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證明到那里開具的相關規定是:到被監護人所在的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監護人證明到由居委會出具。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人證明的開具地點是: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證明是由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監護人證明的開具地點是: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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