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叔叔留下遺囑或遺贈協議指定讓侄子繼承:侄子可以依遺囑或遺贈協議繼承。
如果沒有叔叔的遺囑或遺贈協議,侄子不能繼承叔叔的遺產,因為侄子既不是叔叔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也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
叔叔的遺產,有遺囑或遺贈協議的,按遺囑或遺贈協議處理;如果沒有,走法定繼承時,應當由叔叔的妻子、子女、父母繼承;如果沒有以上人員,應當由叔叔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如果沒有遺囑和遺贈協議的話,那么就看法定繼承: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顯然,侄子并不在法定繼承人當中,因此其無權法定繼承財產。
不過《繼承法》第十四條又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所以如果侄子對這位叔叔扶養較多,那么也可以得到適當的遺產。
如果沒有以上情形,那么只能按照《繼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擴展資料:
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了“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1、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2、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采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么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3、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繼承法
侄子、外甥之類都不是法定繼承人,侄子沒有權利繼承叔叔的遺產,但有遺囑的按遺囑執行,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協議執行,都沒有的則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侄子跟叔叔屬于三代旁系親屬,侄子并不是叔叔的法定繼承人。如果沒有遺囑和遺贈協議的話,一般先由第一順秀繼承人即在世的父母,子女以及配偶優先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擴展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同居關系如果發生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前,則視為事實婚姻,配偶是唯一第一順序繼承人,與他人無關。如發生在之后則是無效婚姻,姐、哥則成了合法繼承人,但考慮到配偶與之生活了這么長時間,也可以列為繼承人,侄子與叔叔沒有形成供養關系時則不是法定繼承人。
相關推薦: