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財產糾紛怎么處理,可以如何解決
同居關系因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而非合法的婚姻關系,自然不受法律的保護,所以當事人為此發生糾紛,也不會有法律為其提供相應的救濟。對于雙方因財產分割產生爭議,可以依據以下方式處理。
一、如果雙方有財產歸屬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因此,法律不干涉當事人就同居期間做出的財產處分,當事人的內部財產關系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就同居期間的財產權益做出的書面協議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承擔相應權利義務,該協議可作為司法機關處理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依據。
二、雙方沒有財產歸屬協議
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上述司法解釋中的“一般共有”,即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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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的處理作了如下具體規定:
1、分割財產時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間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3、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4、解除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5、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且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以根據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作出了重大調整,實行夫妻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夫妻財產制度,并第一次提出了夫妻個人財產制這種新型財產制度。 關于同居期間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有上述專門規定的,可適用上述專門規定;沒有專門規定的,實踐中一般是參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參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及債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6、同居期間,雙方關于財產、債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解除同居關系時,應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分割財產時,要把同居雙方共同財產與下列的財產區別開來:一是與同居雙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約定同居期間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及法定屬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能參與與分割。二是與子女的財產區別開來,子女通過繼承、受贈所得的財產或者其他歸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參與分割。三是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即雙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四是與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即屬于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財產區別開來。 同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是指雙方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以及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等需要所負的債務。同居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雙方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屬共同債務。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所負的債務,屬于雙方經營的,以雙方共同財產承擔責任的,也屬于雙方共同債務。
7、下列財產,可以認定為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 下列財產屬于同居雙方共同財產:(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婚姻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系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以下財產屬于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同居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它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另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同居期間,個人取得的財產歸個人,個人借的債也歸個人償還。
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因同居關系產生的財產糾紛該怎么處理
同居關系因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而非合法的婚姻關系,自然不受法律的保護,所以當事人為此發生糾紛,也不會有法律為其提供相應的救濟。對于雙方因財產分割產生爭議,可以依據以下方式處理。
一、如果雙方有財產歸屬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因此,法律不干涉當事人就同居期間做出的財產處分,當事人的內部財產關系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就同居期間的財產權益做出的書面協議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承擔相應權利義務,該協議可作為司法機關處理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依據。
二、雙方沒有財產歸屬協議
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上述司法解釋中的“一般共有”,即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理原則是如何的
一、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系或秘密的兩性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同居的構成要件:
1、同居主體是男女雙方
2、未經結婚登記
3、以共同生活為目的
4、以公開的夫妻關系或秘密的兩性關系同居
同居的范圍可概括為四種:
1、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目前典型的同居關系。
2、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3、公開的同居關系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4、婚外或同居外之姘居。即秘密同居。
二、同居期間的財產范圍同居財產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財產。
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其它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作如下劃分:
1、按財產與人身關系的聯系性劃分,可分為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和非人身關系財產。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如賠償金、勞保待遇、憮恤金、轉業安置費、醫療費、保險費、救濟金等。非人身關系財產如勞動創造的產品、工資、產權收益等。
2、按財產取得方式劃分,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生產創造的財富、勞動所得、孳息。繼受取得的財產如買賣所得、博彩所得、受贈財產、繼承財產。
3、按財產取得時間劃分,可分為同居前取得的財產和同居后取得的財產。同居后取得的財產又分為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
同居前的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已成共識。同居后的財產歸屬應為: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
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2、同居后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間的收入或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約定財產按約定處理。
5、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6、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但買賣、互易、博彩取得的財產,當以原始資本所有人為產權人。
7、個人所有或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
8、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可以確定份額的,依份額享有和承擔。因撫養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為義務人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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