利與父親平等,女兒的權利與兒子的權利平等;在祖孫、兄弟姐妹關系方面,女性的權利與男性平等。
第九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二條 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干部,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干部。
第十四條 對于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對于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1) 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2) 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3) 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4)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5)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6) 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當然,作為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婦女都有,現在炒得最熱的就是平等就業的權利,在應聘中不受到性別歧視。平等的受到尊重的權利等
財產繼承權的涉及放棄繼承權的幾個法律問題
關于繼承中,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問題,《繼承法》有兩項具體規定。具體如下:
一【需要事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條 :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二【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財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第二十七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依《繼承法》規定,繼承權人可以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意味著放棄與繼承權相關的其他幾種權利。 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并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的訴訟糾紛,必經人民法院依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
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和遺產分割之前表示,恢復繼承權則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表示,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即遺腹子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他的妻子正懷孕的尚未出生的子女。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保留的份額應按法定繼承程序辦理。這一規定說明,胎兒是有繼承權的。多年的審判實踐也證明,賦予胎兒繼承權,對于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生活能力的人是十分必要的。
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胎兒未出生為什么還要賦予其繼承權呢?這是因為胎兒是一個特殊的未來的繼承權利主體,他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于母體中了。從繼承開始以后到分割遺產時,胎兒雖然沒有出生,成為現實的權利繼承主體,但鑒于繼承權基本上是屬于一種身份權,胎兒作為死者親生子女,依法應享有繼承權,因此,為保護胎兒的合法權益,法律為他虛設了主體位置,保留他應繼承的份額,是符合我國養老育幼的優良傳統的。
但是,繼承法賦予的胎兒繼承權是有附加條件的。在分割遺產時,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也就是把胎兒擬制為享有特留份額的權利人。保留的應繼份額的數額,通常應理解為以能夠滿足該胎兒出生以后,至獨立生活時為止的生活必需為原則,同時也要考慮到被繼承人遺產的數額,其他繼承人的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等情況。
在分割遺產時,應當為胎兒保留應繼承份額,是繼承人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如果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沒有為胎兒保留應繼份額,或者為胎兒保留的遺產數額過少,則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數額中,按比例扣回適當的遺產數額,必要時可以由胎兒的監護人訴諸法律,以切實保護胎兒的合法權益。 在舊中國,家庭財產只能由家庭中男性成員占有和繼承,寡婦再嫁不得帶走財產,出嫁的女兒也不能繼承父母的遺產。解放以后,中國婦女與男子一樣獲得了家庭財產的所有權和繼承權。現在的大多數家庭,夫妻同是家庭財產的所有者,平等地支配和使用家庭財產,夫妻互相繼承遺產和子女平等繼承父母遺產等權利得到切實的保障;但是,目前無論在我國的城市或農村,還是在邊遠山區或少數民族中仍時有侵犯婦女財產繼承權的案例發生。
中國經歷了一個漫長的封建時代,“三從四德”,未嫁從父,出嫁從夫,夫亡從子是千年的古訓?!叭V”是西漢儒家董仲舒在孔、孟學說的基礎上首先明確提出的一種封建主義社會政治、倫理思想的教義。三綱是指“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這種封建教義概括了中國歷代封建社會的主要社會、政治制度,包括君主專制、等級特權、宗教法制等等。它也貫穿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至今對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具有極大的阻礙和破壞作用。
根據我國《憲法》、《繼承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婦女(包括出嫁女和再婚寡婦)有與男子完全平等的繼承權。我國《憲法》第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薄独^承法》第9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边@些法律條款為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繼承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依照上述法律明文規定的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婦女無論已婚未婚,均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因為既然結婚的男子有繼承權,那么已婚的婦女自然也有繼承權,不能因女兒出嫁便不允許其繼承,否則便是違背了繼承權男女平等的原則。同時既然妻死再娶的丈夫繼承已死妻子的財產不受任何限制,那么丈夫死亡后妻子繼承其財產也不應予以阻撓,寡婦帶走她繼承的財產改嫁是符合繼承權男女平等的原則的。
另外,繼承遺產的份額上男女也應平等?!独^承法》規定了繼承權男女平等,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時有權處分所繼承的遺產。
在當代中國社會階層的上層、中上層中婦女所占的比例較少,而在社會中下層乃至底層中,婦女所占比例較大。這是因為就總體狀態而言,婦女無論在對組織資源和經濟資源,還是在對文化資源的擁有上,均與男子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對于大多數婦女來說,她們同時必須應對兩種挑戰,既要反對自己在公共生活領域里所受到的歧視,也要反對自己在私人生活領域中所遭致的不平等對待。女性在弱勢群體中所占比例較大的事實表明:她們的生存與發展條件同時受到社會關系和自然關系的雙重限制,她們是需要社會救助與家庭扶助的弱勢群體。這也說明了為什么在法律上需要制訂《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原因。
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婦女的財產繼承權更加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二十九條 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十條 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標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條 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條 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但是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侵犯婦女權益者應如何懲處,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另外,中國是一個經濟和社會發展不平衡的國家,城鄉、區域、群體之間婦女地位的提高也不平衡。這就形成了一些不合理的土政策規定,它們施行后的實際效應與憲法規定的男女平等的總體原則有著較大的差異。
再則,《繼承法》中“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的規定,也使有些對法律知識了解不夠的婦女,錯失了訴訟的時間。訴權是民事主體的一種基本權利,它不能被剝奪?!睹穹ㄍ▌t》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時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薄安挥璞Wo”的是勝訴權,但還有通過法院調解的可能。而《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边B起訴權也不得行使,更談不上有可能通過法院的調解得到繼承權了。繼承法規定的“不得提起訴訟”非但無助于財產關系的穩定,反而會引起當事人之間長期的爭吵不休,甚至反目成仇,起不到立法原意的作用,也不符合立法的精神。
在實際操作中,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三十年不變”的政策,也往往無法讓農村婦女在婚喪嫁娶的過程中,完全的享有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土地可以三十年不變,女兒不能三十年不嫁。女子嫁人,戶口一般遷離娘家,女方到男方家落下戶口,娘家村的土地就“自然”要收歸集體。至于出嫁女在婆家村能否獲得一份土地,則要看婆家村有無機動土地,或者是否正好“趕上”了婆家村調整土地。否則,婦女很可能因此失去土地。
法律賦予婦女哪些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我國婦女的法律權利有以下幾種:
一、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九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二條 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干部,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干部。
第十四條 對于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對于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二、文化教育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十五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對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
政府、社會、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并創造條件,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后繼續教育規劃,采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根據城鎮和農村婦女的需要,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禁止錄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第二十八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衛生保健等權益。
國家提倡和鼓勵為幫助婦女開展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四、財產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三十一條 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十二條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第三十四條 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條 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五、人身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七條 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
第三十九條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按照其職責及時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善后工作,婦女聯合會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第四十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第四十一條 禁止賣淫、嫖娼。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對婦女進行猥褻活動。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婦女進行淫穢表演活動。
第四十二條 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網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
六、婚姻家庭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四十五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條 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第四十八條 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第四十九條 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條 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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