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仍然有權獲得土地補償款。
根據法律規(guī)定,只要該出嫁女具有該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就應平等享有分配權,就有權利得到屬于自己的那份補償款。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guī)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關于土地補償款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fā)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調解或者協(xié)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出嫁女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法律依據,出嫁女具有村民資格是享有征地補償費分配權的前提條件,法律對征地補償費的所有權人及其歸屬的規(guī)定是明確的。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因此農村婦女與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系是很正常的。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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