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應當分段分析。
離婚時,離婚協議(或判決)明確房子屬于哪一方,房子就是哪一方的。
復婚(結婚)后,在沒有財產約定的情況下,結婚各方的個人私有財產,屬于該個人所有。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擴展資料:
1、占有:是產權人對其房屋事實上的控制權;占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沒有占有,就談不上所有權。
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與非善意占有。
2、使用:是產權人按照房產的性能,作用對房屋加以利用的權利;使用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無損于房屋的本質。
(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經濟性能和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收益:產權人收取房產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
如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為合伙入股取得紅利等。
4、處分:是產權人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對房產進行處置的權利。
如依法對自己所有的房地產出售、出租、抵押、典當、贈與、拆除等。
處分權是房屋產權的核心,是房屋產權最根本的權利。處分權一般只能由房屋產權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5、期限: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
其中,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屋產權
離婚時房子是歸男方的,那么復婚后房子應該是男方的婚前財產,也就是個人財產,不予女方共有。若是以后再離婚房子不被分割,還是歸男方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復婚也是結婚,需要重新領結婚證,在法律上與第一次結婚沒有任何區別。因此,只要是婚前個人財產,復婚后仍然是個人的財產。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參考資料: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不是共有財產,但是可以通過贈與的方式達到共有的效果。
首先,離婚時協議約定放棄房產,那么房產就是男方的個人財產了。
其次,在復婚之前,房產作為男方的個人財產屬于婚前財產,雙方如果沒有約定則為男方單獨所有。
最后,可以通過贈與的方式,通過書面協議和房產登記為兩人名字的方式使該房產成為共同財產。(如果離婚的時候做了房產的變更登記,需要再變更回來,不動產的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展資料:
房屋所有權,又叫房屋產權,是房屋所有人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對其所有的房屋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房屋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又因為房屋屬于不動產,所以房屋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進行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制度是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國家確定的職能部門將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不動產登記具有很強的公信力,一般情況下不動產登記簿上的房屋所有權人即為房屋的真實所有人,其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
參考資料:婚姻法——中國人大網
物權法——中國人大網
離婚后買房再復婚不屬于共同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后買房再復婚不屬于共同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后買房再復婚不屬于共同財產,一旦辦理離婚登記后婚姻關系就終結了,之后購買的房產是婚后的個人財產。如果復婚了,就房產而言屬于婚前財產,也不屬于共同財產。
很多人在離婚時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大多將共有財產分割完畢,再次復婚時對曾經分割完畢的財產不知歸屬如何確定。故而很多當事人來咨詢我這個問題,經過多年經驗總結,我個人認為財產歸屬還是應該遵照《婚姻法》關于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規定處理。《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應為夫妻的個人財產。”因為離婚時雙方已將前一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了分割處理,所以復婚時該部分財產已經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共有,否則該財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共有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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