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據法定繼承或者遺贈扶養協議來分配遺產。遺產分配是指財產所有人死亡后根據法定繼承、遺囑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其遺產的分配制度。遺贈扶養協議效力最高,其次遺囑繼承,再次法定繼承。《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特殊情況”主要是指:(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具有強制性。(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
你這個一點懸賞也沒有,難度還不小,呵呵
一、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法律依據:《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二、在開始繼承前,要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一人一半。
即你所提到的,甲與其妻子的共同財產,有一半是甲的夫人的:
1、房產證上是甲以及其妻子名字的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2、房產證上是兒子乙名字的,原則上是乙的個人財產;但其他繼承人可以提出異議,提出異議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即異議者必須證明這房子是甲的財產,并不是兒子乙個人的。
3、車輛,并不以登記為準,但原則上車輛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對此,其他繼承人仍然可以提出異議,但如前所述,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歸登記的車主所有。
4、上市企業的投資的認股權,即預期財產權益,是夫妻共同財產,有一半屬于甲的個人遺產。
三、甲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甲的父母,妻子、兒子乙;還有甲的私生子ABC;需要審慎考察C的地位。
(一)甲的妻子及兒子乙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地位是明確的;
(二)A、B、C的地位則是不明確的,即ABC想繼承甲的財產,首先必須證明他們與甲之間存在父子血緣關系,如果不能證明這一點,則沒有繼承權;而甲的妻子及兒子乙,完全可以不予理睬。換句話說,他們倆是沒有義務來證明的,也沒有義務來配合。
(三)即使C能證明其與甲之間有親子血緣關系,但如果C已經被人正式收養的,同樣喪失繼承權。
法律依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即與親生父親之間在法律上已經毫無關系)
四、具體如何來繼承:
1、第一順序繼承人權利原則上平等;
2、繼承權男女平等。
3、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6、第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8、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9、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前面提到的上市企業的投資認股權,屬于公司的集資活動,通過發行公司股份認購證進行。行使時,公司將發行新股,并以行使價售予股本認股證的持有人。就屬于不宜分割的遺產(投資權益),此時,應當遵照繼承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遺產須按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繼承:《繼承法》第10條和第12條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比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對于符合上述情況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適當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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