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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因故被宣告死亡,其唯一繼承人乙不知甲實際尚生存,而繼承其財產A房屋一幢,之后又將A房屋出賣并轉

首頁 > 婚姻繼承2020-11-14 22:37:45

法律求助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遺產。后乙病故,丁代位繼承了乙的部分遺產。

甲被法院宣告死亡后,甲妻首先當然分得其與甲的夫妻共同財產的50%。然后甲剩余的50%遺產由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平均分割。
然后,乙死亡后,乙的遺產應由乙的繼承人繼承,即乙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與外祖父母;孫子女與外孫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喪偶的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之間存在著撫養關系的人。(如有)
你想問什么呢?
問題是什么?

遺產繼承問題

甲于2018年一月被宣告死亡,其父丙于2018年二月死亡,丙遺產被唯一繼承人乙繼承,2018年三月甲被撤銷宣告死亡,甲可否向乙主張平分丙的遺產?
不可以,他自己的遺產有權請求返還,他本來可以繼承其他人的遺產和他沒關系了
民法總則
第五十三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規定的法定繼承的順序有: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這里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這里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這里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




房屋遺產如何繼承

法律條款我已經查過了,不用說。問題是:如果房屋不賣成現金,繼承人如何分?戶主寫誰?

如果有遺囑,遺產的分配就按遺囑來辦,如果沒有立下遺囑,則法定繼承辦理,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如果產生遺產糾紛,則可走法定程序來繼承父母遺產,具體能分到多少遺產,這個要根據法院判決以及認定了。房產繼承應先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手續,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關于房產繼承有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如果死者生前沒有留有遺囑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到公證處開據公證書需要帶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1、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2、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3、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那繼承人如果喪失繼承權的情況會有以下這幾種。
第一。為此故意傷害被繼承人想要盡快得到繼承權的。
第二,為了爭奪遺產而去傷害其他的一些繼承人的。
第三,遺棄了被繼承人的,或者是虐待了被繼承人的那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就會喪失繼承權。
第四,偽造遺囑或者是篡改以及銷毀遺囑的那情節嚴重的,也是會喪失繼承權的。
那在我國父母財產,子女究竟如何來繼承呢?
首先我們要知道財產繼承被分為了法定繼承以及遺囑繼承這兩種的。而繼承是以被繼承人的死亡來作為前提條件的。死亡的話一般都是指的是人的自然死亡,當然也包括法律制度上的宣告死亡。繼承確切的來說應該是一種單方面的民事的法律行為。財產的繼承是只要被繼承人或者是繼承人的其中一方做出意思以及一些表示,那就可以發生甚至是變更或者是消滅的單方面的民事法律行為。
比如說被繼承人如果設立遺囑,然后來處理自己的一些合法的財產的話,那只要沒有違背了法律以及社會的一些道德的準則的話。被繼承人在死亡了之后就會發生被繼承人的法律的后果。當然也必須要符合遺囑的有效的條件。當然,在被繼承人死亡了之后,繼承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這個完全是由他個人的意志來決定的,也用不著征求別人的同意。
在法定的繼承中,盡管被繼承人死亡了之后沒有做出他的遺產,應該如何分布的一個意思,或者是一些表示。但是法律推定被繼承人的遺產應該由他最親近的親屬來進行繼承。比如說被繼承者的妻子啊,或者是丈夫以及子女,父母等,可以讓他們來進行繼承,那如果說沒有上述的這些親屬的話,就可以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外祖父母以及祖父母來進行繼承。那繼承的法律后果的話是引起了財產所有權的一個轉移。遺產具體分割了之后每個基層人對于自己分到的遺產,就有了他的所有權。
因此就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來對于這筆遺產進行占有,使用,甚至是處分的一些權利。繼承人的遺產因為繼承而改變了這筆財產的所有權的主體。也就是說,由被繼承人來轉歸為了繼承人所有。
其次還有就是對于房屋的一個分割,那對于房屋這類遺產進行分割的話,我們應該需要知道兩條的基本原則。
首先是要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一些需要。也就是說,不能把并沒有辦法分割的房屋遺產來進行強行的分割割斷。如果因此造成了生產無法正常進行或者給生活帶來了一些不便的話,那是沒有必要的。
第二就是不損害遺產的一些效用。房屋本來就是拿來給人居住,拿來生活,或者是拿來進行生產經營的。不能因為由于繼承的分割而因此改變了房屋的一個使用的屬性,因此喪失了房屋原本應該有的使用價值。
沒有戶主一說,只是有幾個繼承人就寫幾個人的名字就行了,
三、繼承過戶
對于《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時,不征收契稅。同時明確,對于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的,則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1、繼承房產的費用:
1.1 當地公正收費標準(單位:元/平米)×產權證面積;
1.2 繼承公證費:當地公正收費標準(單位:元/單);
1.3 放棄繼承公證費:當地公正收費標準(單位:元/人);
2、過戶所需材料:
2.1 房屋登記信息核檔證明(原件);
2.2 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原件);
2.3 繼承權公證書或遺囑公證書及遺囑繼承權公證書(原件);
2.4 測繪部門出具的房屋平面圖(原件);
2.5 申請人(含共有人)身份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
注:繼承房屋再次出售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贈與房屋再次出售相同,其稅基同樣是房屋實際成交價減去房屋原價及受贈人支付的相關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稅率為20%。此外,免征條件也是相同的,如果房產證夠五年(“房產證夠五年”并非指受贈人獲贈之日開始算,而是從贈與人購買該房產之日開始算),且該房產為繼承人的唯一住房時,則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而且個人所得稅退稅的政策同樣適用。
3、公證申請人身份證件
3.1 現住國內自然人提供:A、身份證;B、戶口簿;
3.2 現住境外自然人提供:A、護照(有效簽證勿漏)或臺胞證或港澳身份證和通行證或其他境外居住證件;B、原戶口簿或國內注銷戶口證明;C、身份證(若有);
3.3 所有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繼承人為第二順序的還應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證件(證件要求如1);
3.4 死者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死亡證明應由縣級以上醫院或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區的衛生防疫站/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3.5 如繼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應提供已故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
3.6 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A、結婚證;
B、如離婚的,提供:民政局登記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法院《民事調解書》/法院《民事判決書》和生效證明書;
C、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
D、如未再婚的,須提供未再婚證明及以前婚姻狀況終止的證明。
3.7 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證/獨生子女證;
3.8 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由被繼承人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填寫);
3.9 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如單位證明、戶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
3.10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當親自到公證處發表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或提交經公證證明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3.11 繼承人失蹤多年,下落不明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的裁定書;
3.12 其他有關材料。如遺囑見證人的證明材料、遺產清單等。
3.13 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憑證、股權證明、股票清單、機動車登記證書、保險合同及理賠證明等)
注意事項:
A、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包括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的遺囑),與他人過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也必須提供。
B、放棄繼承的,應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證件要求如1)親自來公證處作放棄繼承聲明或在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4、其他事項
4.1 房屋的繼承順序及流程
繼承順序: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法定繼承
流程:先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書,到地稅局核定稅費后再到房屋管理部門換新房產證。
4.2 辦理繼承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那些?
A、遺產應當是公民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B、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應清楚,例如有無典當、抵押、是否共有的情況;遺產現在何處,由誰保管,產權有沒有爭議;除已知遺產外,有無其他債權債務。
C、對于夫妻共有財產的繼承,我國婚姻法規定,除有約定外,夫妻關系有效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在辦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繼承公證時,夫妻共有財產,只有屬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另一部分則應歸在世的一方所有。
如果法律條款你已經查過了,就不用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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