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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人能繼承另一方的遺產嗎,同居債務怎樣處理

首頁 > 婚姻繼承2020-11-10 20:12:34

同居期間的債務誰承擔

去年和她開始同居的,現在想分手,她提出自己欠了10萬塊錢叫我還?想請教專業人士,我有義務還這個債務嗎?

同居期間男女開銷難以控制,有時候會因為錢不夠用而進行借款,很多時候往往是男方一方去借款,而女方不知道,如果說男方無力承擔債務,那么女方是否應該承擔,關于同居期間的債務誰來承擔的問題關鍵在于判斷錢用哪去了,是否屬于共同債務。關于未婚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誰來承擔的問題,主要是認定如何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具體看債權、債務產生的原因:1、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可以確定份額的,依份額享有和承擔。2、因撫養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為義務人個人債務。說白了就是如果同居雙方中一起借錢用于一起生活支出,或者生產投入,比如借錢給房租,購置家具,購買運營車輛等,這些債務即使不是雙方一起借款也是由雙方共同承擔的。但是如果能夠證明是一方個人債務,那么就不用承擔起債務。

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的處理作了如下具體規定:

1、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解除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3、分割財產時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4、同居期間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5、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且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以根據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擴展資料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凡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后一個婚姻關系。

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依據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認定債務系二人在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債務,則應由雙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施實以后,未經合法登記,而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系同居關系,而不能成立事實婚姻。不同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同居期間雙方所取得的財產收入不適用法定的夫妻財產共同共有制度。但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凡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均應按共同債務處理。其中,比照婚姻法相關規定,同居雙方或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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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有義務償還債務。
同居期間雙方無權利義務關系,可以不必償還,你沒有義務,濰坊的離婚律師徐振才之解答。

一方已經過世 同居期間發生的債務同居的另一方有義務償還嗎

一方已經過世 同居期間發生的債務同居的另一方有義務償還嗎
如果確有這樣的事情,另一方可以不用負責這個債務的歸還。如果債權人要通過法律途徑來催討的話,那就面臨著沒有被告人的問題,法院也不會因為沒有被告人而立案或者調解、判決。當然,假如另一方自愿償還,那就另外的事情。
沒有義務償還,除非有證據證明你和債務有直接關系
司法實踐中通常這樣處理: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務,按共同債務處理,即同居關系解除時要平均分擔債務。有下列情形的,認定為一方各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一)男女雙方約定好由各人負擔的債務。
(二)一方以各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雙方是同居關系。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收入卻沒有用于共同生活。
(四)其他。

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同居期間的債務如何

在分割時要遵循一下幾個原則:(一)男女平等原則,在一個家庭中,夫妻兩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區別的,男方經濟收入高于女方的情況較多。(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在離婚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四)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原則。(五)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婚姻法是私法,該原則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反映。二、同居期間的債務如何處理現行法律、法規均未規定同居期間財產、債務應如何處理。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的處理作了如下具體規定:(一)分割財產時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二)同居期間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三)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四)解除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五)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且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以根據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同居期間財產糾紛如何處理?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的處理作了如下具體規定:
1、分割財產時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間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3、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4、解除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5、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且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以根據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作出了重大調整,實行夫妻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夫妻財產制度,并第一次提出了夫妻個人財產制這種新型財產制度。 關于同居期間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有上述專門規定的,可適用上述專門規定;沒有專門規定的,實踐中一般是參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參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及債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6、同居期間,雙方關于財產、債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解除同居關系時,應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分割財產時,要把同居雙方共同財產與下列的財產區別開來:一是與同居雙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約定同居期間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及法定屬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能參與與分割。二是與子女的財產區別開來,子女通過繼承、受贈所得的財產或者其他歸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參與分割。三是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即雙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四是與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即屬于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財產區別開來。 同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是指雙方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以及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等需要所負的債務。同居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雙方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屬共同債務。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所負的債務,屬于雙方經營的,以雙方共同財產承擔責任的,也屬于雙方共同債務。
7、下列財產,可以認定為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
下列財產屬于同居雙方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婚姻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系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以下財產屬于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同居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它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另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法院會受理這種情況下的解除同居關系要求。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1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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